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論死篇第六十二(3 / 3)

人死不為鬼,無知,不能語言,則不能害人矣。何以驗之?夫人之怒也用氣,其害人用力,用力須筋骨而強,強則能害人。忿怒之人,呼於人之旁,口氣喘射人之麵,雖勇如賁、育,氣不害人,使舒手而擊,舉足而蹶,則所擊蹶無不破折。夫死,骨朽筋力絕,手足不舉,雖精氣尚在,猶籲之時無嗣助也,何以能害人也?凡人與物所以能害人者,手臂把刃,爪牙堅利之故也。今人死,手臂朽敗,不能複持刃,爪牙墮落,不能複齧噬,安能害人?兒之始生也,手足具成,手不能搏,足不能蹶者,氣適凝成,未能堅強也。由此言之,精氣不能堅強,審矣。氣為形體,形體微弱,猶未能害人,況死,氣去精神絕。安能害人?寒骨謂能害人者邪?死人之氣不去邪?何能害人?

雞卵之未字也,Е溶於彀中,潰而視之,若水之形;良雌傴伏,體方就成,就成之後,能啄蹶之。夫人之死,猶Е溶之時,Е溶之氣,安能害人?人之所以勇猛能害人者,以飲食也,飲食飽足則強壯勇猛,強壯勇猛則能害人矣。人病不能飲食,則身羸弱,羸弱困甚,故至於死。病困之時,仇在其旁,不能咄叱,人盜其物,不能禁奪,羸弱困劣之故也。夫死,羸弱困劣之甚者也,何能害人?有雞犬之畜,為人所盜竊,雖怯無勢之人,莫不忿怒,忿怒之極,至相賊滅。敗亂之時,人相啖食者,使其神有知,宜能害人。身貴於雞犬,己死重於見盜,忿怒於雞犬,無怨於食己,不能害人之驗也。蟬之未蛻也,為複育,已蛻也去複育之體,更為蟬之形。使死人精神去形體,若蟬之去複育乎!則夫為蟬者不能害為複育者。夫蟬不能害複育,死人之精神,何能害生人之身?夢者之義疑。或言:"夢者,精神自止身中,為吉凶之象。"或言:"精神行與人物相更。"今其審止身中,死之精神,亦將複然。今其審行,人夢殺傷人,夢殺傷人,若為人所複殺,明日視彼之身,察己之體,無兵刃創傷之驗。夫夢用精神,精神,死之精神也。夢之精神不能害人,死之精神安能為害?火熾而釜拂,沸止而氣歇,以火為主也。精神之怒也,乃能害人;不怒,不能害人。火猛灶中,釜湧氣蒸;精怒胸中,力盛身熱。今人之將死,身體清涼,涼益清甚,遂以死亡。當死之時,精神不怒。身亡之後,猶湯之離釜也,安能害人?

物與人通,人有癡狂之病。如知其物然而理之,病則愈矣。夫物未死,精神依倚形體,故能變化,與人交通;已死,形體壞爛,精神散亡,無所複依,不能變化。夫人之精神,猶物之精神也。物生,精神為病;其死,精神消亡。人與物同,死而精神亦滅,安能為害禍!設謂人貴,精神有異,成事,物能變化,人則不能,是反人精神不若物,物精神奇於人也。

水火燒溺。凡能害人者,皆五行之物。金傷人,木毆人,土壓人,水溺人,火燒人。使人死,精神為五行之物乎,害人;不為乎,不能害人。不為物,則為氣矣。氣之害人者,太陽之氣為毒者也。使人死,其氣為毒乎,害人;不為乎,不能害人。

夫論死不為鬼,無知,不能害人,則夫所見鬼者,非死人之精,其害人者,非其精所為,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