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權利和義務(2 / 2)

(9)拒絕辯護權。在下述情形下,律師可以提出解除委托,拒絕辯護: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瞞事實,提出無理或非法的要求,導致律師無法提供服務;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嚴重侮辱、誹謗等針對律師的違法犯罪行為。

(10)言詞豁免權。律師在法庭發表意見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不得因律師在法庭上的言詞而對律師進行追究。

(11)代行上訴權。律師認為法院一審裁判不公,在得到被告人同意或授權後,可以代行上訴。

(12)代行申訴權。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代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二、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義務

律師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律師的義務包括兩個方麵:一是律師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做哪些,以及“必須”怎麼做;二是執行職務時,“不得”做什麼,以及“責任”是什麼。律師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應當忠實於事實真相、忠實於法律,宣傳社會主義法製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律師進行刑事辯護活動所應承擔的核心義務。它包括:

第一,律師應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第二,律師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並幫助他們正確行使這些權利。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受到侵犯時,律師有義務提出意見。

第三,律師應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上的幫助,如: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谘詢;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等。

第四,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律師不接受委托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2)律師應當保守秘密。在刑事辯護活動中,律師應當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3)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4)在刑事訴訟中,律師應當正當執業。

第一,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費用,收取委托人財物。

第二,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

第三,律師不得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第四,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五,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5)律師不得擾亂法庭秩序,幹擾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不得違反法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