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國華遂於11月24日將購銷合同(見附件2)發給我,內容為美國買家ROYAL WEAR向我公司訂購價值為114480美元的兒童服裝,交貨期為2014年3月20日。當日,我簽署合同並回傳給鄭國華。
2013年12月10日,鄭國華向我發來購銷合同(見附件3),內容為由他的寧波海曙力威建築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為我公司加工完成美國買家ROYAL WEAR向我公司訂購的價值為114480美元的兒童服裝,交貨期為2014年3月10日前。鄭國華同時發來寧波海曙力威建築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掃描件(見附件4),證明寧波海曙力威建築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與寧波江東星邦服飾有限公司(見附件5)的法人都是他本人。當日,我簽署合同並回傳給鄭國華。
2013年12月12日,鄭國華又發來出口協議(見附件6),內容為寧波海曙力威建築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成都蜀冠投資有限公司代理出口事宜。當日,我簽署合同並回傳給鄭國華。
2013年12月17日,按照鄭國華的要求,我通過網上銀行從成都蜀冠投資有限公司賬戶向鄭國華的寧波海曙力威建築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賬戶轉入19萬元預付貨款。
另1萬元通過我的平安銀行個人金卡轉入鄭國華女兒鄭丹蓉的個人卡,總計轉給鄭國華20萬元(見附件7)。
2014年01月28日,鄭國華發來郵件,要求我再打錢給他。我據實告訴鄭國華,我已無錢打給他。
2014年03月20日,鄭國華沒有如期交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