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這一《決定》,香港現行的600多項條例和1000多項附屬立法,絕大多數都將保留下來,采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完全不采用的僅有與英國殖民統治有關的和港英單方麵製定的有關香港選舉方麵的14個法例;部分不采用的則包括《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第2條(3)款、第3條、第4條的淩駕性規定,以及《公安條例》1992年7月17日以來的重大修改、《社團條例》1995年7月27日以來的重大修改。
對香港原有法律的處理捍衛了中英聯合聲明關於“現行法律基本不變”的原則,又體現了對特區高度自治的尊重,是香港實現平穩過渡的又一重要保證。這將有利於香港的穩定繁榮,有利於增強人們對香港實行法製的信心。
英方“三違反”破壞香港政製銜接
1996年12月1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董建華為香港特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12月16日國務院發布第207號令,任命董建華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12月21日,推選委員會又在深圳選舉產生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60名議員。隨即,由董建華提名的23名香港特區主要官員於1997年2月20日得到中央政府的批準;臨時立法會也按照基本法有關規定的精神,就未來特區的立法和審議終審法院與首席大法官人選等事宜先後召開了8次會議。這些,都標誌著香港特區的籌組工作正在按部就班地進行,香港正穩步走上回歸的最後裏程。
人們普遍認為,穩定是保證香港政權順利交接的關鍵所在,同時也是香港今後能夠繼續繁榮的基本前提。為了維護香港的穩定,在起草基本法的4年多時間裏,中英雙方就香港政製發展的具體問題進行了反複磋商。
英國自上個世紀強占香港以後,對香港一直實行英國海外轄區通常采用的政製模式。英國女王是香港的最高統治者,由英女王根據外交大臣提名任命的香港總督總攬香港的行政、立法大權,並在名義上任駐港英軍總司令,是香港實際上的獨裁者。香港的行政局、立法局是港督的谘詢機構,其議員長期都是委派的。70年代,英國對香港進行了實行代議製的極小改革,香港開始有了經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此外,英國的《英皇製誥》和《王室訓令》在香港是具有憲法性質的文件,它們規定了英國王室和政府對香港保留的最終權力。英國有權駁回香港的法律和立法局的決定,並有權代香港立法。
英國長時期在香港實行殖民統治,並沒施舍給香港“民主”。而在中英聯合聲明草簽後的1984年11月,港英當局卻發表了《代議政製白皮書》,要在香港進行所謂的還政於民。中國政府曾一再表明,香港要實行民主,但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應循序漸進地進行。為了顧全大局,中國政府同意了1985年間接選舉部分香港立法局議員,並與英方通過外交途徑,達成了在1991年的立法局議員選舉中引入直接選舉,直選議員數不超過18名的諒解。
80年代末期,英方錯誤估計當時國際和中國的形勢,改變了以前在香港過渡期事務上與中方合作磋商的態度。1992年10月,剛上任的第28任港督彭定康在香港立法局的施政報告中,對香港現行政製進行了重大改變。這份報告的核心內容包括,使立法局成為製衡政府的獨立組織,改變香港傳統的以行政為主導的政製。對於1995年選舉安排,彭定康大幅擴大選民範圍,變相地增加直選的名額。
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二規定,中英兩國政府在香港後過渡期要加強合作,共同審議為1997年順利過渡所要采取的措施。香港1994/1995年選舉安排問題直接關係到香港1997年的平穩過渡,所以這些選舉安排必須經過中英兩國政府磋商討論,並達成一致。港英當局在沒有同中方磋商的情況下,單方麵突然提出政製方案,公然違反了聯合聲明的上述規定。
基本法規定,香港政治體製的發展應根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基本法附件二和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中,明確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二、三屆立法會直選產生的議員逐步增加的具體比例和數字。而彭定康方案卻對香港的現行政治體製作出了急劇改變,明顯抵觸了基本法。
彭定康方案還違反了中英雙方已經達成的一些協議、諒解和共識,特別是中英兩國外長1990年初通過互換信件所達成的協議和諒解。
彭定康的“三違反”方案公布後,理所當然地遭到了中國政府的堅決反對和廣大港人的強烈批評。在這種情況下,英國政府不得不要求同中國政府就香港1994/1995年選舉安排問題舉行談判。香港1994/1995年選舉包括香港立法局、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以及區議會三級選舉。中國政府從實現香港平穩過渡和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的大局出發,同意同英國政府舉行談判。自1993年4月至11月,中英兩國政府代表就香港1994/1995年選舉安排問題舉行了17輪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