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8章 筏戶們的生活(1 / 1)

六、皮毛業的稅收

皮毛業的稅捐名目繁多。在清道光年間,包頭地區的稅收設有專門的關卡,稅收業務由殺虎關(在今山西省右玉縣,現名殺虎口)經營。隨著包頭商業的發展,在包頭集散的皮毛等各種土特產品和日用品日益增多,為了加強包頭的稅收工作,清廷於道光二十八年七月初一日下令歸化關(今呼和浩特市)立即接辦西包頭的稅收業務。凡由寧夏、甘肅販至包頭一切土特產皮毛等雜貨,均在包頭鎮稅廳按例納稅。至於當時征稅稅額,現在還沒有查到相關資料。在民國時期,直至抗日戰爭前,皮毛店莊、牙紀做生意,要到官方申請,領取營業牌照,按時交納營業稅,也叫“牙帖”,牙帖分甲、乙、丙三等。甲等資本3000元以上,年出牙稅60元;3000元以下為二等,牙稅40元;2000元以下為丙等,牙稅30元。

經營皮毛時,不論皮毛進入或輸出,都要交納各種名目的雜稅。外地皮毛一運到包頭要先填寫貨物的詳細掛號條,蓋上毛店的圖章,進店後,在稅收人員監督下,清點完畢即到稅局納稅,再以稅票到稅卡換取掛號條。稅額

從1938年前後的幾種貨品為例,列舉如下:

貨物名稱單位稅額

羊毛每10斤0.12元

駝毛每10斤0.18元

羊絨每10斤0.34元

山羊毛每10斤O。04元

羊皮每張0.03元

牛皮每張0.15元

狗皮每張0.18元

狐皮每張0.30元

狼皮每張0.25元

豹皮每張0.56元

兔皮每百張0.83元

載運皮毛的車船也要照章納稅捐。馬車單套每輛納稅0.70元,三套1.20元;駱駝每隻外省的1.50無,內蒙古各盟旗的1.00元;船隻大船每隻5.20元,中等船隻3.67元,小船0.67元;筏子大筏每隻6.30元,中筏子4.34元,小筏子3.17元。

皮毛成交後,還要按成交金額由賣方向官方交納0.6%的營業稅,向商會交千分之三四的行助費。皮毛公會也要抽辦公費,每百斤駝毛0.03元、羊毛O。02元,皮張每張0.05元。

除這些固定的稅捐外,客商和皮毛店莊最頭痛的是,還有不時增加的各種名目的臨時稅捐,如什麼“絨毛學捐”、“建設行助費”、“河利費”、“護路費”等等,都得逐一交納。軍匪過境,更是橫征暴斂,常以什麼捐或議購什麼公益事業基金的名義進行橫征。例如l930年包頭警備司令王靖國為閻錫山籌集“屯墾經費”發行屯墾券,強要各商認購,就是典型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