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三(1 / 1)

關於對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分案起訴的若幹意見(試行)

第一條為貫徹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等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審查起訴工作實際,製定本意見。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以下簡稱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礙案件審理的,應當分案起訴。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對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訴,應當遵循教育與懲罰相統一,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及時處理與保障案件審理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辦理分案起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的程序審查。

第五條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分案起訴,但本意見第七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一)共同犯罪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為從犯、脅從犯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的;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案件符合適用簡易程序條件的;

(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案件符合《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幹意見(試行)》規定的。

第六條其他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訴不妨礙案件審理的,可以分案起訴。

第七條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分案起訴: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係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案情重大、複雜,分案起訴妨礙案件審理的;

第八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分案起訴可能妨礙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審理的,可以不分案起訴。

第九條人民檢察院審查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將是否分案起訴作為審查的內容。

第十條案件承辦人在對共同犯罪案件審查後,提出是否分案起訴的意見,報公訴部門負責人決定;主訴檢察官可自行決定是否分案起訴。

對分案起訴存在分歧意見的,報請檢察長決定。

第十一條分案起訴的案件,應當分別製作起訴書。

第十二條分案起訴時,應當複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實的全部案卷材料,並單獨裝訂成冊。複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案卷材料應保證內容和原卷相同。

對共同作案涉及的贓物、物證應當拍照,視聽資料應當複製,並將照片和複製品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並移送。

第十三條分案起訴的案件一般應當移送同一人民法院審理。

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第十五條已經分案起訴的案件,在訴訟中出現不應當分案的情形時,應當及時並案處理。

第十六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分案起訴,應當加強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聯係,堅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製約的原則,注重社會效果,保證執法公正。

第十七條本意見未涉及的問題,應當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

本意見由西安市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意見自2006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