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5章 決戰玄武門——李世民的危機博弈(2)(2 / 2)

嫡長子繼承製源於西周時期周公的創製,是周公“製禮作樂”的重要內容。至於周公所定嫡長製的具體內容,《春秋·公羊傳》隱公元年條下有這樣的概括:“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

最重要的是,周代所謂“立嫡以長不以賢者,立子以貴不以長,乃傳子法之精髓”。就嫡長子繼承製的基本精神而言,它是要在君主多妻製的情況下,根據母親身份的貴賤尊卑將王子區分出嫡子和庶子,以確立王位繼承人的資格,並依照先嫡後庶、先長後幼的順序,把王位繼承人的資格限製、壓縮在一個人的範圍之內,來保證國家最高權力在一家一姓內部和平過渡。

為什麼到周公時會產生嫡長子繼承製,並且被延續為“百王不易之製”?直接的原因是基於商代的教訓。商代的王位繼承製度以兄弟相繼為主,在實際操作上具有很大的含糊性和不確定性。嫡長製的出現,也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上的必然產物。從深層次上看,嫡長製的出現主要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宗法製度和宗法觀念本身的發展水平,一是國家政治組織的發展完善程度。宗法製度和宗法觀念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私有製和家族製度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為了使家族的財產權利能夠在後代子孫中平穩地繼承,特別是為了確定家族領先的繼承資格以確保家族血緣共同體的延續,勢必要形成一官維係和調節家族內部成員相互關係的規則體係,這就是後來所說的宗法。其中,父家長地位的繼承問題又是宗法製度的核心。各種資料說明,家長不僅是生產和生活的組織者,更重要的是擁有祭祀權,擔負著奉祀祖先、傳承家族的功能,並不單單涉及財產繼承問題。

家長是關係到家族傳承的根本所係。因此,作為家族共同體的首領,家長的地位本身就具有排他性和獨占性。出於平穩延續家族的需要,必然要求采取嚴密的繼承之法,使諸子中唯有一個人擁有繼承資格,而將其他諸子排除在外。中國的嫡長製精神在於:使具有政治特質的家族共同體領袖的繼承權嚴格地限製於一人。由商代以兄弟相繼力主的、不太規範的繼承製度過渡到周代的嫡長子繼承製度,正是體現了這一客觀要求。

再次,由於中國的宗統與君統是密切結合的,故從另一角度上看,嫡長製的出現也意味著國家政治組織的發展與完善。人類社會的政治組織總的趨勢是國家內部的次級結構和組織分化得日益細密,各級機構和官職的分工和專門化程度越來越高,國家政權組織的活動也日趨規範和製度化,國家作為一種組織力量,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嫡長製一經確立之後,就作為國家最高權力繼承過渡的基本或理想的形式,為後來的專製王朝所繼承。秦漢以後,除了秦王朝因短命而亡未及確立太子、清朝采取秘密建儲製之外,大多數王朝都將其奉為“萬世上法”。在正常情況下,嫡子是取得皇位繼承人最過硬的條件。如明太祖朱元璋的太子早逝,於是選立太子的兒子(嫡長孫)為法定繼承人,理由就是“皇孫世嫡,富於春秋,正位儲極,四海係心”。後來明成祖舍去功勳卓著的次子朱高照,立嫡長子朱高熾為太子,也是基於“長嫡承統,萬世正法”的認識。然而,就具體實行情況看,由於條件不具備或人為的因素,嫡長製在實際操作上不得不大打折扣。首先,由於無法控製的生理方麵的原因,曆史上許多皇後往往不生兒子,或者雖有嫡子,但因醫療保健水平的落後而患病早夭,使得“立嫡”的首要條件得不到保證。故秦漢兩朝二十八個皇帝中,嫡出者僅三人,東漢皇帝竟無一人嫡出;宋代十八個皇帝中僅三人嫡出;明代十六個皇帝中也僅五人嫡出。嫡子在曆代君主總數中的比例很小。這樣,在不能“立嫡”的情況下,隻能退而求其次,采取“立長”的原則,在其他庶出的皇子中按照年齡順序選擇繼承人。

其次,君主也常常出於個人的好惡而幹擾破壞嫡長製的實行。從根本上說,任何政治製度都是為了統治集團的利益而存在的,統治者一旦覺得某種製度妨礙其利益時,就會千方百計規避和破壞這種製度。在君主專製政體下,皇位繼承人問題本來就是事關“國本”的重大問題,這決定了作為掌握最高統治權力的君主必然要想方設法施加自己的影響力,而不會絕對拘泥於既定的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