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爾哈赤麵對後金社會階級的衝突、民族的糾紛,他采用軍事鎮壓、政治籠絡、物質賞賜、法律製裁和思想麻醉等手段,以加強其統治。本節著重介紹努爾哈赤以立法布令和思想麻醉來控製其臣民的情況。
後金汗努爾哈赤重視立法治民。他諭眾貝勒大臣曰:“為國之道,存心貴乎公,謀事貴乎誠。立法布令,則貴乎嚴。若心不能公、棄良謀、慢法令之人,乃國之蠹也,治道其何賴焉!”(《清太祖高皇帝實錄》第4卷)他又訓道:“生殺之際,不可不慎。必公平和氣,詳審所犯始末,方能得情。”(《清太祖聖訓》第4卷)努爾哈赤的“公”與“誠”、“慎”與“詳”,且不去評論,但立法布令、整肅嚴明,卻是他治國、治軍、治民的一貫思想。先是,建州社會沒有成文法,其不成文法、使人毛骨悚然。據申忠一所見雲:
奴酋不用刑杖,有罪者,隻以鳴鏑箭脫其衣而射其背,隨其罪之輕重而多少之;亦有打腮之罰雲。(《建州紀程圖記》圖版18)
另據李民寏之見聞:
有罪則或殺,或囚,或奪其軍兵,或奪其妻妾、奴婢、家財,或貫耳,或射其脅下,是以臨陣有進無退。(《建州聞見錄》)
但是,無論成文法或不成文法,沒有審判機關是不能保證法製執行的。隨著努爾哈赤王權的不斷提升,需要建立審理和懲罰機關。萬曆四十三年(1615),努爾哈赤設置理政聽訟大臣五人,紮爾固齊(即理事官)十人,並對審理程序作了規定:
(國人)凡有聽斷之事,先經紮爾固齊十人審問;然後言於五臣,五臣再加審問;然後言於諸貝勒,眾議既定,奏明三覆審之事;猶恐尚有冤抑,令訟者跪上前,更詳問之,明核是非。(《清太祖高皇帝實錄》第4卷)
八旗軍占領沈、遼之後,努爾哈赤再諭各貝勒、大臣,要每五天聚集一次,對天焚香叩頭,在審理衙門對各種罪犯進行審判。時有受賄、荒怠之事,所以規定不許向有罪者索銀,在審案時也不許喝燒酒、吃佳肴。並明令允許各地可以到赫圖阿拉告狀伸冤,如屬實,給予免罪;如誣告,反坐定讞。
在執法時,努爾哈赤強調要按法規辦事,雖子弟侄孫觸法不貸。據《滿文老檔》記載,一次他的侄子濟爾哈朗、宰桑武和孫子嶽托、碩托,因得扈爾漢分與的財物而獲罪。努爾哈赤命他們在赫圖阿拉的都堂衙門裏,穿上女人的衣服、短袍、裙子,加以羞辱。並畫地為牢,監禁三天三夜。他還親去四位貝勒幽坐的地方,叱責諸侄孫,向他們臉上啐唾沫。後金汗如此大動肝火,故作姿態,顯然想利用這件區區瑣事,既懲儆子侄,又嚴誡諸臣。不過,勳臣如罹重罪,他們因軍功而獲得的免死券,仍可得到赦免。
建州的刑法極為殘酷。下麵舉幾個例子。住在廣寧的三個八旗兵被蒙古人殺死,命將犯人兩手釘在木頭上,兩腳捆在驢腹下,騎著驢子押解到赫圖阿拉行刑。阿納的妻子烙家婢的陰部,命刺其耳、鼻。另如男人盜竊,妻子要規勸、告發;否則,其妻要腳踏赤紅火炭,頭頂灼熱鐵鍋,處以死刑。伊蘭奇牛錄的工匠茂海,因奸汙編戶漢人婦女,命將他殺死後,碎屍八段,八旗每旗分屍一段,懸掛示眾。但是,隨著女真社會的巨大進步,又受到明朝遼東刑法的影響,酷刑被逐漸廢止。如天啟二年即天命七年(1622)六月,後金宣布“廢除刺鼻耳之刑”(《滿文老檔·太祖》第42卷)。
為著鞏固後金政權,加強法製,努爾哈赤還指令翻譯《刑部會典》和《明會典》。他在下達給阿敦、李永芳的文書中,要他們將明朝的“各種法規例例,寫在文書裏送上;拋棄其不適當的條文,而保留其適當的條文”(《清太宗實錄》鈔本)。後來,其子皇太極仿照明朝有關典章,製定出《登基〔極〕後議定會典》。會典的前二十條,都是有關和碩親王、多羅郡王、多羅貝勒、固山貝子、固倫公主、和碩公主、多羅格格、固山格格等的等級名號,效法漢族封建倫常,改革滿族舊習。皇太極繼承努爾哈赤的法製思想,製定典章,這對後金封建生產關係的發展,滿洲政權的鞏固,都是有積極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