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中國公務員製度(2 / 3)

此外,研究中國公務員職位分類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中國公務員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兩個序列。領導職務是指在各級領導機關中,具有組織、管理、決策、指揮職能的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包括: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等。非領導職務在廳局級以下設置。非領導職務是實職,不是虛職,但不具有行政領導職務。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包括: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等。

第二,確定公務員級別。在職位分類的基礎上,對公務員進行分級,這是中國公務員製度的一大特色。公務員的級別分為15級,分別與12個職務等次相對應,上下職務等次對應的級別之間相互交叉,每一個職務對應1—6個級別,職務越高對應的級別越少,職務越低對應的級別越多。例如最高職務國家級正職對應1級,最低職務辦事員對應6級。

確定公務員級別主要考慮三個因素:一是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二是所在職位的責任大小、工作難易程度;三是本人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工作經曆。

2.錄用

所謂公務員的錄用,是指國家按照一定的標準,通過法定的方法和程序,從社會上選拔優秀人才擔任主任科員以下的非領導職務,並與其建立公務員權利與義務的行為關係。錄用製度是公務員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錄用製度的有效實施,對於提高公務員的素質,實現公務員隊伍的優化、精幹,對於促進人才的成長和優秀人才的脫穎而出,對於加強國家機關的廉政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錄用製度包括錄用的原則、錄用的標準和資格條件、錄用的方法和程序、錄用工作的組織等。國家公務員錄用的原則是必須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等原則,以及按職位要求選人的原則;錄用標準是必須堅持德才兼備的標準,即決定報考者能否被錄用,要從德和才兩個方麵全麵衡量,綜合考慮。報考國家公務員的資格條件,包括基本條件和特殊條件。基本條件又可分為權利條件、品質條件和能力條件。權利條件是指在法律上享有公民權利的資格,如國籍、公民的政治權利等;品質條件是指道德品質,如是否忠誠、廉潔、作風正派,有無不良的行為和習慣等;能力條件是指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基本能力,如身體健康狀況、文化水平、年齡等。特殊條件是指報考某種職位所要求的條件,如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實踐經驗等。國家公務員錄用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其錄用程序為:編製錄用計劃;發布招考公告;進行資格審查;組織考試;對考試合格者進行考核;實行體檢;確定人選;建立法定關係等。新錄用人員上崗前要進行初任培訓,上崗後要經過一段時間(一般為一年)試用,試用期滿合格者,方可正式任職,不合格者,取消其被錄用的資格。

3.考核

公務員的考核,又稱考績、效率評價、工作評定等,是指國家機關根據法定的管理權限,按照公務員考核的內容、標準、程序和方法,對公務員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工作實績所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察和評價,即包括對公務員的綜合性、製度化的考核,也包括對公務員的單項考核。

公務員的考核,是公務員製度中的重要內容,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中心環節。健全有效的考核製度,可以為公務員的獎勵、升降、培訓和工資待遇等管理工作提供客觀依據,是選拔優秀人才,激勵公務員工作積極性的重要措施。

公務員考核的基本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其中考核重點是工作實績。德主要是指公務員的政治思想表現、工作作風、職業道德和品德修養等;能主要是指公務員從事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應用能力;勤主要是指公務員的事業心、工作態度和勤奮精神,具體包括組織紀律性、責任感、工作積極性、出勤率等;績主要是指公務員的工作實績,包括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所產生的效率等;廉主要是指公務員清正廉潔,不貪汙腐化等。

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和注重實績等原則。從被考核者的實際表現出發,嚴格按照考核標準,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公平合理地確定考核結果。采取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的基本方法,以便能夠真實地、全麵地了解公務員的實際表現,提高考核的準確性和可靠性。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兩種形式。平時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礎,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方式,其基本程序是:個人總結;主管領導人員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經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審核後,由部門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本人如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按有關規定申請複核。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對公務員進行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基本依據。

4.獎勵與懲罰

公務員的獎勵製度是指國家機關依據有關規定,對在公務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或突出貢獻的公務員,給予精神上和物質上的鼓勵的一種管理製度。公務員獎勵與其他獎勵相比較,有明顯的區別性,一是獎勵的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獎勵的對象是各級國家機關中的公務員;二是獎勵必須依法進行,獎勵的條件、種類、審批程序等,都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同時,獎勵的正式決定必須嚴格執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公務員獎勵製度是公務員管理係統中激勵機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整個公務員係統的動力源泉之一,對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國家公務員及時實施獎勵,予以積極肯定,可以起到鼓勵先進、鼓舞士氣、行為引導、榜樣示範、促進競爭、鞭策後進等多方麵的作用。有利於激發公務員的工作積極性,發揮他們的內在潛能。

公務員獎勵,應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實施得當的原則;堅持獎勵及時、注重實效的原則。獎勵種類分為五種: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等。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的,給予嘉獎;對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給予記三等功;對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取得優異成績的,給予記二等功、一等功;對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的,授予榮譽稱號。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對在執行國家公務過程中玩忽職守、貽誤工作、違法違紀的公務員,要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公務員紀律是指國家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據有關法規對公務員行為進行指導、調整、約束、規範的準則。《公務員法》中有關公務員紀律的規定共有16條,可分為政治紀律、工作紀律、廉政紀律和社會公德等四個方麵。所謂政治紀律指公務員在政治方麵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如不得散布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不得組織或參加非法組織,不得組織或參加旨在反對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不得組織或參加罷工等。所謂工作紀律,指公務員在執行國家公務、從事行政管理活動時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如不得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得對抗上級決議和命令,不得壓製批評、打擊報複,不得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群眾,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在外事活動中不得從事有損國家榮譽和利益的活動等。所謂廉政紀律指公務員在執行國家公務、從事行政管理活動時,必須秉公辦事、為政清廉。如不得貪汙、盜竊、行賄、受賄或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牟取私利,不得揮霍公款,浪費國家資財,不得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係,不得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盈利性的經營活動。另外,還有遵守社會公德方麵的要求,如不得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不得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等。

公務員違反上述紀律,就應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務員的行政處分,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中國公務員製度的有關規定,懲處公務員承擔違紀責任的條件為:一是有違紀行為。如對抗上級決議和命令的行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等;二是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或雖已構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三是主觀上有過錯,即違紀行為是出於故意或過失。對於情節顯著輕微的違紀行為,經過批評教育後,也可以免予處分。公務員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給予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即具有對公務員管理權限,包括任免權、處分權的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報上級機關備案;縣級以下國家機關開除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除開除以外,包括受警告處分半年,受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一年,撤職兩年的國家公務員,由原處理機關在深入調查,確認已經改正錯誤的前提下解除處分,另外,如果在受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還可提前解除處分。

5.職務升降與任免

公務員職務升降製度包括公務員職務的晉升和降職兩個方麵,是有關公務員職務的晉升與降職的原則、標準、條件、方式和程序的規範的總和,是公務員管理係統的重要製度。

職務,是對行政機關中工作的難易程度和責任大小大致相同的同一類職位的總稱,職務是權力、職責和任務的載體。公務員通過任職與國家機關構成一定的職務關係,職務升降就是職務關係的變更。晉升是由較低的職務升到較高的職務,它意味著公務員所處的地位上升、職權擴大和責任加重,同時也伴隨著工資、福利等方麵待遇的提高。降職是由較高的職務降到較低的職務,它意味著公務員所處地位降低、職權和責任範圍縮小,一般來說也意味著工資等待遇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