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證明,特區政府之所以能在一成立時就有穩健的財政基礎,是與中國政府在過渡時期全心全意維護港人的利益分不開的。
采取穩定過渡期香港經濟的政策
1982年,鄧小平在會見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時指出,“香港繼續保持繁榮,根本上取決於中國收回香港後,在中國的管轄下,實行適合香港的政策,我相信我們會製定出收回香港後應該實行的能為各方麵所接受的政策。我不擔心這個,我擔心的是今後15年過渡期如何過渡好,不單單是兩國政府,而且包括政府要約束廠商及各行各業,不要做妨礙香港繁榮的事。”1984年,鄧小平在會見英國外交大臣傑弗裏?豪,以及在會見港澳同胞國慶觀禮團時都進一步指出,我們非常關注香港過渡時期。他明確提出希望在香港過渡期內不要出現幾個問題,一個是英資帶頭外撤,一個是港幣發生大的波動。如果儲備金用盡,港幣貶值,就會發生動亂。還有一個土地問題,不能把土地賣光用於行政開支,把負擔轉嫁給1997年以後的特別行政區政府,以及港府不要隨意增加人員和薪金、退休金額,增加未來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負擔等。後來發生的一係列事實證明,鄧小平同誌對香港過渡期政治、經濟問題的論述,處處閃爍著高瞻遠矚的光輝。
中國政府對香港的一係列方針政策是在對香港進行廣泛深入的社會調查,廣泛聽取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見,經過周密研究後製定出來的。這些方針政策的根本出發點和目標,都是為了在恢複對香港行使主權的前提下,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根據中英聯合聲明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的現行經濟製度不變,同時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特區征稅。香港特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護和發展經濟關係,並簽訂有關協議。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保持香港發展過程中形成的並為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和製度,包括貿易、貨幣、金融製度、航運經營和管理體製、低稅製、量入為出的審慎理財政策等,並明確保證1997年後香港自由港和國際經濟中心地位。
中央人民政府還根據“一國兩製”方針和香港基本法,明確了正確處理1997年後香港與內地間經貿關係的原則,包括內地的法律、法規、政策及管理措施,均不及於香港,兩地貿易、投資仍視同對外貿易、外來投資,金融業務往來視同涉外金融事務往來,航運視為外貿運輸,兩地的經貿領域的往來基本上遵循國際經貿活動的通行規則和慣例,對兩地間的經貿合同糾紛按照國際規則辦理等。
中國政府的政策促進了香港過渡期的穩定與繼續繁榮,給香港投資的各國各地區企業家帶來了大量的機會。一係列的數字統計可以作證:中英聯合聲明簽署特別是基本法頒布以來,香港經濟一直保持可觀的增長,1996年的人均本地生產總值已達2.45萬美元;是世界上的第五大金融中心;外彙交易額居世界第五位;股票市場排名世界第七;對外貿易排名世界第八;港口貨櫃處理量連續5年位居世界第一;至1996年上半年,在香港設有機構的外國公司達4500多家,其中40%以上是近5年進入香港的;1997年2月,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公布,香港已連續3年超越日本,成為全球第四大對外投資地區,占亞洲對外投資總額的52%……這些數字有力說明,中國政府對香港的方針政策符合香港的實際,得到了廣大港人和各國投資者的普遍認同,成為香港更加繁榮的新起點。
1994年5月2日,中國銀行正式參與發行港鈔,中銀發行的港幣即日在香港流通,受到香港各方麵的熱烈歡迎。這改寫了百年來由英資銀行獨攬香港紙幣發鈔權的曆史,既體現了中國對香港前途的滿懷信心,也是中國銀行以其實力和信譽為香港的平穩過渡作出的承擔。
目前,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已就204項國際公約在1997年6月30日後繼續適用於香港,以及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參加34個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活動問題,達成了共識。這一係列的工作有利於香港的平穩過渡,並將有力地促進香港對外經貿關係的發展和繼續保持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地位。
代管土地基金取得輝煌業績
在香港過渡時期,中央人民政府妥善保管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土地收入並在增值方麵取得輝煌業績。
土地基金是香港過渡時期第一個以特別行政區名義成立,由中央政府代管的基金。地窄人稠的香港,土地資源極為寶貴。房地產業又是香港的重要支柱產業之一。在過渡期處理好與土地有關的問題,對繼續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關係重大。
港英政府每年從土地批租拍賣中獲得大筆收益。為了港人的長遠利益,為了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時有雄厚的財政儲備以應付各種特殊情況,在中英關於解決香港問題的談判時,中方就深有遠見地提出處理香港土地契約及其他有關問題的意見,經過磋商,雙方達成《關於土地契約》協議,列為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很好解決了香港過渡期土地批租數量和收益分配問題,維護了未來特區政府的權益。根據附件三的規定,從中英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港英賣地收入扣除開發土地平均成本後,由港英和特區政府均等平分。1985年5月27日中英聯合聲明生效,雙方在香港成立了中英土地委員會,就在過渡期內落實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進行磋商,包括:製定年度批地計劃,既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又適應香港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原有的土地契約的續期問題作出合理安排;監察地價收入的分配和使用的執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