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刑事訴訟中的律師辯護概述(2 / 2)

1.辯護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不受他人約束

辯護律師既不從屬於被告人,也不從屬於公訴人和審判人員,他既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也不是“第二公訴人”,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獨立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不受被告人和公訴人意見的左右。在庭審中,辯護律師與公訴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辯論發言應采取對等的原則。

2.辯護律師獨立執行辯護職務,不受非法幹涉

律師依法獨立執行職務,不受非法幹涉,這是律師工作的一項基本原則。《律師法》第3條第4款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律師從事業務活動,隻對事實和法律負責,根據自己對事實的判斷和對法律的理解,實事求是地,獨立地開展調查、取證、出庭、辯論工作,任何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幹涉。公檢法機關對辯護律師的正常業務活動不能幹涉,應該積極配合,為律師依法了解案情、查閱案卷材料、會見被告人、調查取證等依法執行職務提供便利和協助,尊重並采納律師對案件發表的合理意見。

(二)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職能

刑事訴訟職能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的國家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為實現參加訴訟的目的和承擔的任務,而在刑事訴訟中進行活動,所應發揮的作用和功能。刑事訴訟有三種基本職能,即控訴職能、辯護職能和審判職能。控訴職能是指向國家審判機關提出控訴,並出庭支持控訴,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由國家公訴人即人民檢察院和自訴人行使。辯護職能相對於控訴職能而言,是指根據事實和法律對控訴進行辯解和反駁,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行使。審判職能是指通過審理確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應否處以刑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由國家的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行使。

律師作為辯護人,履行的是辯護職能。因而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是居於被告人一方,為被告人進行辯解和反駁,履行辯護職能的獨立的訴訟參與人,其訴訟地位是獨立的。

四、辯護律師的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法》第28條規定:“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上述規定,辯護律師的責任具體包括以下兩個方麵:

(1)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應當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不得捏造事實和歪曲法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編造口供、串供,偽造、毀滅證據或者威脅、引誘證人提供不實證據。

(2)辯護律師的主要職責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以維護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