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章 毛澤東談笑試晴雨!“聯合艦隊”遭覆滅(5)(2 / 3)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同外國締結的條約。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在必要的時候召開最高國務會議,並擔任最高國務會議主席。

最高國務會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最高國務會議對於國家重大事務的意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討論並作出決定。

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受主席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的選舉和任期,適用憲法第三十九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選舉和任期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下一任主席、副主席就職為止。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因為健康情況長期不能工作的時候,由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任主席是毛澤東。1959年4月,當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代表會議舉行時,毛澤東聲言為了集中精力考慮一些重大問題,決定辭去國家主席職務(在此之前,中共中央曾於1958年冬向全黨發出了毛澤東準備辭去國家主席職務的說明緣由的文件),劉少奇當選為第二任國家主席。1964年12月下旬至1965年初,在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劉少奇又一次當選為國家主席。在“文革”中,劉少奇慘遭迫害,於1969年11月12日晨6時45分,死於河南開封軟禁之地。國家主席空缺。

重讀憲法中關於國家主席的條文,林彪對國家主席所擁有的不小的權力發生很大興趣。盡管在中共“九大”,林彪成為惟一的黨的副主席,他的接班人的地位已明文載入中共黨章,不過,這個副主席之職,還填不了林彪的權欲。因為他發現,黨的副主席並沒有多大實權:毛澤東是黨的威望無比的領袖,一切黨的重大事務必須由毛澤東拍板;至於政府,一切由周恩來主管。

林彪企望著當國家主席,而且看來惟有他可能當選國家主席——因為毛澤東既然早在1959年他66歲時便辭去國家主席之職,豈會在1970年他77歲時重新出任國家主席?

毛澤東當然對林彪的心態也一清二楚。

黃河有九曲。政治舞台上的語言,要拐九十九個彎。

林彪明知毛澤東不可能再出任國家主席,可是卻再三“提議”:國家主席請毛澤東“兼任”。

林彪以為,毛澤東一定會謙讓,會說“請林彪同誌任國家主席。”一旦有了這樣“一句頂一萬句”的“最高指示”,林彪理所當然成為國家主席。

毛澤東呢?也有他的高招。他幹脆建議在修改憲法時,刪去原憲法中的第二章第二節,來了個“不設國家主席”!

明明雙方劍拔弩張,可是,卻都“化了妝”:林彪敦請毛澤東擔任國家主席,毛澤東建議不設國家主席。

於是,陳伯達與康生、張春橋在起草憲法修改方案中,產生了爭論:陳伯達主張應當放入有關國家主席的條文,康生、張春橋則主張刪去原有的有關國家主席的條文。

其實,關於憲法中國家主席設不設之爭,究竟為了什麼,明眼人皆知。著名民主人士梁漱溟先生當時在全國政協機關的小組討論會上發言,便點明了問題的實質:

“比如設國家主席,一國的元首,不能沒有。設國家主席是一回事,選誰當國家主席是一回事。國家主席不可不設,什麼人當國家主席則可以經過法定手續來選……”

如此明白的事,連“靠邊站”的梁漱溟先生都看得清清楚楚,可是,國家主席設與不設之爭仍在中共高層激烈地進行著——毛澤東不直接說不同意林彪當國家主席,而是說建議不設國家主席;林彪不直接說我要當國家主席,而是說國家主席還是要設,請毛澤東當國家主席。雙方都用冠冕堂皇的理由,達到自己的目的。

1970年3月8日,毛澤東正式提議,並經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決定不設國家主席。

3月17日至20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開工作會議,討論召開四屆人大的問題。會上,大多數人同意毛澤東在3月8日提出的關於改變國家體製、不設國家主席的建議。

林彪在蘇州。他在3月9日讓葉群給在北京的黃永勝、吳法憲說:“林副主席讚成設國家主席。”

毛澤東不予理睬。

林彪隻得自己出麵,讓秘書給毛澤東秘書打電話說:“林副主席建議,毛主席當國家主席。”

毛澤東的答複很巧妙。他讓秘書回電蘇州:“問候林彪同誌好!”

雙方都在那裏演戲!

4月11日夜11時30分,林彪在蘇州讓秘書於運深給中共中央政治局掛電話。當時於運深記下的林彪原話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