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什麼問題靠法律解決不了呢?首先還不是人6權,而是事權。因為事權的存在表明隻有當事人才能具體有發言權,有決定權,有處置權,有訴諸法律權。但事實表明,許多事情其實都是事過境遷,甭說找不到人,找不到證據,就是找到了,還能不能還原事務的本來麵貌,那其實也都是個說不清,道不明的情況。而就此也可以說,靠法律解決問題,多數都是屬於解決的不了了之。治不了標,也更治不了本。而治不了標,更治不了本,那解決起來到底能有多大意義,其實也就可想而知了。

法律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那麼法律能解決什麼問題呢?要我說,除非誰家的問題發生了之後不認賬,比如打了人不承認打人,偷了錢不承認偷錢,還有不管是坑了國家還是害了人民,統統的,不管幹了什麼壞事,如果具體當事人一點不想悔過,一點不想自新,不想通過個人的努力,重新為社會挽救其造成的種種不良影響和損失,那麼在此種情形之下,那麼法律如果不能義不容辭的承擔起其一定的應有的義務、責任,那它就是失職、失責。而這樣就是說,治理國家,治理社會,首先就不是要促使人們全都能盡量逃避責任,逃避懲過。而是要號召人們,不管發生了什麼問題,隻要一律敢公開承認,那就一律不予以法律解決。或者說隻要你不找法律,法律絕不會堵上門去找你。

可今天的現實卻有一種處處相反的勁頭。卻有一種不拿法律解決問題就誓不罷休的勁頭。就好像什麼問題如不通過法律解決,那就全都不公,不正義,不公平。可事實有這麼一回事嗎?”

她說:“我明白了。這說到底還是我們體製的問題。嗬嗬!我的論文裏麵更不能寫了。這可是雷區。”

我點頭,“對,是體製的問題。不過你可以從另外一個角度去思考。比如,我們的體製是好的,但是需要進一步完善。在這樣的基礎上談依法治國的問題就比較新穎了。”

她瞪大眼睛來看著我,“對呀。這是一個不錯的思路!馮主任,想不到你這個學醫的對這方麵也很有研究。看來我以前還是對你了解不深啊。”

其實我剛才也確實有些賣弄的成分在裏麵,因為沒有人知道我內心裏麵的那種自卑和不安。一直以來我總覺得別人都是用一種異樣的眼光在看我,似乎我現在的職位完全是靠關係來的,也許在很多人的眼裏我就是一個草包。

從剛才何秘書的那句話裏麵似乎也證實了這一點,不然的話什麼叫“看來我以前還是對你了解不深”啊?

她是何省長的秘書,如果她對我的印象發生了改變後多多少少是可以影響到何省長對我的看法的。在官場裏麵混,社會關係固然非常重要,但是一個人在領導眼裏有能力、有內涵卻也一樣的重要。

記得我曾經在某本雜誌上看到一道選擇題:一是:一個好單位,但是卻有一位糟糕的領導;另一個是:一個差的單位但是卻有一位不錯的領導。這二者隻能選擇其一。

我覺得應該選擇前者。因為既然那個單位很好,很有發展前途,那麼上邊遲早會發現那位領導的問題的,一定會撤換這個人的。這其中的道理與領導的用人標準有關,因為很少有真正喜歡使用草包的領導。試想:用了草包結果壞了事,那不是會牽連到使用他的人嗎?草包壞事的幾率肯定會比能幹人大得多。而且,當領導的人是最在乎自己的顏麵的,沒有誰喜歡別人說自己是武大郎開店。

我與何秘書一直在這地方閑聊著,微風習習中讓人感覺很舒服。現在我倒是覺得這樣的日子似乎比上班還是要舒服許多。

我們交談了一會兒後,何秘書忽然來問了我一句話:“馮主任,聽說你把高樓市的市長和市委書記都給得罪了?”

我頓時被她的話給嚇了一跳,因為我想不到她竟然也知道此事了。這件事情本身並不大,而此刻我最擔心的就是這件事情越傳越遠,說不定到時候還不知道會傳出什麼樣的版本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