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理論要點闡述(3 / 3)

四、法律對道德建設的支持作用

法律支持是公民道德建設必不可少的條件。法律對道德建設的支持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規定”,即通過立法的規定推動道德規範的普及;二是“懲戒”,即通過法律懲治那些嚴重不道德的行為,扶助道德的製約作用。

由道德的支持作用演繹出法律對道德建設的警示作用和預防作用。法律可以通過權利義務機製引導公民的生活。懂得法律的有關規定和行為準則,了解某些行為帶來的後果,就能夠自我約束,遵守道德規範,遠離法律懲戒的界限。我國通過的許多法律,都涉及道德領域的內容,在現實生活中都起到了抑惡揚善的作用。

……在法律對道德的支持作用方麵,不能試圖運用法律解決道德問題。那樣做,不但取消了道德的作用,而且也降低了法律的功能。有些人麵對道德失範和社會醜惡現象的問題,企圖把許多道德規範上升到法律規範,甚至力圖通過加大執法力度、嚴刑峻法解決問題。法律隻能保護那些現實之中必不可少的規範。在二者的範圍和內容上,道德所提倡的,不一定是法律所調節的;道德所否定的,未必是法律禁止、製裁的。例如,隨地吐痰、在公共場所吸煙、說髒話等,就很難運用法律來解決。

法律是通過自身的“規定”和“懲戒”兩個方麵,對道德建設起到支持作用,但不能企圖用法律代替道德。

五、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關係

任何社會要做到長治久安,都必須綜合運用法律和道德這兩個工具,都必須法治和德治兩手抓。如果隻有法律的齊肅作用,沒有道德教化的作用,那麼在法律不完善的地方和時候,人們的行為無所依憑,就可能會胡作非為;如果隻有道德的教育作用,沒有法律的懲戒、警示作用,道德的作用就隻能“管得了君子,管不了小人”,社會秩序將發生極大的混亂。所以,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對於一個國家的治理來說,法治與德治,從來都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廢。

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目的是一致的,但它們處於不同的層次。在社會生活中,隻有那些道德領域解決不了的問題,才訴諸法律。法治設置的是行為規範的底線,德治設置的是向上引導的方向。人們的行為應高於底線、遠離底線,在道德評價的範圍內得到解決,社會才會出現良好的秩序和風尚。法治強調的是他律,是強製性的因素;德治強調的是自律,是自覺約束自己的良好道德素質。從某種意義上說,無論法治,還是德治,其目的最終還是落腳於培養人們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

新時期,我們麵對的是經濟體製、社會政策、國際環境、傳播方式的變化,社會生活呈現出的多變而複雜的狀態,經濟成分多樣化、生活方式多樣化、社會組織形式多樣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利益關係多樣化、分配方式多樣化。雖然我們的立法越來越多,越來越細,但腐敗現象、社會醜惡現象、違法犯罪現象仍然存在,社會風氣仍然不盡如人意。看來,隻靠法治,不能完全解決問題。無論多麼細致的立法,也難以應對複雜而瞬息萬變的社會生活。比如,在互聯網的虛擬環境裏,個人形象的一切都被抽象掉了,隻有個人的思想道德素質在作真實的展示。這裏的行為當然需要法治來規範,但更需要靠德治來引導。一個健康的社會,不能沒有法治,更不能缺少靈魂和高尚的道德風尚。隻有把依法治國同以德治國結合起來,我們才能獲得一個理想的社會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