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3 / 3)

(四)承辦。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範圍後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提出擬辦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轉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

(五)傳閱。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傳閱對象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

(六)催辦。及時了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緊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應當由專人負責催辦。

(七)答複。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複來文單位,並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

第二十五條 發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複核。已經發文機關負責人簽批的公文,印發前應當對公文的審批手續、內容、文種、格式等進行複核;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原簽批人複審。

(二)登記。對複核後的公文,應當確定發文字號、分送範圍和印製份數並詳細記載。

(三)印製。公文印製必須確保質量和時效。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製。

(四)核發。公文印製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後分發。

第二十六條 涉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郵政機要通信、城市機要文件交換站或者收發件機關機要收發人員進行傳遞,通過密碼電報或者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計算機信息係統進行傳輸。

第二十七條 需要歸檔的公文及有關材料,應當根據有關檔案法律法規以及機關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齊全、整理歸檔。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相關機關保存複製件。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歸檔。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管理製度,確保管理嚴格規範,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條 黨政機關公文由文秘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設立黨委(黨組)的縣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 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後,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

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三十一條 公文的印發傳達範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準。

涉密公文公開發布前應當履行解密程序。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機關確定。

經批準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 複製、彙編機密級、秘密級公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複製、彙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複製、彙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

複製件應當加蓋複製機關戳記。翻印件應當注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彙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注。

第三十三條 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權力機關根據職權範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條 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

第三十五條 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準後可以銷毀。銷毀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條 機關合並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並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經整理後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所在機關應當督促其將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條 新設立的機關應當向本級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提出發文立戶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列為發文單位,機關合並或者撤銷時,相應進行調整。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黨政機關公文含電子公文。電子公文處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另行製定。

第三十九條 法規、規章方麵的公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外事方麵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其他機關和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