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職務晉升,必須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注重實績和群眾公認的原則等。公務員職務晉升需要具備基本條件和資格條件。所謂基本條件是指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治理論和政策水平、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風、文化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等;所謂資格條件是指取得晉升職務的最起碼的條件,包括學曆、資曆和年齡等方麵。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按照嚴格的程序進行,晉升領導職務實行任前公示製度和任職試用期製度。
降職是對公務員職務的正常調整,而不再是對公務員的一種行政處分。《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在實際工作中,不稱職或不勝任現職的國家公務員大致有兩種情況:一是個人素質低,思想作風差,主觀上不努力,不認真履行自身職責;二是因個人缺乏履行現職的條件和能力而不勝任現職。
職務任免是公務員任職和免職的統稱,是指任免機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其任免權限範圍內,通過法定程序任命國家公務員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免去公務員擔任的一定職務,從而確立、變更或解除公務員與國家機關的職務關係的人事行政行為。職務任免是對公務員進行其他管理的前提,是合理使用人才的關鍵環節,是實現行政職能的重要保障。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的職務實行選任製和委任製。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製。
中國公務員製度對公務員兼職有明確的規定:即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公務員確因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在國家機關內兼任一個實職;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6.培訓、交流與回避
公務員培訓,是指國家機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職位的要求,通過各種形式,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公務員進行政治理論、文化知識、科學技術、操作技能等方麵的培養和訓練。公務員培訓包括新錄用人員的初任培訓、晉升職務前的任職培訓、從事專項工作的專門業務知識培訓和全體公務員的更新知識培訓等類型。
公務員培訓的特定對象和明確目的,決定著公務員培訓與其他普通教育有著很大不同,具有許多明顯的特點。首先,從性質上來看,公務員培訓屬於繼續教育和成人教育,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的拓寬知識或追加知識的教育;其次,從目的上來看,公務員培訓主要是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從而提高政府機關的行政效能;再次,從內容上來看,普通教育注意知識的全麵性和基礎性,而公務員培訓則強調針對性,貫徹理論聯係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為了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公務員隊伍,中國政府借鑒國外成功經驗,於2001年啟動了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全國已有80多所院校招生。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是在職國家公務員係統學習現代公共管理理論,並結合實踐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加強能力建設,開發國家公務員人才資源的重要措施。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是以公共管理學科及其相關學科為基礎的研究生教育,在知識結構和能力結構上突出兩者的結合,是與公務員隊伍能力建設的目標相一致的。開展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有利於優化公務員隊伍的學曆結構、知識結構和能力結構,有利於提高行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率,對加速培養適應新世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層次的、複合型的行政管理人才將起到積極作用,同時也標誌著中國公務員培訓製度上升到更高的層次和更新的台階。
公務員的交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或國家公務員個人願望,通過調任、轉任、掛職鍛煉等形式變換公務員的工作崗位,從而產生、變更或解除公務員的工作關係或職務關係的一種人事行政活動與過程。公務員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流。
公務員交流形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等形式。調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調入行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以及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任職。具體有兩種形式:一是調入行政機關,成為國家公務員隊伍中的一員;二是國家公務員調出行政機關,調離國家公務員隊伍。轉任是指國家公務員因為工作需要或其他正當的理由,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包括跨地區、跨部門)的平級調動。掛職鍛煉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在職國家公務員在一定時間內到基層黨政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擔任一定職務。掛職鍛煉是一種特殊的交流形式,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行政關係,具有一定的時間性、內外混合性交流以及單向性等特點。
公務員的回避,是指為了保證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保持廉潔公正,防止利用職權為自己及其親友徇私舞弊而對其所任職務、任職地區和執行公務所作的限製性規定。公務員回避製度具有強製性、預先性和嚴密性等特點。
《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回避的種類和範圍都做了明確的規定。一是任職回避。公務員之間有配偶關係、直係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檢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二是公務回避。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或者與本人有親屬關係的人員的利益時,本人不能參與處理,也不得施加影響。三是地區回避。在一定層級的政府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要進行籍貫回避。具體來說,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區回避。
7.辭職和辭退
公務員辭職和辭退是公務員管理中不可缺少的兩個環節,是法律賦予公務員和國家機關的雙向選擇權。
公務員辭職是指公務員根據本人意願,依照法律規定,辭去現任職務,解除或部分解除其與國家機關職務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辭職,既包括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去所擔任的領導職務,但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的辭職行為,即“辭去現職”,也包括公務員依法辭去公務員職務、放棄其身份和資格的辭職行為,即“辭去公職”。
辭職是公務員的法律權利之一,但辭職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即公務員本人必須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麵申請;任免機關應在三個月內予以審批;在此期間,申請人不得擅自離職。
對辭職主體國家法律還有一定的法律性限製條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辭職: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在涉及到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崗位上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需由本人繼續處理的;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
領導成員因工作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公務員辭退,是指國家機關依據法律規定,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權限內做出解除國家公務員全部行政關係的行政行為,這種行為的直接結果是解除了公務員與國家機關的工作關係。
辭退公務員是國家機關的法定行為。但辭退公務員必須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即隻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或事由出現以後,國家機關才能終止其與公務員的職務關係。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辭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勝任現任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縮減編製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為了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辭退公務員也有必要的限製性規定,如公務員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在休假期內的;行政法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不得予以辭退。
辭退公務員必須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要由所在機關提出建議,按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審批,並以書麵形式通知本人。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
8.申訴和控告
申訴和控告是公務員的權利之一,具體內容包括:要求受理的權利;要求及時糾正原處理決定的權利;要求造成名譽損失的負責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權利;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權利;要求懲處責任人的權利等。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天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機關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在複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國家公務員處分決定的執行。
公務員對於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向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受理申訴和控告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負責地做出處理。對國家公務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堅決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失的,應當負責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思 考 題
1.簡述人事行政的概念和功能。
2.簡述當代人事行政的發展趨勢。
3.簡述人事行政的基本原則。
4.簡述中外公務員製度的根本區別。
5.簡述中國公務員製度的基本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