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卷的題旨
我要探討在社會秩序之中,從人類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可能情況著眼,是否有某種合法的而又明確的政權規則。在這一研究中,我將努力把權利所許可的同利益所要求的結合起來,使正義與功利二者不致有所分歧。
我還沒證明我的題旨的重要性,就著手探討本題。人們或許會問,我是否是一位君主或一位立法者,而要來論述政治呢?我要回答,不是;而且正因為如此,我才要論述政治。假如我是君主或者立法者,我將不會浪費自己的時間來空談應該做什麼事了;我會去做那些事情的,不然,我就會保持沉默。
作為一個自由國家的公民並且是主權者的一員,無論我的呼聲在公共事務中的影響是多麼微弱,可是對公共事務的投票權就足以使我有義務去研究它們。我每次對各類政府進行思索時,總會十分欣慰地在我的探討之中發現有新的理由來熱愛我國的政府!
人是天生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認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這種變化是如何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麼使得這種變化成為合法的呢?我自信能夠解答這個問題。
假使我僅僅考慮強力以及由強力所得出的效果,我就要說:“當人民被迫服從而服從時,他們做得對;可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枷鎖而打破它時,他們就做得更對了。因為人民正是根據別人剝奪他們的自由時所根據的那種同樣的權利,來恢複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來重新獲得自由;否則別人當初奪去他們的自由就是毫無理由的了。”社會秩序是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聖權利。然而這項權利決非出自自然,而是建立在約定之上的。問題在於懂得這些約定是什麼。可是在談到這一點之前,我應該先確定我所要提出的東西。
※※第二章 論原始社會
任何社會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會,就是家庭。然而孩子也隻是在需要父親養育的時候,才依附於父親。一旦這種需要停止,自然的聯係也就解體。孩子解除了他們對父親應有的服從,父親解除了他們對孩子應有的照顧後,雙方就都同等地恢複了獨立姿態。如果他們繼續結合在一起,那就不再是自然的,而是誌願的了;這時,家庭本身就隻有靠約定來維係。
這種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產物。人性的首要法則,是維護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關懷,是對於其自身所應有的關懷;而且,一個人如果達到有理智的年齡,可以自行判斷維護自己生存的適當方法時,他就從此起成為自己的主人。
所以,我們不妨認為家庭是政治社會的原始模型:首領就是父親的影子,人民就是孩子的影子;並且,每個人都生而自由、平等的,他隻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才會轉讓自己的自由。主要的區別就在於:在家庭中,父子之愛就足以報償父親對孩子的關懷了;但是在國家之中,首領對他的人民沒有這種愛,於是發號施令的樂趣就取而代之。
格老秀斯否認人類一切權力都應該是為了有利於被統治者而建立的。他以奴隸製為例。他最常用的推論方式,一貫是憑事實來確定權利。人們還可以采用另一種更能自圓其說的方式,但也不見得對暴君更為有利。
按格老秀斯的說法,到底全人類是屬於某一百個人的,還是那一百個人是屬於全人類的,仍然是個疑問;而且他在他的全書裏似乎傾向於前一種見解的;而這也正是霍布斯的說法。這樣,人類便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群都有它自己的首領,首領保護他們是為了要吃掉他們。
正猶如牧羊人的品質高於羊群的品質一樣,作為人民首領的人類牧人,其品質也就同樣地高於人民的品質。據費龍的記載,卡裏古拉皇帝就是這樣推理的,他從這種類比竟然做出結論:君王都是神明,或者說,人民都是畜牲。
這位卡裏古拉的推論又複活成為霍布斯和格老秀斯兩人的推論。亞裏士多德在他們之前也說過,人根本不是生來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隸的,另一些人天生是來統治的。
亞裏士多德是對的,可是他卻因果倒置了。凡是生於奴隸製度之下的人,都是生來作奴隸的;這是千真萬確的了。奴隸們在枷鎖之下喪失了一切,甚而喪失了擺脫枷鎖的願望;他們愛他們自己的奴役狀態,好比優裏賽斯的同伴們愛他們自己的畜牲狀態一樣。因而如果真有什麼天然的奴隸的話,那隻是因為已經先有違反了天然的奴隸。強力造出了最初的奴隸,他們的怯懦將使他們永遠當奴隸。
我沒有談及亞當王或者挪亞皇,也就是那劃分了全世界的三大君王的父親,雖然有人認為在他們的身上也可以看到像薩土林的兒子一樣的行為。我希望人們能感謝我的這種謙遜;因為,作為這些君主之一的一個直係苗裔,可能還是長房的後代,何以知道考訂起族譜來,我就不會被發現是全人類合法的國王呢?無論怎樣,人們決不會不同意亞當曾經是全世界的主權者,正如魯濱遜隻要他是那荒島上的唯一居民,便是島上的主權者一樣。並且這種帝國還有這樣的好處,即國君可以安享王位,不必害怕叛亂、戰爭或者謀篡。
※※第三章 論最強者的權利
即便是最強者也決不會強得足以永遠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強力轉化為權利,把服從轉化為義務。於是就出現了最強者的權利。這種權利表麵上看來像是譏諷,但實際上已被確定為一種原則了。可是,難道人們就不能為我們解釋一下這個名詞嗎?強力是一種物理力量,我看不出強力的作用可以產生什麼道德。向強力屈服,隻是一種必要的行為,並非一種意誌的行為;它最多不過是一種明智的行為罷了。在那種意義上,它才可能是一種義務呢?
姑且假設有這種所謂的權利。我認為結果也不外乎是產生一種無法自圓的胡說。因為隻要權利由強力形成,結果就隨原因而改變;因而,凡是淩駕於前一種強力之上的強力,也就接替了它的權利。如果人們不服從而能不受懲罰,人們就可以合法地不再服從;而且,既然最強者總是有理的,故問題就隻在於怎樣做才能使自己成為最強者。而這種隨強力的終止便告消滅的權利,又算是什麼權呢?如果必須用強力使人服從,人們就不必根據義務而服從了;因而,隻要人們不再是被迫服從時,他們也就不再有服從的義務。可見權利一詞,並沒有使強力增添任何新東西;它在這裏完全沒有意義。
你應該服從權力。假如這即是說,應該向強力屈服,那麼這條誡命雖然很好,卻是多餘的;我可以擔保它將永遠都不會被人破壞的。一切權力都來自上帝,這一點我承認;可是一切疾病也都來自上帝。難道這就是說,應該禁止人去請醫生嗎?假使強盜在森林的角落裏抓到了我;不僅是由強力我必須得把錢包交出來,而且如果我能藏起錢包來,我在良心上不是也必須把它交出來嗎?因為畢竟強盜拿著的手槍也是一種權力啊。
那麼,就讓我們承認:權利並非由強力構成,而人們隻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這樣,就最終要回到我的原始的問題上麵來。
※※第四章 論奴隸製
既然每個人對於自己的同類都沒有任何天然的權威,既然強力並不能產生任何權利,於是便隻剩下來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各種合法權威的基礎。
格老秀斯說,假如一個個人可以轉讓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為某個主人的奴隸;為什麼全體人民就不能轉讓他們的自由,使自己成為某個國王的臣民呢?在這裏有不少含糊不清的字樣是需要解說的。那我們就舉轉讓一詞為例。轉讓就是奉送或者出賣。但一個使自己作另一個人的奴隸的人並不是奉送自己,而是出賣自己,至少也是為了自己的生活。但是人民為什麼要出賣自己呢?國王遠不能供養他的臣民,反而隻能是從臣民那裏得到他自身的生活供養;用拉伯雷的話來說,一無所有的國王也是活不成的。難道臣民在奉送自己人身的同時,還以國王也攫取他們的財產為條件嗎?我看不出他們還有什麼可保存的東西了。
有人說,專製主可以為他的臣民確保國內太平。即使算是這樣;但如果專製主的野心所引起的戰爭,如果專製主無饜的貪求,如果官吏的騷擾,這一切之為害人民,更有甚於人民之間的糾紛的話,那麼人民從這裏麵得到什麼呢?如果這種太平的本身就是人民的一種災難,那麼人民從這裏麵又能得到什麼呢?監獄裏的生活也很太平,難道這就能證明監獄裏麵也很不錯嗎?被囚禁在西克洛浦的洞穴中的希臘人,在那裏麵生活得也很太平,但是他們隻是在等待著輪到自己被吞掉。
說一個人無償地奉送自己,這恐怕是荒謬的和不可思議的。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無效的,就隻因為這樣做的人已喪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說全國人民也都這樣做,那就是假設舉國皆狂了;但瘋狂是不能形成權利的。
既使每個人可以轉讓其自身,但絕不能轉讓自己的孩子。孩子們生來就是人,並且是自由的;他們的自由屬於他們自己,除了他們之外,其它人人都無權加以處置。孩子在到達有理智的年齡以前,父親可以為了他們的生存、為了他們的幸福,以孩子的名義訂立某些條件;可是卻不能無可更改地而且毫無條件地把他們奉送給人,因這種奉送違反了自然的目的,並且超出了作父親的權利。因此,要使一個專製的政府成為合法,就必須讓各世代的人民都能作主來決定是承認它還是否認它;可是,那樣,這個政府也就不再成其為專製的了。
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而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對一個放棄了一切的人,是無法加以補償的。這種棄權是不合人性的;而取消了自己意誌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為的一切道德性。最後,規定一方是絕對的權威,另一方是絕對服從,這本身就是一條無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約定。對一個我們有權向他要求一切的人,我們就並不承擔任何義務;這難道不是清楚明白的事嗎?難道這種既不等價又無交換的唯一條件,它本身不就包含著這種行為的無效性嗎?因為,無論我的奴隸有什麼樣的權利反對我,既然他的一切都屬我所有,而且他的權利也就是我的權利;那麼,這種我自己反對自己的權利,難道不是一句毫無意義的空話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