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團幹部要了解的團隊建設知識(2)(1 / 2)

團員入黨後,在作為預備黨員期間,如果不符合黨員的要求而被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其團籍不應被取消。如果是因其在黨員預備期間犯有錯誤而被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團組織應根據其犯錯誤的性質、程度、承認錯誤的態度和所犯錯誤造成的影響,經過同級黨組織同意後,對其作出團紀處分。

28周歲以下團員入黨後,或在團內擔任職務的黨員,將同其他團員一樣,享受團員的一切權利,可以以團員身份,作為青年的入團介紹人。保留團籍的黨員,應參加團組織的組織生活和各項活動。如果黨團活動在時間上發生衝突時,一般以參加黨的活動為主;如需參加團組織活動,應征得黨組織同意。入黨後仍保留團籍的團員,在取得預備黨員資格之日起,應交納黨費,可不交納團費,自願交納團費者不限。

入黨後仍保留團籍的團員,在工作調動時,除轉接其黨組織關係外,應同時轉接其團組織關係。

(4)自行脫團的團籍處理。《團章》規定:“團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團費、不過團的組織生活,或連續六個月不做團組織分配的工作,均被認為是自行脫團。團員自行脫團,應由支部大會決定除名,並報上級委員會批準。”對自行脫團團員的團籍處理,一定要持慎重態度,應注意查明是否“沒有正當理由”和是否“連續六個月不交納團費、不過團的組織生活、不做團組織分配的工作”。團員自行脫團後,團組織應在其入團誌願書和團員登記表和備注欄中注明情況,寫明自行脫團日期。

(5)主動要求退團的團籍處理。《團章》規定:“團員有退團的自由。團員要求退團應向支部委員會遞交書麵報告,由支部大會決定除名,並報上級委員會備案。”團組織是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極個別團員政治熱情減退,不願意繼續留在團組織中發揮作用,主動提出退團要求是允許的。團員退團後,團組織應在其入團誌願書或團員登記表備注欄內注明退團情況和退團日期,並收回團員證。對已退團的青年,團組織仍負有對他進行幫助教育的責任。

團員的檔案管理

1980年10月25日,團中央組織部製定《關於團員檔案管理的暫行規定》,對團員檔案管理作了以下規定:

(1)團員檔案的構成內容包括:入團誌願書;組織鑒定;團內獎勵決定;團內處分的調查、本人檢查和組織決定。

(2)團員檔案管理範圍的劃分。幹部團員檔案,由黨委組織部和政府人事部門統一管理。大、專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團員檔案,由學校人事部門統一管理;中等學校的學生團員檔案,由學校團委或人事部門管理。農村團員檔案,由鄉鎮團委管理。

工礦、企業團員檔案管理可分3種情況:凡建立了工人、職員檔案管理製度的工礦、企業,團員檔案由工礦、企業人事部門統一管理;沒有建立工人、職員檔案管理製度的工礦、企業,如有團委會或總支委員會,並配有團的專職幹部的可以自行管理;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工礦、企業,應由其上級團委負責管理。

街道團員檔案管理,一般可參照工礦、企業的辦法。

(3)團員檔案的轉遞。團員調離原單位時,其檔案應及時轉遞。凡屬團組織管理的團員檔案,應由團組織密封後交給本人攜帶,不便交本人攜帶的,則由團的組織通過機要交通或掛號郵政負責轉遞。團員檔案以何種辦法轉遞,應在團組織關係介紹信的“備注”欄內注明。

(4)農村團員檔案保管期限。超齡離團的團員檔案材料,從超齡離團之日起,保存3年後銷毀。受團內處分的團員檔案材料,從出團之日起,保存10年後銷毀。死亡、自動退團的團員檔案材料一般不再保存。自行脫團的團員檔案,保存3年後銷毀。凡需銷毀的團員檔案,由鄉鎮團委負責,進行登記,以備查考。團員入黨後,其檔案材料轉交黨委統一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