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法律、法規、政策、方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是指導、規範我國建設行業的最主要的法律,它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作了如下規定:
(1)在編製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製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製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2)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進行封閉式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3)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控製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4)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5)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6)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製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7)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8)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9)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築施工單位對安全負責。
(10)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
(11)應當拒絕建設單位任何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
(12)施工中發生事故時,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它是我國第一部安全生產大法,其中確立了七項基本法律製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製度,包括新聞媒體進行監督的權利和義務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製度,包括從業人員的安全資質和社會工傷保險等;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製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製度,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安全中介服務製度,包括安全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的法律地位、任務和責任;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製度;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製度。
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我國第一部規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發布,自2004年2月1日起實施。隨著城鎮化建設加速、建設規模增大、新技術的廣泛應用、施工技術複雜程度加大,城鄉結合部監管力量薄弱等新問題的出現,以及部分地區建築市場管理混亂、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安全責任落實不好,以農民工為主的一線操作人員整體素質較低等原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事故起數和傷亡人數呈上升趨勢,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也有所增多。它強調“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確立了一係列符合中國國情以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建設工程安全管理製度。《條例》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規範和增強建設各方主體的安全行為和安全責任意識,強化和提高政府安全監管水平,從源頭上遏製建築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更好地保障從業人員和廣大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是中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製建設的裏程碑,標誌著中國建設工程安全監管進入了法製化的新階段。
四、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的體製
(一)安全生產管理體製
建設安全生產管理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建設施工企業及有關單位對建築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工作,進行計劃、組織、指揮、監督等一係列的管理活動。
完善安全管理體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實行安全管理製度安全生產責任製是企業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保證。《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緊急通知》中強調:
(1)各級人民政府和工業、交通、林業等各有關部門,要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情況作一次認真全麵的檢查。特別是發生事故的地區和部門,主管生產的領導要認真查找事故原因,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對事故的主要責任者,必須嚴肅處理,其中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對那些影響安全但長期沒有解決的“老大難”問題,要限期解決。要把不安全的狀況、傷亡數字和采取的對策公布於眾,以引起群眾的注意和加強監督,促使克服官僚主義,及時解決問題。
(2)企業及其主管部門一定要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在對有關的經濟、技術問題決策時,必須考慮到安全生產,並相應作出規定。要加強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製定考核辦法。要把安全生產指標作為考核企業的重要指標,達不到的企業不能升級,也不能評為先進。企業要迅速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規章製度,製定防止事故發生的各項措施;要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嚴格執行規章製度,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和無知蠻幹等不安全行為。企業要對安全生產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及時消除設備、作業施工場所等方麵的事故隱患和各種不安全因素。出現事故苗頭,必須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發生後要及時報告和調查處理。
(3)勞動部門要認真負責地監察企業的安全生產情況,對重大事故隱患應要求有關單位限期消除。對不重視安全、不嚴格管理、不負責任的官僚主義作風和種種不安全行為,要批評教育,進行鬥爭。
(4)企業要抓緊安全教育,做到經常化、製度化。要認真學習、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先進單位的經驗,並通過典型事故進行教育,提高職工的思想認識,使人人重視安全生產。同時,應組織好規章製度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學習、培訓,企業領導特別是主管生產的領導要帶頭學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種的工人,未經安全訓練和考核發證,不能頂班上崗。今後,對在安全生產中作出成績的職工應予以表揚,貢獻較大的要給予獎勵;對違章行為也要規定處罰辦法,嚴格執行。
(二)安全生產責任製
1.企業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企業經理(廠長)和主管生產的副經理(副廠長)對本企業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負全麵領導責任,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2)企業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本企業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3)工區主任、施工隊長應對本單位勞動和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麵領導責任,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4)項目經理對承包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麵領導責任,是項目部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5)工長、施工員、車間主任對所管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6)班組長要模範遵守安全生產規章製度,領導本班組安全作業。
(7)工人:①認真學習、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模範遵守安全生產規章製度;②積極參加安全管理活動,認真執行安全交底,不違章作業,服從安全人員的指導;③發揚團結友愛精神,在安全生產方麵做到互相幫助、互相監督,對新工人要積極傳授安全生產知識,維護一切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具,做到正確使用,不準拆改;④對不安全作業要積極提出意見,並有權拒絕違章指令;⑤發生傷亡和未遂事故,應保護現場並立即上報。
2.企業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製
(1)生產計劃部門在編製下達生產計劃時,要考慮工程特點和季節氣候條件,合理安排,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相應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項。
(2)技術部門對施工生產中的有關技術問題負有安全責任。
(3)機械動力部門製定安全措施,保證機、電、起重設備、鍋爐、受壓容器的安全運行。
(4)材料供應部門對於施工生產所使用的一切機具和附件等,在購入時必須有出廠合格證明,發放時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回收後必須檢修。
(5)勞動部門負責對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上級有關規定,修改和製定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實施細則。
(6)財務部門按國家規定要求和實際需要,提取安全技術措施費和其他勞保用品費用,做到專款專用。
(7)教育部門組織各種學習班時,都必須安排安全教育課程。
(8)人事部門根據本單位實際需要,配備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技術水平和實踐經驗的安全幹部,並注意解決安全幹部的新老交替問題。
(9)衛生部門經常進行工業衛生宣傳教育,及時發放防暑藥物、提供清涼飲料配方;做好測塵、測毒工作;對從事沙塵、粉塵、有毒、高溫、高空的作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做好職業病的治療工作和建檔建卡工作。
(10)行政部門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11)保衛消防部門協同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安全防火教育,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活動;主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大檢查,狠抓事故苗頭,消除事故隱患。重點抓好防火、防爆、防毒工作。
(12)宣傳部門大力宣傳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教育職工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五、安全事故的報告製度和查處製度
1.報告製度
建設係統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事故簽報由有關司負責人簽字後,立即向主管部長報告。
2.現場調查製度
建設係統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有關司要及時派人趕赴現場調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有關司負責人要趕赴現場調查。必要時,分管部領導赴現場督查。調查情況要及時向部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成員彙報。
3.彙報製度
建設係統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死亡人數少於10人,但傷亡總人數超過20人的事故;或經濟損失巨大並產生重大社會、政治影響的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主要負責人以及發生事故單位的負責人在事故處理結案後到建設部彙報。
4.查處製度
建設係統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由有關司依照法律、法規和規定,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意見,並監督執行。
第二節施工技術安全規範
自1956年以來,國務院以及建設部製定多部建築施工安全技術規定,主要有:
(1)《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這是1956年國務院為保證建築施工安全而頒布的第一部規程。共分9章112條。分為總則、一般安全要求、施工現場、腳手架、土石方工程。機電設備和安裝、拆除工程、防護用品和附則9個部分。這個規程對指導和推動建築施工中的安全生產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2)《建築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這是原國家建工總局,於1980年6月頒布執行的。規程分為土木建築、設備安裝、機械施工三大部分。主要內容有四個方麵,一是安全設施標準,二是設備安全裝置標準,三是施工組織管理及安全技術的一般要求,四是30個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標準。共有40章8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