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有關工資分項目的檔案材料看,在核定的工資分值中,住房消費支出占6.3%。就是說,在工資製度最初形成的時候,職工工資中已包含了住房消費部分,而且1955年的累計調查表明,職工住房支出比為4.67%。所以,35年後的今天,在工資與物價同時變動,而且工資增長速度超出物價增長速度的情況下,居民住房消費支出達到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住房消費支出比上升速率的分析選擇了美、英、法、德、台、南朝鮮等6個國家和地區10~30年的數據進行分析,住房消費支出比,以3~5年增加一個百分點的速率上升。用這些數據進行計算,1955年北京市居民住房消費支出比為4.67%,如果住房消費支出比以5年(結合中國的情況,我們定5年)增加一個百分點的速率上升,經過從1955~1988年的33年,北京市居民住房消費支出比應達到10.67多。經過上述分折我們認為,北京市居民的住房消費支出比達到8%合理數值,和11%的期望數值是完全可能的。
我們認為,在實踐中解決居民住房消費支出比達到合理數值的問趣是很複雜的,一方麵要解決居民個人未交足的問題(即由於低租金造成居民將工資中合理的住房消費部分挪作他用,致使北京市居民住房消費支出比1988年僅為0.81%。另一方麵要解決國家沒給夠的問鋰(即國家和企業單位將住房建設資金集中使用而沒有作為工資直接發給個人的部分)。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們提出了分兩步走的設想。第一步,在不給予任何補貼的情況下,將職工工資中的住房消費支出比提到4~5考左右。其理由是,在1955年工資水平和物價環境中,職工已具備拿出工資中的4.67%用於房消費的能力,那麼33年後,在工資和物價同時變動,而且工資增長速率超出物價增長速率的情況下,職工現時也完全有能力拿出工資的4.67?%用於住房消費。第二步,在住房消費支出比已達到4.67%的基本數值後,住房支出比若再增長,則要與工資的增長掛起鉤來,即從職工還未得到的利益中拿出一部分作為合理的住房消費支出,從而進一步調整租金使之逐步達到成本或商品租金水平。
三、北京市房改方案的建議
本課題在研究中,探討了住宅的理論租金和理論售價,問時探討了現實情況下居民可以承受的住宅租金和售價。十分明顯,租買利益還很不平衡,但要使房改方案穩步出台,現時確定實際房租和房價,應該主要立足於居民可以承受的房租和房價的基點上,將來,隨著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居民可以承受的房租和房價將逐步接近理論房粗和房價。課題研究的結果表明,這將是一個持續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較長的曆史過程,這也是由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特點所決定了的。一切試圖超越這一曆史過程,試圖一蹴而就便實現住房製度改革整體設計的想法都是不現實的。
根據以上分折,我們提出北京市房改分兩步走的建議。第一步,小步提租,不予補貼,經過計算,維修、管理費兩項計租別職工消費支出中的住房消費占5%左右。這個水平是30多年前就達到了的,現在無非是恢複到以往的水平上。第二步,在住房消費支出達到5多以後,住房支出比繼續增加就應與工資的增長掛起鉤來,也就是說,要求職工在新增工資部分拿出20~25%用於住房消費,2002年以後便能達到11%的期望值,我們認為此方案的優點有以下幾點:
1.符合實際情況。第一步從調整消費結構入手,調到合理的住房支出比,解決個人沒交足的問題,第二步從新增工資入手,解決國家沒給夠的問題。這樣,較正確地處理了個人與國家的利益,不使個人付得太多,也避免了國家的包袱太重,充分調動了雙方的積極性。
避免發放住房補貼可能出現的問題。如果發放補貼,補貼由職工所在單位發,房租由產權單位收,苦樂不均的現象仍然繼續擴大,資金由建房少、產權少的單位流向建房多、產權多的單位;而建房多、產權多的單位並非經營管理得好,隻不過是在舊住宅製度下受惠較多。不予補貼才能消除舊住房製度的弊端,糾正這種不合理的現象。
在居民增交的房租中,一小部分是從已到手的利益中支出的,住房支出比提到5%,對居民現有生活水平影響不大,而相繭一部分是從新增工資中付出的,也就是說從未到手的利益中支付,隻要解釋清楚,居民是容易接受的。這種方案可以使住房製度改革的推進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步實現。
綜上所述,房改的實施,最關鍵的問題是心理承受能力而不是經濟承受能力。方案再好,沒有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則將一事無成,因此在方案出台之前,要做好大量的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