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章 天安門公車上書!菜市口六君蒙難(28)(3 / 3)

康有為主張不速開議院並不是他在百日維新中采取了“倒退”的行為,而是其變法思路是按照開民智、改官製、定憲法、開國會的進程“有次第”地推行。所以在百日維新前他致力於立學會、辦報刊,從事開民智的工作,到了百日維新時,才開始推出改官製的變法舉措,在光緒召見和總理衙門大臣垂詢時,他都強調“宜變法律,官製為先”,具體舉措便是設立“製度局”,這是一個輔佐光緒皇帝變法而兼有議政、行政職能的中樞機構,選拔維新人士參與決策有關新政事宜,下設12個推行新政的機關。隻是因遭到軍機大臣的抵製而未能成立。至於定憲法,開國會,實行君主立憲,那是待條件成熟後才能實現的遠期目標。

張之洞在《勸學篇?正權》中也認為“外國籌款等事,重在下議院;立法等事,重在上議院。”說明他對西方的議會製度是有所了解的。他認為中國之所以還不能設立議院,一是因為民智未開,“中國士民至今安於困陋者尚多,環球之大勢不知,國家之經製不曉,外國興學立政、練兵製器之要不聞。”二是缺乏有經濟實力的紳商,“家有中資者”乃得舉為議員,而今“華商素鮮巨資,華民又無遠誌。”因為缺乏設立議院的基礎,所以“必俟學堂大興,人才日盛,然後議之,今非其時也。”在關於設立議會所需要的社會條件上,他與康有為、梁啟超等人看法並無多大分歧。

但是張之洞對議會政治的基礎“民權”卻持堅決反對的態度:“民權之說,無一益而有百害”,“使民權之說一倡,愚民必喜,亂民必作,紀綱不行,大亂四起。”為了反對在中國提倡民權,他還從“學理”上作了論證,對“民權”作過如下的詮釋:

考外洋民權之說所由來,其意不過曰國有議院,民間可以發公論,達眾情而已,但欲民伸其情,非欲民攬其權。譯者變其文曰民權,誤矣……泰西諸國無論君主、民主、君民共主,國必有政,政必有法,官有官律,兵有兵律,工有工律,商有商律,律師習之,法官掌之,君民皆不得違其法。政府所令,議員得而駁之;議院所定,朝廷得而散之。謂之人人無自主之權則可,安得曰人人自主哉?

張之洞理解的“外洋民權”可歸結為三個要素:第一,實行議會製(“國有議院”);第二,民眾有議政權利(“民間可以發公論,達眾情”);第三,任何人都要受法律的製約(“君民皆不得違其法”)。

那麼,“民權”的內涵究竟是什麼呢?當時的人又是如何理解“民權”的呢?

“民權”一詞來自於日文,其意是指人民的權利,包括人民參政的權利(russrage)和人民的基本人權(civil rights)。日文中也有“民主”(democracy)一詞,是指國家主權屬於國民。當時一些維新人士多讚成“民權”而反對民主。陳熾在為鄭觀應《盛世危言》一書寫的序中曾說:“民主之製,犯上作亂之濫觴。”康有為、嚴複、黃遵憲對“民主”也都持反對態度。他們按照中國的文化傳統和語言習慣來理解,民主就意味著“人民做主”,具有激進的色彩;而“民權”意味著“人民的權利”,則可以理解為在保留君權的前提下,給人民以某些權利。19世紀後期中文詞彙中使用的“民主”一詞則來自中國的《尚書》《左傳》等經籍,本意為“民之主”,一些在華傳教士最先把人民選舉國家元首即“選舉民主”的國家稱為“民主之國。”1874年9月5日在上海出版的《萬國公報》第301卷,業已稱美、法、瑞士等國為“民主之國。”可見,19世紀後期中文詞彙使用的“民主”是特指人民選舉國家元首,嚴格意義上講還不是de-mocracy的意譯,而日文仍把democracy譯為“民主”。中文最初把democracy音譯為“德謨克拉西”,後來才意譯為“民主。”因此當時的維新人士認為“民權”是特指君主立憲製,“民主”則是指共和立憲製。“民權者,其國之君仍世襲其位,民主者,其國之君由民選立。”

張之洞針對有人把“民權”理解為“民攬其權”,“人人有自主之權”,而借此“犯上作亂”,因而對“民權”持反對態度,表現了政治上的保守傾向。不過,若“民權”是特指日本那樣的君主立憲製,張之洞所理解的“外洋民權”三要素,也大致不錯,而他反對一些維新人士所提倡的“民權”,又大致相當於陳熾所理解並反對的“民主。”難怪梁啟超在戊戌政變後一再強調“民權與民主二者,其訓詁絕異”,認為他們提倡的“民權”之所以為當道者不容,正是因其對“民權”的涵義產生了誤解:

吾儕之昌言民權,十年於茲矣,當道者憂之嫉之畏之,如洪水猛獸然,此無怪其然也,蓋由不知民權與民主之別,而謂言民權者,必以彼所戴之君主為仇,則其憂之嫉之畏之也固宜,不知有君主之立憲,有民主之立憲,兩者同為民權,而所以馴致之途,亦有由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