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歸祖國前實施英國國籍法,不少港人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以及後來英國換發的“英國海外公民護照”。關於香港居民的國籍和居留權問題,中英聯合聲明已作出決定。中方闡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英方也表明,“在1997年6月30日由於同香港的關係為英國屬土公民者,從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是英國屬土公民”,“不賦予在英國的居留權”。
香港基本法也根據中英聯合聲明的精神作出規定。基本法規定,中國國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實施。在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及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這兩類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基本法還規定非中國籍人士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享有居留權成為特區永久性居民,表現出比現行香港法律的規定更加寬鬆的精神。
但是,英方節外生枝地於1990年4月製定法案並在港推出所謂“居英權計劃”,有選擇地給予5萬個家庭約22萬港人以英國公民護照,不必移民英國便享有居英權。英方的這一做法企圖單方麵決定及改變部分香港公民的國籍,違背了在聯合聲明中的承諾,在港人中製造分化,影響港人對回歸的信心。英方的企圖被廣大港人所識破,中方也一再表明堅決反對英方搞“居英權計劃”。
港人對“居英權計劃”反應冷淡,但香港社會對於港人所持外國護照的處理問題普遍關注,這直接關係到廣大港人的切身利益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的頒發、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參政權等。為妥善解決港人的國籍和居留權問題,並便利港人外出旅行和出入境,預委會和籌委會對這一問題都進行過周密、反複的研究,並多次在香港征詢意見,先後多次提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寬鬆處理意見。
1996年3月,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委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就國籍法在香港實施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5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文件指出,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國籍法規定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所有香港中國同胞都是中國公民;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因“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份,不予承認;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區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其他地區不得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這個解釋從香港的曆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出發,既符合中國國籍法,滿足了廣大香港同胞作為中國公民的願望,又給予了他們自願選擇何種身份在香港居住的機會,受到香港社會的普遍歡迎。
針對香港居留權問題,籌委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了關於實施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對在香港“通常居住”及“連續七年”的計算方法、非中國籍人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具體要求等,作出明確界定,同時對在特區成立以前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並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人,提出具體的安排意見。建議對1997年6月30日前已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士,應盡量保持他們原已享有的權利不會因為政權交接和法律變化受到影響;對香港現有行之有效的出入境管製法律和規定,除與基本法抵觸的外,應盡量不改變,以保持香港特區出入境的正常秩序。
隨著過去十多年來香港移民海外的人回流增多,“回流移民”的身份和居留權問題同樣引起港人的關注。籌委會建議對回流移民的身份寬鬆處理,國務院港澳辦新聞發言人也作了政策說明,有關的處理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回流移民”雖持有外國護照,但隻要他們入境申報時沒有申報是外國人則仍視他們為中國公民,繼續享有香港的居留權;在1997年6月30日前已經返回香港定居,並在7月1日後向特區入境處申報自己的國籍已經變更的“回流移民”,他們原持有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繼續有效,作為非中國籍的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定居;在1997年7月1日後返回香港定居,並向特區入境處申報自己的國籍已變更的“回流移民”,若在自1997年7月1日起的18個月內返回香港定居,或在緊接其返回香港定居之日前不在香港居住不超過36個月,仍為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
事實說明,中國政府在不違背中國國籍法的基本原則下,為方便港人外出旅行而采取了一係列靈活、務實的特殊政策,是有利於香港的平穩過渡和長期穩定繁榮的,也是符合廣大港人的利益和願望的。
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變完成“過渡”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對香港的原有法律作出處理,是中國對香港恢複行使主權準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履行中英聯合聲明,執行基本法,維護香港法製的重要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一決定,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
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變是落實“一國兩製”方針的一個重要方麵,關係到香港的平穩過渡和繁榮穩定。中英聯合聲明和香港基本法都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變”。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為此,就要對香港原有法律提出處理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委會在預委會階段就成立了法律專題小組,開始研究及審查香港原有法律,審查的重點是其中的香港立法,即條例和附屬立法。至1996年底,香港共有條例640多章,附屬立法1160多項。籌委會法律小組在預委會工作的基礎上,又對這些法律逐一進行認真負責的審查。預委會和籌委會的法律審查共花了3年多的時間,審查的惟一標準是是否抵觸基本法,處理方式則是盡量寬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