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在博弈中,主要是在多次的重複博弈中,當事人謀求長期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博弈即是雙方“鬥智鬥勇”的過程。在一種較為完善的經濟製度下,若博弈會重複發生,則人們會更傾向於相互信任。
這可以用一個簡單的博弈模型來解釋。假設有甲乙兩人,甲出售產品,乙是否付貨款(商業信用問題),或甲借錢給乙,乙是否還錢(銀行信用問題)。開始時,甲有兩種選擇:信任乙或不信任乙,乙也有兩種選擇:守信或不守信。如果博弈隻進行一次,對乙來說,一旦借到錢最佳選擇是不還。甲當然知道乙會這樣做,甲的最佳選擇是不信任。結果是,甲不信任乙,乙不守信,這樣的結果是最糟糕的,雙方想達成有效交易是非常難的。
那麼應該怎樣建立起信用關係呢?假定博弈可以進行多次,甲采取一種這樣的策略:我先信任你,隻要你沒有欺騙我,我將一直信賴你,但一旦你欺騙了我,我再也不會相信你。這樣乙有相應的兩種選擇,如果守信,得到的利益是長遠的,如果不守信,得到的利益是一次性的。因此,守信是乙自己的利益所在。這樣雙方都會處於一種均衡狀態,這種均衡的出現是因為乙謀求長遠利益而犧牲眼前利益(當然是不當得利)。
所以當一個人有積極性考慮長遠利益時,自己的信用關係就會被其塑造出來。
如果要加入概率因素,上述博弈就會存在以下三種問題。
(1)或許會存在多個均衡。比如乙對甲說:“如果你信任我,我三次中會守信兩次,隻有一次不守信;但是如果你有任何一次不信任我,那麼我就會永遠不守信於你。”這樣甲的最優策略仍是信任。
(2)博弈是無限的。在有限的博弈次數中,大部分人都會在最後一次欺騙,於是在倒數第二次也會欺騙。據此類推,仍然不會出現信用關係。解決的辦法是引入不同類型的乙:可以假定一些人是天生守信的,盡管另外的人天生不守信,從上述假定的規範可以看出,如:如果有足夠多的博弈次數的話,或許他會“守信”。
(3)信息的重要性。如果甲觀察不到乙的行為,從而不能根據乙過去的行為而選擇相應的行動,也很難產生信用關係。
博弈智慧
在一個較小的競爭中,如果乙經常向多個不同的甲借錢,而每個甲都根據乙過去的行為而選擇是否信任他,並且關於乙的信息能在甲之間很快地傳遞。如果乙積極地建立一個守信的聲譽,那麼社會的信用關係就可以建立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