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公德的內涵
社會公德是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遵循的基本道德,亦稱“公共道德”或“公德”,也即列寧所說的“起碼的公共生活規則”。它是人們為了維護公共生活、調節人們之間的關係而形成的道德行為準則和起碼的公共生活準則。社會公德是社會存在的反映,是人類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根據生活實踐和共同生活的客觀需要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所以,社會公德是全體公民在社會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必須共同遵循的準則,是社會普遍公認的基本行為規範。
社會公德同個人私德相對,前者指同集體、組織、階級以至整個社會、民族、國家有關的道德;後者則指個人私生活中處理愛情、婚姻、家庭問題的道德以及個人的品德、作風、習慣等。兩者有區別,但不是絕對的,也有緊密的聯係,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
在無階級的社會裏,社會公德為人們所公認,並通過社會輿論、風俗習慣來維護和調整。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人民內部沒有根本對立的利益衝突,社會公德有可能成為全社會統一的道德規範,並為全體人民所接受。
在我國現階段,要大力倡導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鼓勵人們在社會上做一個好公民。我國《憲法》第5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社會公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著一個國家的社會秩序、社會風氣、社會凝聚力,是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外在標誌。大力弘揚社會公德、倡導文明新風,對於促進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社會公德內容的發展
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要求是隨著社會主義事業的進展而不斷發展的。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具有臨時憲法的性質。《共同綱領》第40條規定:“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體國民的公德。”這就是全國人民熟悉的作為社會公德的“五愛”的要求。這些要求,鮮明、樸實,家喻戶曉,深入人心,起過很好的教育作用。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把原來社會公德的“五愛”要求之中的“愛護公共財物”改為“愛社會主義”,形成了“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新“五愛”,並且把新“五愛”確定為社會主義新時期的公德。《憲法》第24條規定:“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憲法明確把新的“五愛”規定為社會公德。
1996年10月10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幹重要問題的決議》把1982年憲法中提出的新“五愛”提升為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要求。該《決議》的第11條規定:“社會主義道德建設要以為人民服務為核心,以集體主義為原則,以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為基本要求,開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會形成團結互助、平等友愛、共同前進的人際關係。”這樣就把“五愛”確定為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基本要求。同時在第11條中,對社會公德做了新的概括和規範,規定:“全麵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大力倡導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的社會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