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章 小三告原配(2 / 2)

沒離成,他的錢就該是她和兒子的!憑什麼落到一個外人手上!更何況這個“外人”,還是搶走了她人生中最重要的兩個男人——老公和兒子的小婊砸!

所以,孫桃把緊了遺產,就是不給李婷婷。

李婷婷找人去鬧了幾次都沒要到錢,就想起了曾經哄騙她簽合同的喬律師。

“……”

知道真相後的喬二嬰內心是崩潰的。

人生贏家不愧是人生贏家!

想法都跟別人不一樣!

擱別人身上,喬二嬰差點喂人吃了大虧,人不咬掉她一層皮就算好的了,而這位李婷婷女士,卻“不計前嫌”地把她當成了蓄意報複的武器,讓她去喂以前的當事人吃一口虧。

“這個案子我接不了,會牽涉到避嫌回避的問題……”

“我問過你們所的主任律師了,他說你可以接。”

“……”

陳律師,求不拆台啊喂!

對調委托人,懟以前的當事人什麼的,實在太考驗人的良心了。

理性說來,律師是對案子不對人的,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的情況又不是出現在同一案件裏,不會涉及到避嫌的問題。

可是……

小三告原配什麼的,別說輿論接受不能,就算是喬二嬰這樣足夠理智的人,明知過錯方也有合法權益,也存在心理障礙。

“老實說,這樁案子勝算不大。如果鬧上法庭,說不定一毛錢都拿不到,反而使自己身敗名裂。”

喬二嬰索性把事情剖明了。

“我建議你和孫女士私了。”

“我有什麼身什麼名可以敗裂的嗎?”李婷婷笑了,“王哥的遺願就是希望我下半輩子衣食無憂,我有什麼錯?是孫桃想拿走了王哥給我的錢,她那是犯罪!為什麼警察不抓她?”

喬二嬰有點頭痛,“孫女士的做法稱不上犯罪,屬不屬於‘違法’還未可知……”

跟法盲解釋違法和犯罪的區別,實在太痛苦了!

“其實,早在1963年,就有一例類似的案件,法官判受遺贈人敗訴。”

法學僧口中代代相傳的著名的瀘州小三案,死者生前遺囑指明贈送約6萬元的遺產給小三,而原配卻控製全部遺產,不予發放。小三一紙訴狀,把原配告上法庭,指責原配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

和李婷婷告孫桃之事,異曲同工。

“法院經審理認為,遺囑雖然是遺贈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形式合法,但遺囑的內容卻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遺贈行為無效。”

盡管大陸法律不講究判例法,這種判定對以後的判決不具有法律規範效力,更不能夠作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據,但也說明了法院對這類案件的觀點。

當《繼承法》(遺贈是遺贈人生前的單方法律行為,在死後生效)和《民法通則》(公序良俗原則)衝突時,法院判案更傾向於公序良俗。

遺囑固然要考慮到死者的意思自治,但也不能樹立社會不良風氣。

畢竟,如果將財產判給小三,從某些角度來說,那不就是鼓勵了小三爭奪遺產嗎?

這讓天底下千千萬萬無辜的原配怎麼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