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行動。與此同時,緊急救援的物資儲備體係開始建立,已經在沈陽、哈爾濱、天津、鄭州、合肥、武漢、長沙、南寧、成都、西安10個城市建立了中央級救災物資儲備點,一些多災、易災地區也建立了地方性的救災物資儲備倉庫,以此為依托的救災物資儲備網絡基本形成。 第三,自然災害的社會動員機製逐步完善。計劃經濟體製下的全民動員機製開始向以弘揚慈善精神為主旨的社會捐助活動發展,社會捐助製度日益規範,經常性的社會捐助活動在大中城市基本普及。東部沿海地區對口支援西部貧困地區的組織框架,大災的集中捐贈的管理體製也逐漸完善,自然災害管理體製的逐步健全,標誌著我國的自然災害管理水平的全麵提高。但是,由於我國的市場經濟體製隻是初步建立,科學技術管理水平相對落後,我國的自然災害的管理體製依然處在不斷發展完善的階段。 (三)我國突發自然災害事件應對的機製 1.自然災害應急響應等級劃分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為主。自然災害發生後,鄉級、縣級、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害監測、災情調查、評估和報告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設定四個響應等級。 (1)IV級響應的自然災害損失情境。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境之一的:①死亡30人以上,小於50人;②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小於30萬人;③倒塌房屋1萬間以上,小於10萬間。或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①死亡20人以上,小於50人;②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小於30萬人;③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以上,小於10萬間。 (2)III級響應的自然災害損失情境。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境之一的:①死亡50人以上,小於100人;②緊急轉移安置30萬人以上,小於80萬人;③倒塌房屋10萬間以上,小於15萬間。或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①死亡50人以上,小於100人;②緊急轉移安置30萬人以上,小於80萬人;③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以上,小於15萬間。 (3)II級響應的災害損失情境。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境之一的:①死亡100人以上,小於200人;②緊急轉移安置80萬人以上,小於100萬人;③倒塌房屋15萬間以上,小於20萬間。或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①死亡100人以上,小於200人;②緊急轉移安置80萬人以上,小於100萬人;③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5萬間以上,小於20萬間。 (4)I級響應的災害損失情境。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境之一的:①死亡200人以上;②緊急轉移安置100萬人以上;③倒塌房屋20萬間以上。或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①死亡200人以上;②緊急轉移安置100萬人以上;③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萬間以上。 2.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機製 (1)各級政府組織實施災情管理 縣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並且立即填寫《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快報表》,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如果因災造成死亡人口多於10人,或者在經濟和社會方麵造成嚴重損失以及災情發生重大變化,縣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同時報告省級政府直至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 地級政府在接到縣級政府的災情報告後的2小時內,就應該完成災情的審核、彙總工作,並同時向省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省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接到地級的災情報告的2小時內,完成災情數據的審核、彙總工作,將本區域彙總數據向民政部報告。在出現重大災害或民政部啟動應急響應時,省、地、縣三級的民政部門均需執行24小時零報告製度。災區省級民政部門還應該於每日15時以前上報前24小時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當民政部進入四級響應後,災區省級民政部門每4小時需要向民政部報告最新災情,如果進入三級、二級甚至一級響應,災區省級民政部門每2小時需要向民政部上報最新災情。 在國家的層麵上,民政部在接到省級民政部門災情報告的2小時內,完成災情數據的審核、彙總工作,編發《重要災情》,向國務院報告並送有關部門。 (2)各級政府的應急響應 ①在縣級政府特別是民政部門,主要做好以下五件事情: 一是根據災情,及時啟動災害應急預案。 二是及時轉移安置受災群眾,保障災民生命安全。 三是確保災民的基本生活,其主要內容包括:通過投靠親友、借住公房和調運帳篷(包括簡易棚)等方式確保被轉移群眾有臨時住所;為災民提供方便食品、糧食等,保證災民有飯吃;為缺少衣被的災民提供衣被,保障災民的取暖;保證災民有幹淨的飲用水;保證有傷病的災民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等。 四是向地(市)級政府及民政部門報告救災工作開展情況,並提出救災要求。在24小時內,要報告災害基本情況(受災區域、受災人員、死亡人員、失蹤人員、傷病人員、需要轉移安置人員等)、救災工作開展情況(緊急轉移安置人員、應急資金撥付情況、救災物資調運和發放情況等)以及請求上級政府支持的意見(救災應急資金、物資等)。 五是縣級政府和民政局應該在5日內將上級政府撥付的救災應急資金落實到災民手中,並在10日內以文件形式向地區級民政局報告救災應急資金的使用情況。 ②地區級政府和民政部門的應急響應需要做到:一是根據災情,及時啟動本級災害應急救助預案,並督促和檢查縣級災害應急救助預案的實施。二是及時向災區派出救災工作組,了解災情和指導縣級政府及民政局的救災工作。三是根據災情和救災的需要,及時向災區撥付本級救災應急資金和物資,指導縣級政府和民政局妥善安置災民,確保災民基本生活。四是及時向省級政府及民政部門報告救災工作開展情況,並提出救災需求,包括:在48小時內本區域內的災情、救災工作開展情況以及需要上級政府所支持的事項。五是緊急撥付省級政府所下撥的應急資金並以文件形式向上級政府報告其使用情況。 ③省級政府及民政部門在應急響應中需要做到:一是根據災情,及時啟動本級災害應急救助預案,並督促和檢查縣級災害應急救助預案的實施。二是及時向災區派出救災工作組,了解災情和指導地方政府及民政局的救災工作。三是根據災情和救災的需要,及時向災區撥付本級救災應急資金和物資,指導地方民政部門妥善安置災民,確保災民基本生活。四是災情嚴重、地方政府救災投入難以解決災區困難時,省級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可向民政部、財政部申請救災應急資金。五是在接到中央的應急資金撥款文件後,立即製定撥款方案向災區撥付,同時要在資金下撥15日後向民政部、財政部報告分縣資金下撥和使用情況。 ④中央政府在應急救助過程中的工作: 由於民政部主要負責全國抗災救災的綜合協調工作,全國抗災救災辦公室、國家減災中心和救災救濟司均設在民政部,所以在應急響應的過程中,中央政府主要做到: 一是啟動應急預案,立即組建由部委人員組成的赴災區的現場工作組,在第一時間趕赴災區現場。工作組的組建,也有一定的行政級別規定。IV級響應時帶隊的為司局級官員;III級響應時帶隊的為副部級官員;II級響應時帶隊的應為民政部部長;I級響應時一般為國務院的領導人。 二是立即確定救災物資的調撥。根據災區救助的實際需要,製定向災區調撥物資的方案並組織有關物資的及時調撥。 三是向災區撥付應急資金。這類資金,一般都在受災當天或者3天以內完成,以有力地支持災區救助工作的開展。 3.災後的恢複重建機製 災後恢複重建的主要內容是針對各類受損設施尤其是居民住房和學校等公共設施進行重新建設和修繕。我國的災後恢複重建是在政府統一領導下,以民政係統為主、各個部門互相配合、多種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完成的。在災害過程穩定後的一個月左右,從地方各級到中央有關部門對於倒損房屋的基本情況要評估完畢。在災區的住房倒損情況核定後,各級民政部門需要立即製定民房恢複重建工作方案,上報同級政府決策,在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恢複重建工作。 各級政府尤其是民政部門在重建工作中的基本職責和工作程序是: 民政部在收到受災省的重建資金申請報告後,根據已經得出的評估結果,按照中央恢複重建資金的補助標準,提出補助方案由財政部下撥重建資金;同時對恢複重建實施項目管理,指導地方開展災區重建工作,並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專項資金和出台一定的優惠政策。 省級政府統一協調和組織災區的恢複重建工作。民政部門主要是根據省政府的決策,下撥中央的恢複重建資金,落實本級的資金和有關政策;對恢複重建工作實施項目管理,指導災區的重建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有關的資金和政策。同時,還要收集整理地、縣所製定的恢複重建規劃、方案、工作措施及進展情況,按期上報民政部。 地級政府和民政部門的基本職責與省政府類似,主要是落實省政府的決策和部署,按照省級民政廳的具體要求,指導縣級開展恢複重建工作。 縣一級是組織恢複重建的基本行政單位,承擔著主要的責任,通常都要實行縣、鄉兩級政府的行政首長負責製,縣長是恢複重建的第一責任人。
正文 三、我國突發自然災害事件的應對(2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