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我國中小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如何(2 / 2)

中小學生正處在一個特殊的成長時期,閱曆相對簡單,社會經驗不夠豐富,辨別是非的能力較弱,容易受到社會不良行為、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的傷害。然而,家庭和學校對於青少年自我保護和自救意識的重視和培養仍然不盡如人意。

有關人士指出,現在青少年對法律知識了解得太少,考慮問題也太天真,這是導致被傷害的直接原因。直到現在,人們在談青少年保護時,仍然偏重於家庭保護、學校保護和社會保護,而忽視了對青少年的自我保護和自救能力的培養。

長期以來,我國校園安全被局限在了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不受意外事件的傷害和不法行為的侵害上。未成年學生投身抗災搶險、絕地營救或與侵害他人的暴力犯罪做鬥爭,被當做見義勇為的美德大加提倡和鼓勵,結果不斷催生出一個個小烈士、小殘疾人。

1959年11月18日晚上,四川省合川縣雙江小學學生劉文學勞動回家,看見有人在偷辣椒。那是集體的財產。劉文學衝上去與壞人搏鬥,不幸被害。

1964年2月9日,年僅11歲的蒙古族小姑娘龍梅和9歲的玉榮為保護集體的羊群,在零下37℃的氣溫下和暴風雪搏鬥了一天一夜。玉榮的腳凍壞了,留下了終身殘疾。

1988年3月13日,四川省石棉縣的海子山突然發生山林大火,石棉中學初中學生賴寧奮勇救火,始終不肯撤退,最後犧牲在火場裏。

2000年3月13日,廣東廉江13歲的黎汝榮和9歲的黎月榮為救一個落水同學,雙雙死亡。

2001年5月26日,廣東大埔縣12歲的劉彩雲(女)為搶救掉入深潭的8歲男童,獻出了自己寶貴的生命。

新聞媒體總是以英雄讚歌的形式來報道這些令人扼腕痛惜的悲劇,並號召所有青少年向他們學習。《中國少年報》一份資料顯示,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全國僅獲中央和省一級表彰的“少年英雄”就有36人,其中,與壞人英勇鬥爭的有9人,舍己救人的有14人,保護牲畜的有5人,救火及救火車的有5人。

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人士對這一做法提出了質疑,並有不少地區的學校開始改變這一做法。為強調中小學生自我保護意識,一度被樹為少年英雄的賴寧的照片,紛紛從北京市中小學校園的牆上被摘下。校方對摘下賴寧照片的解釋是:我們雖然也非常注重學生英雄行為的培養,但更加強調學生首先要具有自我保護意識。

成長中的孩子,自我保護能力還很弱,在通常情況下,未成年人還不具備與違法犯罪分子或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直接抗衡的能力,見義勇為的後果很可能是以付出生命為代價。如果見義勇為的行為在學校中廣為流傳,並使得更多的未成年人都來“勇為”的話,將會造成許多家庭悲劇。我們更應該教會他們如何明辨是非,如何正確解決問題,如何用智慧去應對不可預測的事情,從“見義勇為”到“見義智為”,教導少年兒童在遇到危險時,首先是保護好自己,在此基礎上可選擇報警、記住壞人特征、需要時出庭作證等。

再比如說,看到有人溺水了,不會遊泳的、水性不好的同學就不要下水去救人,以避免無謂的犧牲,應該盡快找大人幫忙或呼救。這樣做並不是不提倡見義勇為了,而是提倡小時候“智為”,長大才“勇為”,實際上在很多因見義勇為而傷殘甚至死亡的個案中,如果當事人換一種處理方式,往往不用付出那麼大的代價。小孩子對社會還不太了解,易受社會輿論的影響,如果輿論倡導他們去做一些力所不及的事情的話,這樣反而是一種誤導,不利於孩子的成長。

2002年9月7日,從化某中學一名不到16歲的中學生小李目睹了一起搶劫殺人案後,機智地跟蹤搶劫殺人疑犯3公裏,最後報警直至協助警方抓獲疑犯。廣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調查後認為,16歲的小李所做的是一種聰明的見義勇為的舉動,值得全社會學習,並專程為這位少年送上了5000元獎勵金,借此表彰他這種“不流血”的“見義智為”的舉動。

廣州市小北路小學一名一年級女生和一名六年級女生看到歹徒搶劫路人的金項鏈,於是一邊追趕一邊大聲呼喊群眾幫忙抓賊,最終在群眾的協助下為受害人追回了財物。學校在開表彰大會時,一方麵鼓勵同學們學習她們不逃避的“勇”,另一方麵也著重表揚了她們善於動腦筋,利用群眾力量製伏惡人的“智”。

因此,作為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在麵對違法犯罪或突發自然災害等事件時,首先想到的應該是自身的安全,應牢固樹立自身安全第一的意識。

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應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一方麵是對於青少年合法權益的關心和維護,另一項很重要的內容就是教育青少年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技能,提高自護能力。北京等大城市興起的“自護營”受到了廣大家長及未成年人的一致好評,反映出目前社會對自護教育的強烈需求。提高青少年自我保護意識,增強青少年自我保護能力,已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