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把兒童對其兄弟姐妹的態度和他對其父母的態度進行比較,將是特別有趣的。幼小的兒童沒有必要愛他的兄弟姐妹,他常常直言不諱地承認這一點。毫無疑問,他憎恨他們,視他們為勁敵。這種態度多年不變,一直持續到成年甚至更後的時期,從不間斷。的確,它常為親情所替代,更確切地說,常被親情所掩蓋。但是大體說來,敵視的態度似乎出現得更早。我們不難發現,二歲半到四五歲的孩子,當小弟弟或小妹妹出生時,經常表現出敵視的態度。他們極不歡迎新來者,通常會說:“我不喜歡他,要是鸛能將他重新銜去就好了!”此後,他一有機會就去詆毀新來者並企圖傷害他。蓄意謀殺新來者之事也屢見不鮮。如果二者年齡相差無幾,到孩子的心理活動發展到一定程度時,他發現他的勁敵已經存在,所以隻好使自己去適應他。如果兩人年齡差別較大,新生兒從一開始就會引起大孩子的同情,被大孩子視為一個有趣的對象,一件活的玩偶。而當兩者年齡相差八歲甚至更大之時,大孩子,特別是大的女孩子便會產生保護性的母性的衝動。然而,老實說來,倘若在夢裏發現有希望兄弟姐妹死去的願望,我們大可不必大驚小怪。我們可以毫不費力地在童年早期或更晚些時候找到其原形。
在家庭養育中,孩子間不免發生激烈的衝突。引起衝突的動機通常是爭奪父母的愛,爭占公共財物,甚至爭占房內空間。敵對衝動的矛頭可指向哥哥或姐姐,亦可指向弟弟或妹妹。蕭伯納曾說過:“一個英國小女孩若憎恨什麼人更甚於她的母親,那個人必定是她的姐姐。”這句話令我們驚奇。有關兄弟姊妹之間的相互仇恨和競爭,在必要時我們尚可理解。但是我們怎能假定母女和父子之間也存在著仇恨的情緒呢?
從兒童的角度來看,這種關係無疑更為親密。這也正好是我們所期望的。我們發現,父母與子女之間缺乏愛要比兄弟姐妹之間缺乏愛更令人惱火,前者的愛可以說是神聖的,後者的愛則是凡俗的。但日常的觀察表明,父母與已成年的孩子之間的情感關係常常遠不及社會所規定的那樣理想和高尚,雙方之間暗含著敵意,如果一方不遵守孝的觀念,另一方不遵守慈的觀念,那麼,這種敵意時時刻刻都有可能表現出來。一般說來,這種敵意的動機盡人皆知,並且,傾向於使同性相斥,如使女兒敵視母親,兒子敵視父親。女兒怨恨母親的權威限製了她的意願,時常以社會的要求迫使她放棄性的自由。對母親有時甚至想與她爭寵,不願受冷落,女兒更是耿耿於懷。父子之間這種情形亦存在,有時甚至更為明顯。在兒子的心目中,父親是他不願忍受的社會限製的代表。父親妨礙他隨心所欲,阻止他獲得早期的性快樂,使他不能享受家庭財產的好處。如果兒子是王位繼承人,那麼,他盼望父親死去的願望會更加強烈,有時甚至足以導致悲劇的發生。父女或母子的關係似乎不易出現這種危險,因為這裏有的隻是純潔而永恒的慈愛,它不會受到任何自私動機的損害。
我為什麼要講這些不足為奇,人所共知的事實呢?因為人們總想否認這些事實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企圖證明合乎社會需要的理想的實現遠高於實際。然而,最好是由心理學家,而非說風涼話的人說出真理。實際上,這種否認也隻適用於實際生活。富於想象的那些小說和戲劇作品迄今已可以自由描寫這種與社會理想相背的主題。
所以,假如大多數人的夢都表現出拒斥父母,特別是同性的父或母的願望,沒有必要感到震驚。這種願望可以隱藏於另一動機之後。就像前麵所述的第三個夢例中,夢者將自己的真實意圖隱匿在同情父親病痛的背後那樣。如果這一點確鑿無疑,那麼,我們可以假定,這種願望同樣可以存在於我們的清醒生活中,有時甚至是意識之內。敵視的態度很少單獨得勢。它往往被溫情所征服,一直等到做夢時才單獨出現。當我們的解釋使它在實際生活情境中獲得了自己應有的地位時,它在夢中單獨出現所表現出來的誇大就被再次縮小了(漢斯·薩克斯)。但是,在與實際生活無關之處,在成人清醒時不必承認的情況下,我們亦可碰到這種願望。這是因為,這一根深蒂固的疏遠動機,尤其是兒子對父親、女兒對母親的敵視態度,早在童年早期就已被人體驗到了。
我所指的是愛的競爭,明確強調的是主體的性。當兒子還很小的時候,他就已經對他的母親發生了一種感情,認為母親是屬於他的,而父親則是與他爭奪他的惟一所有物的對手。同樣,小女孩也把母親看成一個妨礙自己與父親的感情,侵占她應有地位的人。觀察表明,這種態度可追溯到兒童早期。我們將它們稱為“伊諦普斯情結”(Oedipus Complex),因為有關伊諦普斯的傳說也以稍為和緩的方式展示了源於兒子的兩種極端的願望,即弑父和娶母。我的意思並不是想說,伊諦普斯情結已一覽無餘地展示了孩子對父母的關係。事實上,這種關係可能要複雜得多。並且,它的力量可以變大,亦可變小,有時甚至可以顛倒過來。但無論如何,它都是孩子心理生活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成分。我們往往低估而非高估它的影響與進一步發展的後果,這往往會帶來更大的麻煩。順便提一句,兒童通常是以伊諦普斯般的態度對父母所提供的刺激做出反應的。而他們的父母所偏愛的,往往又是異性的孩子,父親總是最寵女兒,母親最喜歡的總是兒子,或者,對父母而言,假使婚姻之愛已經淡卻,那麼,孩子理所當然地就成了不再重要的愛人的替身。
不能說有了對伊諦普斯情結的揭示,世人就會對精神分析深表感謝。相反,這個發現遭到了成年人最強烈的反對。有些人雖不否認這種大家忌諱的情感關係,但其結果卻無異於否認,因為他們所提出的解釋,顯然違背了事實,剝奪了這一情結應有的價值。我始終堅信,這一發現絲毫用不著去否認或文飾。我們應心甘情願地接受這一為古希臘神話所揭示的、作為不可避免的命運的事實。耐人尋味的是,在現實生活中遭到拒絕的伊諦普斯情結,在虛構的文學作品中卻司空見慣。奧托·蘭克(1912b)通過仔細地研究,發現在經過無盡的修飾、變化和偽裝之後,亦即,在經過我們所熟悉的稽查作用所導致的歪曲之後,伊諦普斯情結如何給劇作家提供豐富的主題。因此,我們也可以說,有些夢者在以後的生活中雖然幸運地未與父母發生過衝突,但也可表現出這種伊諦普斯情結。與此情結有密切聯係的,還有所謂的“閹割情結”(castrationcom-plex),即因父親對孩子早期性活動的威脅、阻止所引起的反應。
從對兒童心理生活的研究中所獲得的認識將引導我們去尋求其他禁止的夢的願望,即過度的性衝動的類似解釋。於是,我們鼓起勇氣研究了兒童性生活的發展,通過多條渠道獲得了下述種種事實。
首先,否認兒童具有性生活,假定隻有到了青春期生殖器成熟時性欲才開始出現,這些均為站不住腳的謬誤。相反,兒童從一開始就有豐富的性生活,隻是這種性生活與後來被視為常態的性生活有許多不同之處。成人生活中所謂的“變態的”性活動在下列幾方麵不同於正常的性生活:(1)無視物種的界限(人與動物之間的區別);(2)沒有厭惡的感覺;(3)打破了亂倫的界限(禁止從近親那裏尋求性滿足);(4)打破了性別的界限;(5)將生殖器所起的作用轉移到身體的其他器官和部分。所有上述界限並非一開始就存在,而是在發展、教育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幼童不受這些界限的約束,他們並不認為人與動物有著可怕的差別。隻是到了後來才認識到自己高於動物,不同於動物。一開始,兒童對排泄物並不表示厭惡,隻是在教育的影響下,他才慢慢地有了厭惡之感;他們並不特別重視性別之間的關係,卻認為男女生殖器有著同樣的構造。他們將自己的性欲與好奇心指向與自己最接近的人,或者指向自己最熱愛的人——父母、兄弟、姊妹或保姆;最後,從他們身上,我們還可看到(這一點在後來戀愛關係達到頂峰時亦可見到),他們不僅期望從自己的性器官上獲得快感,而且認為身體的其他部分也可獲得相同的感覺,起到生殖器的作用。因此,我們可以說兒童是“多形變態的”(polymorphously per-verse)。如果這些衝動僅僅表現出性活動的痕跡,那是因為,一方麵,它們不如後來生活所表現的那麼強烈;另一方麵,兒童的性表現馬上受到了教育的強有力地壓製。這種壓製事實上足以擴展為理論。因為,成年人不僅竭力忽視兒童的一部分性表現,而且還通過曲解兒童的性本質將另一部分掩飾出來。這樣,兒童整個的性表現便被成年人全部否定了。同樣也是這些人,他們先在托兒所裏對兒童在性方麵的頑皮大發雷霆,隨後便坐在寫字台旁力陳兒童在性方麵的純潔。兒童在獨居或被引誘的情況下,常出現極端變態的性活動。成年人當然不會把這種活動看得過分嚴重,認為這是“耍小孩詭計”或“玩花樣”。這樣做當然是對的,因為,我們畢竟不能以道德或法律的標準去看待兒童,譴責他們,就好像他們已長大成人,要對自己完全負責似的。但在兒童身上,這些情況確實存在,並且,也是非常重要的。它們可成為兒童先天傾向的證據,成為兒童後來發展的起因和動力。它們向我們提供了有關兒童性生活,有關人類性生活一般狀況的知識。因此,如果我們在被歪曲了的夢的背後又看到了這些變態的願望的衝動,那隻不過是說在這個領域裏,夢又退行到了幼稚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