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團員獎懲規定
《團章》規定:“對於模範履行團員義務、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保衛祖國的事業中有顯著成績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給以獎勵。”獎勵分為:通報表揚,由團的中央、省、市(地)、縣級委員會和基層團委授予優秀共青團員稱號。通報表揚是采取發文通報、大會通報和登報通報等形式對表現突出的團員進行表揚或對其先進事跡進行表彰。一般是在年終評選先進或階段性工作總結的基礎上進行的,並由授獎的該級團委頒發獎狀或證書。授予優秀共青團員稱號是由團的中央、省、市(地)、縣級委員會和基層團委頒發獎狀或榮譽證書,獎勵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等事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團員,表彰其先進事跡。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隊和其他基層組織,可給予團員通報表揚的獎勵。對團員的獎勵,都必須經團員所在的團支部討論通過,由授獎的該級團委批準決定。受通報表揚以上獎勵的,還必須經團員所在單位的黨組織審查同意。
《團章》規定:“對於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以紀律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1980年10月25日,團中央組織部製定《關於對團員進行紀律處分有關問題的規定》,對團員進行紀律處分作了以下規定:給予團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處分,由支部大會決定,基層團委會(或上級團委授權的直屬團總支)批準。給予團員開除團籍處分,由支部大會決定,團的縣委會或相當於縣一級的團組織批準。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團員,如果是縣以上團委會的委員或候補委員,由支部大會決定,基層團委會批準,報其所任委員的那一級團委備案。撤銷縣以上團委會委員或候補委員職務,或給予留團察看、開除團籍的處分,由其所任委員的那一級團員代表大會以半數以上,或由全體委員會以2/3以上的多數決定,報上一級委員會批準。受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處分的團員,如果是上級黨委管理的幹部,應將處分決定報主管這個幹部的組織部門備案。受留團察看處分的團員,經過留團察看,事實證明他已經改正了錯誤,由支部大會作出恢複他的團員權利的決定,報上一級團的委員會批準。如果不夠團員條件,應當由支部大會決定,開除團籍,並報團的縣委會或相當於縣一級的團組織批準。
處分團員必須遵守的幾項規定:①團的組織在討論和決定給團員處分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通知受處分者本人到會,並允許進行申辯;在通過處分的決議後,應當把書麵處分決定交給受處分者本人看,並簽署意見,然後上報。②團員對於所受的處分如果不服,可以要求複議,並且可以向上級團的委員會直至團中央申訴;各級團組織對於團員的申訴要及時處理,不許扣壓。③基層團組織上報處分團員的審批材料,應包括調查證明材料、受處分人的檢查、團支部的處分決定、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批準機關審批對團員的處分,必須經團的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任何個人不能自行批準,也不能以團委機關工作人員會議代替團委會或常務委員會行使審批權。④處分決定經過批準後生效,並且由作決定的團組織通知受處分本人。對受開除團籍處分的團員,團組織在審批之前,要指定適當的幹部同受處分本人談話,聽取他的申訴。
對給予團員的處分,如果需要加以修正,或者處分錯了,需要取消的,應作出書麵決定。其決定權和批準權與原來處分的手續相同。上級團的委員會也可以直接決定修正或取消團員所受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