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我國公共危機管理預案的體係(2 / 3)

(二)我國公共危機管理預案體係的內容構成

按照不同的責任主體,我國將突發公共事件預案體係設計為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和地方應急預案四個層次。

1.國家總體應急預案

2006年1月8日,國務院發布《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總體預案)。總體預案共6章,分別為總則、組織體係、運行機製、應急保障、監督管理和附則。

總體預案是全國應急預案體係的總綱,明確了各類突發事件分級分類和預案框架體係,規定了國務院應對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組織體係、工作機製等內容,是指導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規範性文件。

編製總體預案的目的是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

總體預案適用於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劃的,或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總體預案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立即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製事態。必要時,國務院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國務院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總體預案規定,國務院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國務院辦公廳設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彙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總體預案對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應急處置、恢複重建及調查評估等機製作了詳細規定,並進一步明確了各有關部門在人力、物力、財力及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通信等應急保障工作方麵的職責。

總體預案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做好人員培訓和預案演練工作,抓好麵向全社會的宣傳教育,切實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並明確指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製。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及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國家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製定的應急預案。這是由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為應對那些危害大、影響大、涉及麵廣的突發事件製定的,國務院有關部門牽頭製定,報國務院批準後,由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目前,已製定的25件專項預案中,自然災害類5件、事故災難類9件、公共衛生事件類4件、社會安全類事件7件。

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包括:《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等。

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包括:《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電網大麵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國家核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等。

公共衛生類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包括:《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

社會安全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包括:《國家糧食應急預案》、《國家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國家涉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以及其他未向社會公布詳細內容的專項預案。

3.部門應急預案

這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總體預案、專項預案和部門職責製定的,報國務院備案,主要由製定部門負責實施。目前,我國已經製定了80件部門應急預案,其中自然災害類15件,事故災難類22件,公共衛生事件類7件,社會安全事件類36件。有關部門還根據實際需要,陸續編製印發了《中國公民出境旅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預案》等。

4.地方應急預案

地方應急預案包括省級政府的總體預案、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各地市、縣市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的預案。這些預案由地方各級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製,是各地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應對突發事件的依據。其中,省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備案。現在,所有的省級政府、97.9%的市級政府、92.8%的縣級政府,都已經編製了總體應急預案,同時還因地製宜地編製了大量專項預案。

(三)我國公共危機管理預案體係的不足和完善

雖然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體係,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我國的應急預案尚存在諸多缺陷,需要在以後的工作中進一步修正與完善。

1.我國公共危機管理預案體係存在的不足

(1)預案體係尚不完整。雖然我國從中央到地方已經製定了180多萬件應急預案,但事實上應急預案的體係尚不完整。在國務院部門應急預案體係中,有關鐵路部門的應急預案共有8項:鐵路防洪應急預案;鐵路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鐵路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鐵路交通傷亡事故應急預案;鐵路火災事故應急預案;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預案;鐵路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鐵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而2008年1月的低溫、雨雪、冰凍天氣就明顯暴露出鐵路部門缺乏災害天氣應急預案這一事實。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預案製定部門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沒有預見,或者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嚴重性沒有足夠的重視。而更深層次的原因是我們缺乏科學的風險評估製度,也沒有將風險評估與預案的製定緊密結合。

(2)內容缺乏可操作性。我國的應急預案總體而言屬於“綱領性”、“宣言性”的文件。通過對我國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的內容進行分析,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應急預案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幾個部分:總則;組織指揮體係及職責;預測和預防機製;應急響應;後期處置;保障措施;附則等。預案內容簡單,篇幅較短,更多的是頗具原則性的語句沒有情景描述,不易操作。而檢驗一個預案是否可行,最重要的就是看其是否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如果一個預案難以操作或者操作過程不順暢,那就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也無法達到製訂預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