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了解信托的基本常識(2)(1 / 3)

3.法律、行政法規限製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後,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

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

在設立信托後,委托人死亡或者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續,信托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托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

信托財產與屬於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

信托財產與屬於受托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信托存款和信托貸款是什麼

信托存款

信托存款是信托機構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為特定目的吸收進來代為管理的資金,是信托機構經營業務的重要資金來源。

信托存款一般分為兩大類:普通信托存款和特約信托存款。 

1.普通信托存款 

普通信托存款是指委托單位把可以自主運用的資金,委托給金融信托機構加以管理和運用,以獲取相應信托收益的信托存款。其對象為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提留的結餘資金、財政預算外的結餘資金以及保險收益結餘資金等。其特點是:委托人一般不指定資金的具體對象或項目,而由金融信托部門自選用款對象;在資金的運用過程中,金融信托部門要確保資金安全,並定期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

2.特約信托存款 

特約信托存款是指存款人指定投資範圍或對象以及收益的方法,信托公司收取約定的信托費,其損益責任由存款人自負的信托存款。

信托存款的辦理具體程序為:

1.存款人提出要求,經金融信托機構審查資金來源屬規定範圍後,由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訂《信托存款協議書》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2.存款人將款項劃入已開立的信托存款賬戶並取得金融信托機構出具的定期信托存款證書,同時開始計息。

3.存款到期,由存款人提交信托存款證書,取回本息。

信托存款基本上是定期的,一般都在1年以上。

信托存款 VS 一般存款 

存款主體不同。可以進行信托存款的部門隻能是財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勞動保險機構、科研單位及各種學會和基金會;而進行一般存款時,企業、機關、團體和個人都可以。   

經營機構業務範圍不同。信托存款既可以在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辦理,也可以在金融信托投資機構辦理;而一般存款隻能在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辦理。   

存款期限不同。信托存款為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一般存款的存款期限則靈活多樣,不受限製。

信托貸款

信托貸款是指信托機構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運用信托存款等自有資金,對自行審定的單位和項目發放的貸款。

信托貸款按委托人是否提出特定要求為標準,可劃分為兩大類:甲類信托貸款和乙類信托貸款。所謂甲類信托貸款,就是由委托人指定貸款項目,項目風險由委托人負責;乙類信托貸款則是由受托人選定項目,風險也由受托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