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講:非虛構文體的擴展之三(2 / 3)

戰友說,張金柱正是赴了晚宴之後開車回家的路上撞了人……如果那天下午在別的地方給他打電話,他未必能接到。所以說,張之死,多少和你有關聯。

我知道這是朋友想“激”我捉刀,我雖覺此事充滿玄機,但仍然不為所動,因為張給我的印象實在是太壞了。

我對戰友說,張實際上是個壞人惡人,他死有餘辜。

接著,戰友的兩點理由引起了我極大的興趣,促使我接手了張案的調查。

戰友說,你們都不了解內幕:一、張不是一個壞人,更不是惡人。他是一個膽小怕事的人。他死時,有好多幹警自發為他送行。死後一周年,還有不少警察為他舉行悼念活動。我本人今天就在現場,有感而發才給你打這個電話。二、張是被判故意殺人罪而槍斃的。你想想,當晚他在宴會上喝了那麼多的酒,他怎麼去故意殺人?我就在現場,是絕對的目擊證人。現在人都死了,我沒有必要為他撒謊。這兩點對我來說是致命的誘惑。一個膽小怕事的人為什麼會在中央電視焦點訪談節目裏那樣放言,在央視的鏡頭裏,他為什麼變得窮凶極惡?這使我想起了“文革”當中批劉鄧的種種行徑,我們那時都相信是真的。二是一個酒醉狀態的人為何能故意殺人?之後我就介入了這個案件,並且寫出了《第一種危險》這本書。

經過我的調查,我發現了一個重大命題。一個公民一旦和新聞界交惡,他就會麵臨話語霸權的襲擾,從而陷入被妖魔化的過程。而造成這一切的根源是人治社會的惡劣環境。在缺失法律的社會背景下,共和國的元首和將軍一夜之間可以成為階下囚,可以銜冤去死,一個公民的生存狀況就更加危險。實際上,張金柱的命運就是當下中國公民的命運,這是比所有的危險都危險的現狀。因此,我叫它《第一種危險》。關於這篇東西的細枝末節我在以後的報告文學課上還會提到,這裏不再詳述。

我現在引出的話題是我創作這篇東西時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對醉酒知識的認知。

這就涉及要講的正題,怎樣運用知識和材料來擴展充實我們的段落、文章。

毫無疑問,張案中,如果是交通肇事案,按新刑法判,一死一傷,一般判2—3年,情節嚴重者,最多判7年有期徒刑。酒後駕駛,屬情節嚴重者,張案被判7年左右可謂量刑得當。但他卻是因故意殺人罪被判了死刑。

因此,張喝酒沒喝酒就成了本文的關鍵點,而喝多喝少也成了本文的關鍵。據知情人說,那天張是被人架著上車的,可以說他是嚴重醉酒狀態。

但是,知道了張喝醉了酒,這是事情的真相,但怎樣描寫這個醉酒狀態呢?通常我們會用“迷糊”、“踉蹌”、“一步三搖”來描寫,但這都說的是外部狀態。僅有這些,顯然是不夠的。還必須向內寫,運用科學知識和經過專家實驗一類的報告說明醉酒狀態對行為支配能力的影響。

在這裏,有關喝酒的一般體驗是不足為憑的。比體驗更重要的是實驗之後的數據、材料及相應資料,它們統稱為“有關知識”。它在這裏就起了關鍵作用。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不可代替”的作用。

由此我們可以類推到別的範圍,別的題材,我們寫作時會常常遇到這個問題,即除了向生活索取細節外,還要利用知識來支撐我們的文章,用材料和資料說話。比如我在本課開講時,為了交代張金柱案件的始末,特別引用了與本案有直接關聯的《大河報》的首發新聞,既讓大家明了事件的原委,又將新聞媒體的偏頗做法不知不覺傳達出來。而我引用的這則新聞在寫作時就叫“材料”。材料運用得當,材料運用得好壞,是個學問。

張金柱喝酒此時已經有了非凡的意義,僅用一般醉酒描寫,用一般的體驗去告知讀者已經難以滿足他們的疑問,這時,就需要更為準確和精確的材料說話。

於是我多方尋找,終於在一本《世界名酒知識》裏發現有關醉酒的詞條:

酒精中毒俗稱醉酒,它與人體血液中的乙醇乙醛含量有很大關係。當濃度達005%時,人會感到舒服,思維敏捷,自我感覺較好,語言流暢,這是飲酒適量的表現。當濃度達01%,人便有了醉意,平衡失調,語言錯亂,行動笨拙遲鈍;有時會表現得過分高興,有時會表現得十分悲傷。當濃度達到02%時,人便東倒西歪,語言出軌,動作粗暴。當濃度達03%時,人就喝得爛醉,思維完全混亂,視覺一片模糊。當濃度上升至04%—05%時,人會昏厥,失去知覺,呼吸呈現不規則,反應消失,括約肌鬆弛。當濃度進一步上升至06%—07%時,呼吸和心跳就會停止,一命嗚呼。

我在文章中這樣引用道:酒精中毒俗稱醉酒,它與人體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有很大的關係。當濃度達到005%時,人會覺得舒服,思維敏捷,自我感覺較好,語言流暢,這是飲酒適量的表現。當濃度達到01%的時候,人便有了醉意,平衡失調,語言錯亂,行動笨拙遲鈍;有時會表現得過分高興,或會表現得十分悲傷。當濃度達到02%時,人便喝醉了,視覺呈雙重影像,站立不穩,東倒西歪,語言出軌,動作變形。當濃度達到03%時,人就喝得爛醉,思維完全混亂,視覺一片模糊……而張金柱就屬於後者。據送他走出酒店的南方大酒店總經理路發財等人反映,他倒車時就把尾燈撞碎了,但他似乎一點反應也沒有,硬是單獨把車開走了。當他駕車撞人之後,回到家裏,竟然不知自己的行車路線,他給交警大隊的熟人打電話,詢問自己的行車路線,何時何地將人撞倒……這樣,這份材料在這篇文章裏就起到了關鍵作用,而有了這份材料,要說明說透的話都得到了解決。人們一看就知道,人在重度酒醉狀態是無法“故意殺人”的。因此,說他“故意殺人”是根本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