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的願望何時在力量上才能勝於夢的稽查作用?這既可取決於夢的願望的情況,同樣也可取決於夢的稽查作用的實際。由於某種未知的原因,夢的願望有時會變得非常強大。但我們的印象是,二者力量平衡與否更經常的取決於夢的稽查作用發揮的狀況。我們已經看到,稽查作用在不同的情況下有著不同的強度,對待夢的各成分的嚴厲程度亦有所區別。現在我們可以再加上一個假定:稽查作用一般說來是變化無常的,對同一引起不快的成分也不總是同樣的嚴厲。如果事情果真如此,那麼在某種場合下,當它自覺無力反對可能會使它大吃一驚的某個夢的願望時,它便會丟開歪曲不用,轉而利用最後的應付辦法:使夢者產生焦慮而驚醒。
這些邪惡的、被排斥的願望為什麼偏偏在夜間活躍起來並擾亂我們的睡眠呢?對此,我們雖印象深刻,卻仍無從解釋。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采用某種以睡眠狀態性質為基礎的假設。白天,稽查作用的沉重壓力施加於這些欲望之上,使它們不可能在任何活動中表現出來。但一到夜晚,就像心理生活的所有其他興趣一樣,稽查作用便有可能解除,至少是力量削弱,以滿足睡眠這一惟一的願望。正是因為夜間稽查作用的力量已被削弱,那些被禁止的欲望才得以再度活躍起來。一些神經症患者不能入眠,他們承認其失眠症起初都是有意的。他們不敢入睡是因為害怕做夢——換句話說,他們害怕稽查作用減弱所帶來的後果。然而,你們很容易看到,盡管如此,稽查作用的消退並不意味著完全撒手不管。睡眠狀態削弱了我們的動機力量。即使邪惡的意向在此時乘機而動,充其量也隻能引發一場於實際並無妨害的夢。正是基於這種考慮,夢者才在夜裏自慰著說:“它畢竟隻是一場夢,所以由它去吧!我們隻管睡好了。”
(3)如果你們還記得我們曾講過的,夢者的反對自己的願望時,好像是兩個不同的人由於關係密切的緣故混為一體似的,那麼,你們便可了解到還存在著另一種可能,即懲罰可使願望的滿足帶來令人不快的結果。在此,我們可再次使用前述有關三個願望的神話故事來加以說明。盤子裏的香腸是第一個人即妻子之願望的直接滿足,鼻尖上的香腸則是第二個人即丈夫的欲望的滿足,同時也是對妻子的愚蠢願望的懲罰(在神經症中,我們將發現與這一故事的第三個願望相仿的動機)。在人類的心理生活中有許多這樣的懲罰傾向。它們都強大有力,可看做某些痛苦的夢的重要原因。現在你們可能會說,這樣一來,將夢看做願望的滿足的根據就所剩無幾了。但若進一步研究,你們就會承認自己錯了。和夢可能成為什麼內容、以及在專家看來夢的確可以成為何種內容的種種可能性(我以後還要提到)相比,我們的解釋,包括願望的滿足、焦慮的滿足、懲罰的滿足,都是有局限性的。我們還可加上一句,焦慮是願望的絕對反麵。二者在聯想上很容易相互引起,在潛意識中則融為一體。並且,懲罰本身也不失為願望的一種滿足——即稽查者願望的滿足。
因此,總的說來,你們雖反對願望的滿足理論,而我卻未曾讓步。然而,我們仍需證實我們所遇到的每一個被歪曲的夢裏都存在著願望的滿足。對於這一工作,我們當然不會推諉。讓我們再回頭看看我們曾經解釋過的那個用一個半弗羅林買三張位置欠佳戲票的夢吧!從這一夢中,我們獲得了許多有關夢的知識,我希望你們還記得它。那位婦人白天聽她丈夫說,她的好友,比她小三個月的愛麗絲訂婚了。她當晚便做了一夢。夢見自己與丈夫一起去劇院看戲,看到劇院的座位有一邊幾乎全是空的。她丈夫對她說,愛麗絲和她未婚夫本想來,卻沒有來,因為他們不願意花一個半弗羅林買三個差座位。她想,要是他們買了的話,也不會吃半點虧的。我們發現,她的這一夢念與她後悔自己結婚過早以及對丈夫不滿有關。那麼,這種悔恨的思想是怎樣轉變為願望的滿足的?願望的滿足在顯夢中又是如何顯露自己的痕跡的?我們已知道,“太早了,太匆忙了”這一成分已被稽查作用從夢中消除掉了。戲院的空座位已暗示了這一點。“一個半弗羅林買三張票”這句話似乎難以理解,但借助於我們已獲得的有關象征作用的知識,它便很容易理解了。“三”這個數字實際上代表男人(或丈夫),所以,這個顯夢成分很容易解釋為:用她的嫁妝買一個丈夫(“我本可以用我的嫁妝買一個好十倍的丈夫”)。“去劇院”顯然代替的是“結婚”,“買票太早”實際上直接代替了“結婚太早”。然而,這種替代卻是願望滿足的工作。夢者對於結婚太早雖覺不滿,但從沒有像聽到她女友訂婚這一消息時那麼強烈。她也曾為自己的婚姻自豪過,認為自己比女友強。我們也常聽說,天真爛漫的女孩子在訂婚後總是情不自禁地流露出喜悅,因為她們很快就能去劇院觀看以前不允許看的各種戲劇,看所有的一切了。這裏所表現的看的快樂或好奇心無疑起源於一種去看的性願望(窺視欲)。它指向於性事件,尤其是女孩子的父母,並因此而成為促使女孩子早點結婚的一個強有力的動機。從這樣的意義上到劇院去看戲,便經由暗示成了結婚的明顯的替代物。夢者此時深悔自己結婚太早,於是乃回想起自己也曾用這樣的結婚來滿足自己的窺視欲的時光,並在這種古老的欲望衝動的引導下,以去劇院看戲來代替結婚。
你們不能責難我,說我特意選了一個最方便的例子作為一個暗藏的願望的滿足的證據。其實,就其他被歪曲的夢而言,我們進行解釋的方法也是如此。我現在無法向你們證實這一點。我隻想聲明這種方法肯定是卓有成效的。不過,從理論上看,我倒願意再講幾句。經驗告訴我,這一點是整個夢理論中最易受到攻擊之處。夢理論的許多矛盾、誤解亦源出於此。除此之外,你們可能仍覺得我已將我的主張撤回了一部分,因為我曾說過夢可以是願望的滿足,也可以是願望滿足的反麵,還可以是一種被認識到了的焦慮或懲罰。你們也許會認為這是一個強迫我做出進一步讓步的機會。並且,可能還有人會指責我,說我以過於簡潔的方式陳述了於我很明了的事情,以致不能令人信服。
雖然有些人至今一直和我們一起進行釋夢工作,並接受了我們業已提出的一切結論,但在願望的滿足這一問題上,他們仍不免停下來,問:“即便承認了凡夢都有意義,即便相信這種意義都可用精神分析的技術去揭示,那我們為什麼還要否認一切相反的證據,固執地將這種意義納入願望滿足的公式之內呢?為什麼在夜晚思想的意義就不及白天的那樣種類繁多呢?也就是說,為什麼一個夢不能有時為某種願望的滿足,有時又像你們所說的那樣是願望滿足的反麵或某種被認識到的恐懼,而有時又是一種意向、一種警告、一種問題的正反麵考慮、一種譴責、一種良心的刺痛、一種對即將到來的工作做好準備的打算,等等呢?為什麼必定是一種願望,或至多隻是它的反麵呢?
或許可以認為,如果在其他各點上都已達成一致,那麼,僅在這一點上意見出現點分歧並無關緊要;或許還可以說,我們已發現了夢的意義及其識別方法,這也就足夠了;至於我們是否將夢的意義定義得過於狹窄,那是沒有多大關係的。然而事實卻並非如此。這一點所產生的誤解會妨礙我們對夢的發現的實質的揭示,危及這些發現在對神經症的理解中應有的價值。並且,“遷就”在商業活動中雖極有價值,在科學研究中卻不合適宜,且非常有害。
對於夢的意義為何不是多種多樣的問題,我的第一個回答是很平常的:我不知道它們為什麼不如此。如果它們果真如此,我也不會反對。就我而言,它們未嚐不能如此。然而這個比較寬泛、便利的夢的觀點尚存有一個小小的細節問題——在現實中它並非如此。我的第二個回答是,假定夢相當於思想與智慧操作的多重方式,於我而言並不是一個嶄新的觀點。在一個病曆中,我曾記載過一個夢例,它連做三夜,此後便不複有了。當時我對它的解釋是,此夢相當於某種意向,一旦這種意向得以實現,就再也沒有做夢的必要了。後來,我又發表了一個相當於懺悔(admission)的夢。那我現在為何又自相矛盾,主張夢隻不過是一種被滿足了的願望呢?
我這樣做,是因為我不願接受一個愚蠢的誤解。這種誤解或許會使我們自己在夢的問題上苦心研究所獲得的結果喪失殆盡。它將夢和夢的隱念混為一談,並認為夢的隱念怎樣,則夢也會怎樣。不錯,夢能代表你們所列舉的一切,如意圖、警告、反省、準備、解決問題的企圖等等,也能為這一切所替代。但如果仔細觀察,你們便可發現所有這一切均隻適用於已被轉化成夢的夢的隱意,由釋夢的經驗你們得知,人們的潛意識思想所關涉的正是這些意向、準備、反省等等。然後夢的工作便使它們成夢。假若你們現在的興趣不在於夢的工作,而在於人們的潛意識的思想活動,那麼,你們便會將夢的工作排除在外,而稱夢為一種警告、一個意向,等等。從實際上看,這樣做也未嚐不可。精神分析活動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我們的努力主要在於去除夢的形式,而代之以夢所由引起的相應的夢的隱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