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皮筏的製作與維護(1 / 2)

四、皮毛行棧的經營

毛店和皮莊是屬同一行業的,都經營皮毛貿易,但毛店和皮莊還是有異同。它們起的作用就是集中內蒙古西部和西北各省所產的皮毛,以各種方式轉銷內地,並通過這種集散活動獲取中間利潤。

毛店和皮莊的主要區別有三點:一是經營範圍不同,二是經營方式不同,三是取利方式不同。在經營範圍方麵,皮莊經營的物品僅限於生皮。毛店則主要經營各種絨毛,但也有兼營皮莊的。在經營方式上,毛店主要是代客雙方成交買賣,取利方式是向買賣雙方收取傭金。皮莊則是自行收購回來後再賣出,取利方式是賤買貴賣。

由於經營方式不同,毛店均設有客房、食堂,供客食宿。還有倉庫為客存貨。皮莊不設客房,隻設倉庫為自己放皮貨之用。

包頭的皮毛客商來自東、西、南、北四路。從東路來的是京、津內地的,都是買主,也有少數山西、山東、河南等地的買主。南麵有陝北伊盟的賣主。西路從青、甘、寧等地來的都是賣主。北路是從外蒙古、阿拉善旗、後山、後套來的,均是賣主。

這些客商來包頭都是各有自己的“相與”,即毛店,如專門接待回民的絨毛店,有三義棧、大恒永等。

絨毛商住進毛店後,貨物亦隨著來店,交與店家保管,店方同時還張羅買主,領著買主看貨,成交人在買賣雙方中間斡旋說合,或經三五天、半月、一月不等。成交後,按貸款金額由買賣雙方各付傭金2%(個別生意成交困難的賣方有時付3%的傭金),客商吃飯扣除飯費(吃1元記2元),住宿不收房費。如不在店吃飯者,另計宿費。如果不是經過毛店說合成交的貸,客人把貨起運走時,按棧規每件貨物收2角棧租費。如果店裏成交打過傭金的就不收棧租費,這叫做“一年不剝兩張皮”。因此,毛店的純毛利潤就是總成交餘額的4%再扣開支。

皮莊的利潤主要靠低買高賣的差價賺利。是否能獲取利潤,主要取決於從業人員對行情漲落的掌握(即貨物價格),包括天災人禍和市場的影響等的估計是否正確。一般的情況買與賣的差價就是利潤。據內行說,利潤率一般可達總賣出貨物營業的10%。比較起來,由於絨毛貨量大,毛店的規模也比皮莊大,故利潤收入上毛店一般大於皮莊。如果營業額是6l0萬元,就收取傭金24.5萬元。按店平均每家獲利近7萬元,按從業人員平均每人掙回350元,全市皮莊共29家,從業人員270人,營業額約105萬元,按10%計算利潤為10.5萬元。按店平均每家獲利3.6萬元,每人掙回380元。按店數比是毛店獲利多於皮莊近一倍,按從業人員比皮莊略大於毛店,但由於從業人員工資遠遠低於比數(學徒一年8~9元,經理100多元),因而從業人員多、營業額大的毛店比皮莊獲利多。以上就是皮毛兩業的異同情況。

一般行棧是商業流通過程中的一個中轉環節,又稱中間商。它的經營方式是為買賣雙方提供方便,引線搭橋,促成交易,提取傭金。濟寧回族經營的皮毛行棧與其他行業有所不同,其特殊性在於:行、棧分設,經營不同,另有中間商——“跑行的”。皮行是賣方和貨物的集中地,行主為賣方提供食宿,並幫其購貨。買方不能直接進皮行買貨,買賣雙方多不直接成交。另有“跑行的”把貨從賣方買進,再賣給買方,形成雙層交易。貿易方式是皮行(貨物與賣方的集中地)→跑行的(中間商)→皮棧(買方集居所)。這種貿易方式自古沿襲下來,雖無成文規定,但行棧之間貿易一直遵循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