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職方氏》每州皆雲“其山鎮曰某山”,揚州會稽,荊州衡山,豫州華山,雍州吳山,冀州霍山,並州恒山,幽州醫無閭,青州沂山,兗州岱山,是周時九州之內最大之山。舜時十有二山,事亦然也。州內雖有多山,取其最高大者,以為其州之鎮,特舉其名,是殊大之也。其有川,無大無小,皆當深之,故雲“濬川”,有“流川則深之,使通利也。”《職方氏》每州皆雲其川、其浸,亦舉其州內大川,但令小大俱通,不複舉其大者,故直雲濬之而已。傳“象法”至“越法”正義曰:《易-係辭》雲:“象也者,象此者也。”又曰:“天垂象,聖人則之。”是“象”為仿法,故為法也。五刑雖有常法,所犯未必當條,皆須原其本情,然後斷決。或情有差降,俱被重科;或意有不同,失出失入,皆是違其常法。
故令依法用其常刑,用之使不越法也。傳“宥寬”至“五刑”正義曰:“宥,寬”,《周語》文,“流”謂徙之遠方;“放”,使生活;以流放之法寬縱五刑也。此惟解以流寬之刑,而不解宥寬之意。鄭玄雲:“其輕者或流放之,四罪是也。”王肅雲:“謂君不忍刑殺,宥之以遠方。”然則知此是據狀合刑,而情差可恕,全赦則太輕,致刑即太重,不忍依例刑殺,故完全其體,宥之遠方。應刑不刑,是寬縱之也。上言“典刑”,此言“五刑”者,其法是常,其數則五,“象以典刑”謂其刑之也,“流宥五刑”謂其遠縱之也。“流”言“五刑”,則“典刑”亦五,其文互以相見。王肅雲:“言宥五刑,則正五刑見矣。”是言二文相通之意也。“典刑”是其身,“流宥”離其鄉,流放致罪為輕,比鞭為重,故次“典刑”之下。先言“流宥”,鞭撲雖輕,猶虧其體,比於出金贖罪又為輕,且《呂刑》五罰雖主贖五刑,其鞭撲之罪亦容輸贖,故後言之。此正刑五與流宥鞭撲俱有常法,“典”字可以統之,故發首言“典刑”也。傳“以鞭”至“之刑”正義曰:此有鞭刑,則用鞭久矣。
《周禮-滌狼氏》:“誓大夫曰,敢不關,鞭五百。”《左傳》有鞭徒人費、圉人犖是也,子玉使鞭七人,衛侯鞭師曹三百,日來亦皆施用。大隨造律,方使廢之。“治官事之刑”者,言若於官事不治則鞭之,蓋量狀加之,未必有定數也。傳“撲榎”至“撻之”正義曰:《學記》雲:“榎楚二物,以收其威。”鄭玄雲:“榎,槄也。楚,荊也。二物可以撲撻犯禮者。”知“撲”是榎楚也。既言“以收其威”,知“不勤道業則撻之”。
《益稷》雲:“撻以記之。”又《大射》、《鄉射》皆雲司馬搢撲。則撲亦官刑,惟言“作教刑”者,官刑鞭撲俱用,教刑惟撲而已,故屬撲於教。其實官刑亦當用撲,蓋重者鞭之,輕者撻之。傳“金黃”至“贖罪”正義曰:此以“金”為黃金。
《呂刑》“其罰百钅爰”,傳為“黃鐵”。俱是贖罪而金鐵不同者,古之金銀銅鐵總號為金,別之四名耳。
《釋器》雲:“黃金謂之蕩,白金謂之銀。”是黃金白銀俱名金也。
《周禮-考工記》攻金之工築氏為削,冶氏為殺矢,鳧氏為鍾,氏為量,段氏為鎛,桃氏為劍,其所為者有銅,有鐵,是銅鐵俱名為金,則鐵名亦包銅矣。此傳“黃金”、《呂刑》“黃鐵”,皆是今之銅也。古之贖罪者皆用銅,漢始改用黃金,但少其斤兩,令與銅相敵。
故鄭玄駁《異義》言:“贖死罪千钅爰,钅爰六兩大半兩,為四百一十六斤十兩六半兩銅,與今贖死罪金三斤為價相依附。”是古贖罪皆用銅也。實謂銅而謂之金、鐵,知傳之所言謂銅為金、鐵耳。漢及後魏贖罪皆用黃金,後魏以金難得,合金一兩收絹十匹。今律乃複依古,死罪贖銅一百二十斤,於古稱為三百六十斤。孔以钅爰為六兩,計千钅爰為三百七十五斤,今贖輕於古也。誤而入罪,出金以贖,即律“過失殺傷人,各依其狀以贖論”是也。
《呂刑》所言“疑赦”乃罰者,即今律“疑罪各從其實,以贖論”是也。疑謂虛實之證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旁無證見,或雖有證見,事非疑似,如此之類,言皆為疑罪。疑而罰贖,《呂刑》已明言。誤而輸贖,於文不顯,故此傳指言誤而入罪以解此“贖”。鞭撲加於人身,可雲“撲作教刑”,金非加人之物,而言“金作贖刑”,出金之與受撲俱是人之所患,故得指其所出,以為刑名。傳“眚過”至“殺之”正義曰:《春秋》言“肆眚”者,皆謂緩縱過失之人,是“肆”爰緩也,“眚”爰過也。
《公羊傳》雲“害物曰災”,是為害也。宣二年《左傳》晉侯殺趙盾,“使鉏麑賊之”,是“賊”為殺也。此經二句承上“典刑”之下,總言用刑之要。過而有害,雖據狀合罪,而原心非故,如此者當緩赦之。小則恕之,大則宥之,上言“流宥”、“贖刑”是也。怙恃奸詐,欺罔時人,以此自終,無心改悔,如此者當刑殺之。小者刑之,大者殺之,上言“典刑”及“鞭”、“撲”皆是也。經言“賊刑”,傳雲“刑殺”,不順經文者,隨便言之。傳“舜陳”至“得中”正義曰:此經二句,舜之言也。不言“舜曰”,以可知而略之。舜既製此典刑,又陳典刑之義,以敕天下百官,使敬之哉,敬之哉,惟刑之憂哉。憂念此刑,恐有濫失,欲使得中也。傳“象恭”至“曰洲”正義曰:《堯典》言共工之行雲:“靜言庸違,象恭滔天。”言貌象恭敬,傲狠漫天,足以疑惑世人,故流放也。
《左傳》說此事言“投諸四裔”。
《釋地》雲“燕曰幽州”,知“北裔”也。“水中可居者曰洲”,《釋水》文。李巡曰:“四方有水,中央高,獨可居,故曰洲。”天地之勢,四邊有水,鄒衍書說“九州之外有瀛海環之”,是九州居水內,故以州為名,共在一洲之上,分之為九耳。州取水內為名,故引《爾雅》解“州”也。“投之四裔”,“裔”訓遠也,當在九州之外,而言“於幽州”者,在州境之北邊也。
《禹貢》羽山在徐州,三危在雍州,故知北裔在幽州。下三者所居皆言山名,此共工所處不近大山,故舉州言之。此流四凶在治水前,於時未作十有二州,則無幽州之名,而雲“幽州”者,史據後定言之。傳“黨於”至“南裔”正義曰:共工象恭滔天而驩兜薦之,是“黨於共工,罪惡同”,故放之也。
《左傳》說此事雲:“流四凶族,投諸四裔。”則四方方各有一人,幽州在北裔,雍州三危在西裔,徐州羽山在東裔,三方既明,知崇山在南裔也。
《禹貢》無崇山,不知其處,蓋在衡嶺之南也。傳“三苗”至“西裔”正義曰:昭元年《左傳》說自古諸侯不用王命者,“虞有三苗,夏有觀扈”,知三苗是國,其國以三苗為名,非三國也。杜預言“三苗地闕,不知其處”。三凶皆是王臣,則三苗亦應是諸夏之國入仕王朝者也。文十八年《左傳》言:“縉雲氏有不才子,貪於飲食,冒於貨賄,侵欲崇侈,不可盈厭,聚斂積實,不知紀極,不分孤寡,不恤窮匱天下之民以比三凶,謂之饕餮。”即此三苗是也。知其然者,以《左傳》說此事言:“舜臣堯,流四凶族渾敦、窮奇、檮杌、饕餮,投諸四裔,以禦螭魅。”謂此驩兜、共工、三苗與鯀也。雖知彼言四凶,此等四人,但名不同,莫知孰是,惟當驗其行跡,以別其人。
《左傳》說窮奇之行雲“靖譖庸回”,《堯典》言共工之行雲“靜言庸違”,其事既同,知窮奇是共工也。
《左傳》說渾敦之行雲“醜類惡物,是與比周”,《堯典》言驩兜薦舉共工,與惡比周,知渾敦是驩兜也。
《左傳》說檮杌之行言“不可教訓,不知話言,傲狠明德,以亂天常”,《堯典》言鯀之行雲“咈哉,方命圮族”,其事既同,知檮杌是鯀也。惟三苗之行《堯典》無文,鄭玄具引《左傳》之文乃雲:“命驩兜舉共工,則驩兜為渾敦也,共工為窮奇也,鯀為檮杌也,而三苗為饕餮亦可知。”是先儒以書傳相考,知三苗是饕餮也。
《禹貢》雍州言“三危既宅,三苗丕敘”,知三危是西裔也。傳“方命”至“海中”正義曰:“方命圮族”,是其本性;“績用不成”,試而無功;二者俱是其罪,故並言之。
《釋言》雲:“殛,誅也。”傳稱流四凶族者,皆是流而謂之“殛竄放流,皆誅”者,流者移其居處,若水流然,罪之正名,故先言也。放者使之自活,竄者投棄之名,殛者誅責之稱,俱是流徙,異其文,述作之體也。四者之次,蓋以罪重者先。共工滔天,為罪之最大。驩兜與之同惡,故以次之。
《祭法》以鯀障洪水,故列諸祀典,功雖不就,為罪最輕,故後言之。
《禹貢》徐州雲“蒙羽其藝”,是羽山為東裔也。
《漢書-地理誌》羽山在東海郡祝其縣西南,海水漸及,故言“在海中”也。傳“皆服”至“見之”正義曰:此四罪者徵用之初即流之也,舜以微賤超升上宰,初來之時,天下未服,既行四罪,故天下皆服舜用刑得當其罪也。自“象以典刑”以下,徵用而即行之,於此居攝之後,追論成功之狀。
故作者先敘典刑,言舜重刑之事,而連引四罪,述其刑當之驗,明此諸事皆是徵用之時所行,於此總見之也。知此等諸事皆“徵用所行”者,《洪範》雲“鯀則殛死,禹乃嗣興”,僖三十三年《左傳》雲“舜之罪也殛鯀,其舉也興禹”,襄二十一年《左傳》雲“鯀殛而禹興”,此三者皆言殛鯀而後用禹,為治水是徵用時事,四罪在治水之前,明是“徵用所行”也。
又下雲禹讓稷、契、皋陶,帝因追美三人之功,所言稷播百穀、契敷五教、皋陶作士皆是徵用時事,皋陶所行“五刑有服”、“五流有宅”即是“象以典刑”、“流宥五刑”,此為徵用時事足可明矣。而鄭玄以為“禹治水事畢,乃流四凶”。
故王肅難鄭言:“若待禹治水功成,而後以鯀為無功殛之,是為舜用人子之功,而流放其父,則禹之勤勞適足使父致殛,為舜失五典克從之義,禹陷三千莫大之罪,進退無據,亦甚迂哉!”
二十有八載,帝乃殂落。殂落,死也。堯年十六即位,七十載求禪,試舜三載,自正月上日至崩二十八載,堯死壽一百一十七歲。殂,才枯反。百姓如喪考妣,考妣,父母。言百官感德思慕。喪如字,又息浪反。妣,必履反,父曰考,母曰妣。三載,四海遏密八音。遏,絕。密,靜也。八音,金、石、絲、竹、匏、土、革、木。四夷絕音三年,則華夏可知。言盛德恩化所及者遠。遏,安葛反,或音謁。八音謂金,鍾也;石,磬也;絲,琴瑟也;竹,篪笛也;匏,笙也;土,塤也;革,鼓也;木,柷敔也。匏,白交反。
[疏]“二十”至“八音”正義曰:舜受終之後,攝天子之事二十有八載,帝堯乃死。百官感德思慕,如喪考妣。三載之內,四海之人,蠻夷戎狄皆絕靜八音而不複作樂。是堯盛德恩化所及者遠也。傳“殂落”至“七歲”正義曰:“殂落,死也”,《釋詁》文。李巡曰:“殂落,堯死之稱。”郭璞曰:“古死尊卑同稱。
故《書》堯曰‘殂落’,舜曰‘陟方乃死’。”謂之“殂落”者,蓋“殂”為往也,言人命盡而往;“落”者若草木葉落也。堯以十六即位,明年乃為元年。七十載求禪,求禪之時八十六也。試舜三年,自正月上日至崩二十八載,總計其數,凡壽一百一十七歲。案《堯典》求禪之年即得舜而試之,求禪試舜共在一年也。更得二年,即為曆試三年,故下傳雲“曆試二年”。與攝位二十八年,合得為“三十在位”。
故王肅雲:“徵用三載,其一在徵用之年,其餘二載,與攝位二十八年凡三十歲也。”故孔傳雲:“曆試二年。”明其一年在徵用之限。以此計之,淮有一百一十六歲,不得有七,蓋誤為七也。傳“考妣”至“思慕”正義曰:《曲禮》雲:“生曰父母,死曰考妣。”鄭玄雲:“考,成也,言其德行之成也。妣之言媲也,媲於考也。”《喪服》為父為君,同服斬衰。
《檀弓》說事君之禮雲:“服勤至死,方喪三年。”鄭玄雲:“方喪資於事父,凡此以義為製。”義重則恩輕,其情異於父。“如喪考妣”言百官感德,情同父母,思慕深也。諸經傳言“百姓”或為百官,或為萬民,知此“百姓”是百官者,以《喪服》庶民為天子齊衰三月,畿外之民無服,不得如考妣,故知百官也。傳“遏絕”至“者遠”正義曰:“密,靜”,《釋詁》文。“遏”,止絕之義,故為絕也。
《周禮-太師》雲:“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絲、木、匏、竹。”鄭雲:“金,鍾鎛也;石,磬也;土,塤也;革,鼓鞀也;絲,琴瑟也;木,柷敔也;匏,笙也;竹,管簫也。”傳言“八音”與彼次不同者,隨便言耳。
《釋地》雲:“九夷八狄七戎六蠻謂之四海。”夷狄尚絕音三年,則華夏內國可知也。
《喪服》諸侯之大夫為天子正服繐衰,既葬除之。今能使四夷三載絕音,言堯有盛德,恩化所及遠也。
月正元日,舜格於文祖,月正,正月。元日,上日也。舜服堯喪三年畢,將即政,故複至文祖廟告。複,扶又反。詢於四嶽,辟四門,詢,謀也。謀政治於四嶽,開辟四方之門未開者,廣致眾賢。辟,婢亦反,徐甫亦反。明四目,達四聰。廣視聽於四方,使天下無壅塞。谘十有二牧,曰:“食哉,惟時!谘亦謀也。所重在於民食,惟當敬授民時。柔遠能邇,惇德允元,柔,安。邇,近。敦,厚也。元,善之長。言當安遠,乃能安近。厚行德信,使足長善。惇音敦。長,張丈反,下同。而難任人,蠻夷率服。”任,佞。難,拒也。佞人斥遠之,則忠信昭於四夷,皆相率而來服。難音乃旦反。任音壬,又音而鴆反。
[疏]“月正”至“率服”正義曰:自此已下言舜真為天子,命百官授職之事。舜既除堯喪,以明年之月正元日,舜至於文祖之廟,告己將即正位為天子也。告廟既訖,乃謀政治於四嶽之官。所謀開四方之門,大為仕路致眾賢也。明四方之目,使為己遠視四方也。達四方之聰,使為己遠聽聞四方也。恐遠方有所擁塞,令為己悉聞見之。既謀於四嶽,又別敕州牧,谘十有二牧曰:“人君最所重者,在於民之食哉!惟當敬授民之天時,無失其農要。為政務在安民,當安彼遠人,則能安近人耳。遠人不安,則近亦不安。”欲令遠近皆安之也。“又當厚行德信,而使足為善長”。欲令諸侯皆厚行其德,為民之師長。“而難拒佞人,斥遠之,使不幹朝政,如是則誠信昭於四夷,自然蠻夷皆相率而來服也”。傳“月正”至“廟告”正義曰:“正”訓長也,“月正”言月之最長,正月長於諸月,“月正”還是正月也。上日,日之最上;元日,日之最長,“元日”還是上日。王肅雲:“月正元日,猶言正月上日。”變文耳。
《禮》雲“令月吉日”,又變文言“吉月令辰”,此之類也。知“舜服堯喪三年畢,將即政”者,以堯存且攝其位,堯崩謙而不居。
《孟子》雲:“堯崩,三年喪畢,舜避丹朱於南河之南。天下諸侯朝覲者不之堯子而之舜,獄訟者不之堯子而之舜,謳歌者不之堯子而謳歌舜。曰‘天也。’然後之中國踐天子位。”既言然矣,此文又承“三載”之下,故知舜服堯喪三年畢,將欲即政。“複至文祖廟告”,前以攝位告,今以即政告也。此猶是堯之文祖,自此以後舜當自立文祖之廟,堯之文祖當遷於丹朱之國也。傳“詢謀”至“眾賢”正義曰:“詢,謀”,《釋詁》文。“辟”訓開,開四方之門,謂開仕路,引賢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