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二“計丁授田”與“按丁編莊”(3 / 3)

天啟五年即天命十年(1625)十月初三日,後金汗努爾哈赤發布“按丁編莊”諭:

男丁十三人,牛七頭,編成一莊。將莊頭的兄弟列入於十三丁之數。莊頭自己到沈陽,住在牛錄額真家的鄰近。使二莊頭住在一處。如逢役使,該二莊頭輪流前往督催,諸申不要參與。把莊頭之姓名,莊中十二男丁之姓名,牛、驢之毛色,都寫上交給村領催,由去的大臣書寫帶來。

若收養的人,置於公中,會被諸申侵害,全部編入汗、諸貝勒田莊。一莊男丁十三人,牛七頭,田百日。其中二十日納官糧,八十日供自己食用。

每男丁十三人,牛七頭,編為一莊,總兵官以下,備禦以上,每備禦給與一莊。(《滿文老檔·太祖》第66卷)

後金的“按丁編莊”,每莊男丁十三人,牛七頭,地百日,其中二十日交納官糧,八十日供壯丁食用。這是大規模地用劃一標準建立起來的田莊。

“按丁編莊”涉及的問題很多,但就其生產關係來說,田莊的土地,分為納糧和自食兩個部分:納糧部分,壯丁用自己的勞動、耕牛和農具,耕種農奴主的土地,產品作為勞役地租,歸農奴主占有;自食部分,對壯丁來說它提供生活資料,對農奴主來說它提供勞動力。田莊的壯丁,有自己的經濟,其身份已然不是隸屬於主人的奴隸,而是附著在土地上,成為為封建主服徭役、納租賦的農奴。這表明奴隸製田莊已轉化為農奴製田莊,奴隸製拖克索轉變為封建製拖克索。

田莊的數目,雖限定“每備禦給與一莊”,但實際上遠不是這樣的。據《建州聞見錄》所載後金的田莊“將胡則多至五十餘所”,田莊如雲,遍布沃野。田莊中,“奴婢耕作,以輸其主”。在按丁編莊之後,“奴婢”也就是農奴。

總之,後金汗努爾哈赤進入遼沈地區之後,控製了其轄區的全部土地。他通過後金政權,一麵使牛錄屯田發展為“計丁授田”,就是將其中一部分土地,授給後金諸申和漢族民戶,從而使屯田轉變為旗地;另方麵使奴隸製拖克索轉化為封建製拖克索,就是將其中另一部分土地,分給大小軍事封建主,“按丁編莊”,從而使莊田轉變為官田。無論是“計丁授田”或是“按丁編莊”,其共同特點是,直接生產者作為農奴被束縛在土地上,而且必須為土地占有者交納勞役地租。這正如列寧在《俄國資本主義的發展》一書中,論述封建徭役經濟特點時所指出的:“在這種經濟下直接生產者必須分有一般生產資料特別是土地,同時他必須束縛在土地上,否則就不能保證地主獲得勞動力。因而,攫取剩餘產品的方法在徭役經濟下和在資本主義經濟下是截然相反的:前者以生產者占有份地為基礎,後者則以生產者從土地上解放出來為基礎。”

所以,努爾哈赤實行“計丁授田”和“按丁編莊”,都是封建主占有土地,農奴分得份地,依附於土地,為地主納租稅、服徭役,並受其超經濟的強製。這表明,滿洲社會以牛錄屯田為標誌,開始由奴隸製向封建製過渡;又以“訂丁授田”和“按丁編莊”為標誌,初步完成由奴隸製向封建製的轉變。至於後來實行部分漢民“分屯別居”,這在生產關係上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隻不過是為緩和滿漢民族矛盾所采取的一種手段而已。當然,後金進入遼沈地區以後,仍有大量奴隸存在,如沈陽附近的開城就有買賣奴隸的市場。但總的說來,奴隸製已不再是後金社會的主要經濟形態,僅僅是保留在封建製中的殘餘。

後金汗努爾哈赤的“計丁授田”和“按丁編莊”,對於滿洲社會完成由奴隸製向封建製的過渡,無疑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但對於遼東地區相當發達的封建經濟,又是一次曆史的洄漩。他在遼東地區的經濟政策及其實施,主要引起三種人的不滿。一種是後金諸申的不滿。如在計丁授田時,上等肥饒之地,或被本管官占種,或被豪家占據,餘剩薄地,“繩扯分田,名雖五日,實在不過二三日”(《天聰朝臣工奏議》上卷)。他們除納勞役地租外,還應公差,服兵役。連年戰爭,馬不卸鞍,賣牛典衣,買械治裝,喪身疆場,妻子無依,其生活苦不堪言。另一種是漢族地主的不滿,征發“無主之田”和實行“按丁貢賦”的政策,直接損害遼東漢族地主的利益。因為“無主之田”原是有主的,其主人多為原遼東官僚地主、縉紳豪富,他們或死或逃,同後金貴族利益相矛盾。同時,“按丁貢賦”對遼東漢族地主也是一個打擊。如努爾哈赤向遼東漢民下達文書言:

我來遼東之後,見各種貢賦都不以男丁計,而是按門戶計。按門戶計,有的門戶有四五十男丁,有的門戶有一百男丁,有的門戶隻有一二男丁。如按門戶計,富人以財物免役,窮人沒有財物,須經常應差。我不執行你們的製度,用我原來的製度。不準諸貝勒大臣向低下的人索取財物。貧富都公平地以男丁計。(《滿文老檔·太祖》第28卷)

盡管這項政策不能真正執行,但仍在不同程度上打擊了隱匿丁額的遼東漢族地主。再一種是遼東漢民的不滿,遼東漢民無論是“計丁授田”的民戶,還是“按丁編莊”的壯丁,其身份都被降作後金汗、貝勒、額真的農奴,所受人身奴役更為嚴重。

後金統治者給遼東地區漢族人民,捆上階級壓迫和民族壓迫的繩索,激起了遼東漢民的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