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1 / 3)

《職方》即《周禮》也,上已雲“定《禮》、《樂》”,即《職方》在其內。別雲述之,以為“除九丘”,舉其類者以言之。則雲“述”者,以定而不改即是遵述,更有書以述之。

討論墳、典,斷自唐虞以下,訖於周。芟夷煩亂,翦截浮辭,舉其宏綱,撮其機要,足以垂世立教,典、謨、訓、誥、誓、命之文凡百篇。斷,丁亂反。訖,居乙反,又許乙反。芟,色鹹反。翦,谘淺反。撮,七活反。機,本又作幾。典凡十五篇,正典二,攝十三,十一篇亡。謨,莫胡反。凡三篇,正二,攝一。訓凡十六篇,正二篇亡,攝十四,三篇亡。誥凡三十八篇,正八,攝三十,十八篇亡。誓,市製反。凡十篇,正八,攝二,十篇亡。命凡十八篇,正十二,三篇亡,攝六,四篇亡。

[疏]“討論”至“百篇”。正義曰:言孔子既懼覽之者不一,不但刪《詩》、約史、定《禮》、讚易,有所黜除而已,又討整論理此三墳、五典並三代之書也。

《論語》曰:“世叔討論之。”鄭以“討論”為整理,孔君既取彼文,義亦當然。以書是亂物,故就而整理之。若然,墳、典周公製禮,使小史掌之;而孔子除之者,蓋隨世不同亦可,孔子之時,墳、典已雜亂,故因去之。

《左傳》曰“芟夷蘊崇之”,又曰“俘翦惟命”,《詩》曰“海外有截”,此孔君所取之文也。“芟夷”者,據全代、全篇似草隨次皆芟,使平夷。若自帝嚳己上三典、三墳是芟夷之文,自夏至周雖有所留,全篇去之而多者,即“芟夷”也。“翦截”者,就代就篇辭有浮者翦截而去之,去而少者為“翦截”也。“舉其宏綱”即上“芟夷煩亂”也,“撮其機要”即上“翦截浮辭”也。且“宏綱”雲“舉”,是據篇、代大者言之;“機要”雲“撮”,為就篇、代之內而撮出之耳。“宏”,大也;“綱”者,網之索,舉大綱則眾目隨之。“機”者,機關,撮取其機關之要者,“斷自唐虞以下”者,孔無明說。

《書緯》以為帝嚳以上,樸略難傳,唐虞已來,煥炳可法。

又禪讓之首,至周五代一意故耳,孔義或然。“典”即《堯典》、《舜典》,“謨”即《大禹謨》、《皋陶謨》,“訓”即《伊訓》、《高宗之訓》,“誥”即《湯誥》、《大誥》,“誓”即《甘誓》、《湯誓》,“命”即《畢命》、《顧命》之等是也。說者以《書》體例有十,此六者之外尚有征、貢、歌、範四者,並之則十矣。若《益稷》、《盤庚》,單言附於十事之例。今孔不言者,不但舉其機約,亦自征、貢、歌、範非君出言之名,六者可以兼之。此雲“凡百篇”,據序而數故耳。或雲百二篇者,誤有所由。以前漢之時,有東萊張霸偽造《尚書》百兩篇,而為緯者附之。因此鄭雲:“異者其在大司徒、大仆正乎?此事為不經也。”鄭作《書論》,依《尚書緯》雲:“孔子求書,得黃帝玄孫帝魁之書,迄於秦穆公,凡三千二百四十篇。斷遠取近,定可以為世法者百二十篇,以百二篇為《尚書》,十八篇為《中候》。”以為去三千一百二十篇,以上取黃帝玄孫,以為不可依用。今所考核《尚書》,首自舜之末年以禪於禹,上錄舜之得用之事,由堯以為《堯典》,下取舜禪之後,以為舜讓得人,故史體例別,而不必君言。若《禹貢》全非君言,而禹身事受禪之後無入《夏書》之言。是舜史自錄成一法,後代因之耳。

所以恢弘至道,示人主以軌範也。帝王之製,坦然明白,可舉而行,三千之徒並受其義。恢,苦回反,大也。坦,土管反

[疏]“所以”至“其義”。正義曰:此論孔子正理群經已畢,總而結之,故為此言。

《家語》及《史記》皆雲“孔子弟子三千人”,故雲“三千之徒”也。

及秦始皇滅先代典籍,焚書坑儒,天下學士,逃難解散,我先人用藏其家書於屋壁。始皇名政,二十六年初並六國,自號始皇帝。焚《書》、《詩》在始皇之三十四年,坑儒在三十五年。坑,苦庚反。難,乃旦反。解音蟹。

[疏]“及秦”至“屋壁”。正義曰:言孔子既定此書後,雖曰明白,反遭秦始皇滅除之。依《秦本紀》雲,秦王正二十六年平定天下,尊為皇帝,不複立諡,以為初並天下,故號始皇。為滅先代典籍,故雲“坑儒焚書”。以即位三十四年,因置酒於鹹陽宮,丞相李斯奏請“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親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製曰:“可。”是“焚書”也。三十五年,始皇以方士盧生求仙藥不得,以為誹謗,諸生連相告引,四百六十餘人皆坑之鹹陽。是“坑儒”也。

又衛宏《古文奇字序》雲:“秦改古文以為篆隸,國人多誹謗。秦患天下不從,而召諸生,至者皆拜為郎,凡七百人。

又密令冬月種瓜於驪山硎穀之中溫處,瓜實,乃使人上書曰:‘瓜冬有實。’有詔天下博士諸生說之,人人各異,則皆使往視之。而為伏機,諸生方相論難,因發機,從上填之以土,皆終命也。”“我先人用藏其家書於屋壁”者,《史記-孔子世家》雲,孔子生鯉,字伯魚。魚生伋,字子思。思生白,字子上。上生求,字子家。家生箕,字子京。京生穿,字子高。高生慎,慎為魏相。慎生鮒,鮒為陳涉博士。鮒弟子襄,為惠帝博士,長沙太守。襄生中。中生武。武生延陵及安國,為武帝博士,臨淮太守。

《家語序》雲:“子襄以秦法峻急,壁中藏其家書。”是安國祖藏之。

漢室龍興,開設學校,旁求儒雅,以闡大猷。濟南伏生,年過九十,失其本經,口以傳授。裁二十餘篇。以其上古之書,謂之《尚書》。百篇之義,世莫得聞。校,戶教反。

《詩》箋雲:“鄭國謂學為校。”闡,尺善反,大也,明也。濟,子禮反,郡名也。伏生,名勝。過,古臥反,後同。傳,直專反,下“傳之”同。“二十餘篇”即馬、鄭所注二十九篇也。

[疏]“漢室”至“得聞”。正義曰:將言所藏之書得之所由,故本之也。言“龍興”者,以易龍能變化,故比之聖人。九五“飛龍在天”,猶聖人在天子之位,故謂之“龍興”也。言“學校”者,校,學之一名也。

故《鄭詩序》雲“子衿,刺學校廢”,《左傳》雲“然明請毀鄉校”是也。

《漢書》雲:“惠帝除挾書之律,立學興教,招聘名士。文景以後儒者更眾,至武帝尤甚。”故雲“旁求儒雅”。

《詩-小雅》曰:“匪先民是程,匪大猷是經。”彼注雲:“猷,道也。”大道即先王六籍是也。伏生名勝,為秦二世博士,《儒林傳》雲:“孝文帝時,求能治《尚書》者,天下無有,聞伏生治之,欲召。時伏生年已九十有餘,老不能行,於是詔太常,使掌故臣晁錯往受之。得二十九篇,即以教於齊魯之間。”是“年過九十”也。案《史記》:“秦時焚書,伏生壁藏之。其後兵火起,流。漢定天下,伏生求其書,亡數十篇,獨得二十九篇,以教於齊魯之閒。”則伏生壁內得二十九篇。而雲“失其本經,口以傳授”者,蓋伏生初實壁內得之以教齊魯,傳教既久,誦文則熟,至其末年,因其習誦,或亦目暗,至年九十晁錯往受之時,不執經而口授之故也。

又言“裁二十餘篇”者,意在傷亡,為少之文勢。何者?以數法隨所近而言之,若欲多之,當雲得三十篇,今“裁二十餘篇”,言“裁”亦意以為少之辭。

又二十九篇自是計卷,若計篇則三十四,去《泰誓》猶有三十一。案《史記》及《儒林傳》皆雲“伏生獨得二十九篇,以教齊魯”,則今之《泰誓》,非初伏生所得。案馬融雲“《泰誓》後得”,鄭玄《書論》亦雲“民間得《泰誓》”。

《別錄》曰:“武帝末,民有得《泰誓》書於壁內者,獻之。與博士使讀說之,數月皆起,傳以教人。”則《泰誓》非伏生所傳。而言二十九篇者,以司馬遷在武帝之世見《泰誓》出而得行,入於伏生所傳內,故為史總之,並雲伏生所出,不複曲別分析。雲民間所得,其實得時不與伏生所傳同也。但伏生雖無此一篇,而《書》傳有八百諸侯俱至孟津,白魚入舟之事,與《泰誓》事同,不知為伏生先為此說?不知為是《泰誓》出後。後人加增此語?案王充《論衡》及《後漢史》獻帝建安十四年黃門侍郎房宏等說雲,宣帝本始元年,河內女子有壞老子屋,得古文《泰誓》三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