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於1013年8月中旬接到貴院某檢察官發來的《委托訴訟代理告知書》並已按程序要求簽名摁印回寄貴院,同信附有一份《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按理說,此事已告一段落,接下來該按照國家法律進入司法程序。但控告人思前想後,覺得貴院發來的《委托訴訟代理告知書》上所書對犯罪嫌疑人的起訴罪名似有不妥,欲與某檢察官及檢察長商榷。
《委托訴訟代理告知書》原文:
卿某:我院已收到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移送審查起訴的你被杜某、杜某非法拘禁一案的案件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告知你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
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又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再容控告人複述一遍案件經過:
5月10日……卿某應中介人吳某的再三邀請前往河南。行前,吳某說,河南某企業請求…… 到達鄭州機場,卿某與吳某安排的中介人馬某彙合後一同前往某市,見到……
5月11日,卿某等人隨杜某乘坐杜某的別克商務車前往……。到達後,接到中介人寇某,一同住進……商務酒店。
下午,卿某……
至此,……與……交易無法成交。同杜某及張某等人回到酒店後,卿某發現酒店走廊上大門口已經有社會青年監視,其中一個社會青年還來到卿某的房間要卿某交出身份證。中介人吳某、馬某、寇某三人也同時感到了危險。寇某說,杜某要我們四人賠償40萬元,我們走不了了,已經被控製了。寇某當著卿某的麵打電話要家人打錢到自己的卡上。此時,不時有社會青年走進四人的房間,言語恐嚇。吳某迫於壓力……在馬某按照杜某的意思寫成的賠償承諾書上簽字,卿某也在承諾書上簽上……的字樣……然後,大家坐上杜某的別克商務車一同前往某市,同去的有張某等。
當日,大家到達某市入住杜某安排的酒店時,中介人馬某見杜某安排了20來個社會青年前來,感到恐懼,尋機溜掉。
……吳某、寇某、卿某三人隨即被杜某帶回酒店,三人的手機被社會青年收走,又被帶上車開往某市郊外一個荒郊野地。三人均遭到社會青年的辱罵和毆打,社會青年的人數不低於20人,圍住三人。張某怒吼要三人賠償100萬元。
張某命令身後一個社會青年拿來一部手機,說打完手機就把號碼卡扔掉,然後,命令卿某打電話籌錢。打電話時,卿某聲音稍微有點顫抖,張某立即上前奪回手機,用腳踢打卿某,辱罵卿某是在用表情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