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際交往中的衝撞語言是十分有害的,因為有衝撞必然有反衝撞。衝撞語言的力度越強,反衝撞語言的力度也會越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說的就是這個道理。這種對峙很容易造成某種尷尬局麵,輕則造成不愉快,產生隔閡,重則可能發展成更為激烈的衝突,從而造成預想不到的後果,這對人際間的正常交往是很不利的。
二虎相爭,必有一傷,也可能兩敗俱傷。所以,在人際交往中,應極力避免言語衝撞。這首先要引起主動者一方注意提高自身修養,避免衝撞他人。要知道,語言上對別人進行衝撞,這種行為的本身就顯示了衝撞者的無能、無禮和缺少涵養。
同時,被衝撞的一方也應視情況對待。衝撞的情況有多種,有些是有意衝撞甚至是惡意衝撞,但有很多卻是無意衝撞。對於前者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作出反應不僅是應該的,而且是必須的;但對那些“小和尚念經,有口無心”式的無意衝撞就大可不必計較了,如果對之作出反擊,結果反而會使自己失去身份,失去力量,即使對於有意衝撞甚至惡意衝撞進行反擊,也要嚴守一個“度”,不能過火,“過猶不及”。因為如果對方再作出反撞,如此往來,將會造成“惡性循環”,那實在是很不值得的事情。
如果你洞明對方故意耍弄手腕欲尋釁衝撞時,就可抓住要害,先發製人,開門見山,旗幟鮮明地亮出自己的觀點。這不啻於給對方以“當頭棒喝”,給他一個下馬威,製伏對方,從而避免衝撞。
一警官到某縣查處一起案件,驅車返回時,突然被300多名鬧事的群眾攔住了汽車。在一些人的煽動下,不明真相的群眾要求公布調查結果,有的甚至謾罵動手。
在這種群情激奮的情況下,靠一般講理是無濟於事的。於是該警官來了個下馬威,麵對亂哄哄的人群,用十分威嚴的口氣棒喝道:“我是奉命來執行任務的,不是來發動群眾的,村有村規,國有國法。法律不允許把調查的情況公開,你們的要求是無理的。你們辱罵國家的辦案人員,攔截車輛,妨礙公務,也是法律不允許的。”
接著該警官義正詞嚴地介紹了《民法》、《刑法》,說明了妨礙公務罪等法律內容。最終,以法律為武器,一個棒喝,把鬧事群眾震懾住了。
特別值得提醒的是,避免言語衝撞不能靠謾罵、翻白眼、鬥毆等消極的方式,否則,不但不能避免衝撞,反而會使衝撞加劇,使勢態更惡化。
感悟
在人際交往中,人與人之間發生語言衝撞是很常見的事情。一句反問、責問、嘲諷的話,一個皺眉頭、翻白眼的小動作,一個嗤之以鼻、不屑一顧的表情,都可能衝撞別人。謹慎用語,力避衝撞,這是人際交往中的很重要的一點,特別是那些涉世未深、年輕氣盛的年輕人更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