8、中國檢察製度的傳承與發展(3 / 3)

檢察機關在履行刑事審判監督職責時,具有作為監督者和檢控者的雙重角色。故此,檢察官是完全站在法律的立場,客觀公正地處理檢、法關係,使檢控機關和監督機關的角色獲得統一,而不是單純從代表國家的刑事原告角度履行職責。檢察院在行使公訴權時對法院的審判監督,也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程序和方式進行的。因為這種監督並不是淩駕於法院之上,直接或者間接地對法院的訴訟活動進行幹涉,而是主要通過訴訟方式對法院審判中出現的違法行為和認為存在錯誤的裁判提出意見,請求同級法院或者上級法院予以糾正。

我國檢察機關作為司法機關之一,一方麵在刑事訴訟中監督警察的偵查活動,以保障基本人權,另一方麵,通過控審分離、不告不理等原則製約法官的審判,以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正如林鈺雄所說:“檢察官之職責不單單在於刑事被告之追訴,並且也在於‘國家權力之雙重控製’。檢察官作為法律守護人,既要保護被告免於法官之擅斷,亦要保護其免於警察之恣意。”這體現了檢察官在國家權力上定位問題之解決方向。檢察官對警察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是沒有什麼疑義的,而且多數學者均主張進一步加強檢察官對警察偵查活動的監督和製約。審查批準逮捕作為司法審查是這種監督的典型方式。

我國對檢察機關逮捕權的設置與國外由法院行使逮捕羈押權在製約機製上是一致的。在逮捕權的設置上,簡單照搬國外的做法是不理性的。在國外,決定逮捕羈押與審判的法官是完全分離的,而且他們實行的是完全意義的法官獨立。如果我國現階段將逮捕羈押權交由法院行使,實際上很難避免法院將“捕人”與“有罪”劃等號,更不利於保障人權,不符合訴訟的一般原理,不符合我國的國情。檢察機關擁有逮捕權,符合其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

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的偵查,其實質是由獨立於行政、審判機關之外的檢察院,通過司法彈劾,即刑事追訴,監督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的一種方式。

民行檢察監督方麵,一是對法院作出錯誤裁判的民事行政案件提起抗訴,二是對法官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的行為進行偵查並提起公訴。民行案件的檢察抗訴僅僅是啟動再審程序,不參與實質性審判。

總之,檢察製度在我國法製建設和社會生活中有著重要的作用。當前應從我國檢察機關在憲政體製中的地位和保證法製統一及正確實施的客觀需要出發,以強化法律監督為主線,與時俱進,繼續研究如何拓展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範圍、手段,使檢察機關成為真正的、名副其實的法律監督機關,為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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