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具體政策篇(三)(2 / 3)

(4)加快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推進供電係統節能;進一步落實差別電價政策,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降低電能消耗;逐步推行階梯遞增電價製度,促進用戶節約用電;繼續推廣並完善峰穀分時電價、豐枯季節電價辦法,提高電力資源利用效率。加大媒體宣傳力度,引導居民生活節電,強化監察執法,重點控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辦公用電、營業場所用電過快增長。

(5)鼓勵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軌道交通建設;控製高耗油機動車發展,嚴格執行乘用車、輕型商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建立汽車產品燃料消耗量申報和公示製度;製定鼓勵措施,推進替代能源汽車產業化。運用先進科技手段提高運輸組織管理水平,促進各種運輸方式的協調和有效銜接。

(6)建立和完善節能項目考核評審和資金獎勵製度,推進實施十大節能工程,按照實際完成的節能量,對重點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給予相應的資金獎勵。

(7)建立和完善重點用能企業管理製度,實行省級直接管理,促進重點用能企業落實目標責任,編製節能規劃,實施《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合格認可製度,加強能源計量和統計工作;開展用能設備檢測和能效對標。指導重點耗能企業和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建立能源管理製度。實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審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及公告製度,對未完成節能目標任務的企業,強製實行能源審計和節能監察。推動企業加大結構調整和技術改造力度,提高節能管理水平。

(8)加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力度,充分發揮其示範帶頭作用。建立健全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體係,建立全省公共機構能源資源監測和統計平台、節能評價考核製度和節能政府采購製度等,加大對公共機構節能改造和公物用車管理力度,抓好公共機構日常節能管理,推動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全麵進步。

(9)進一步完善建築節能管理製度,在項目建設各階段重點環節加強對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對設計、施工不符合強製性標準要求的建築工程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實施節能建築信息公示製度,建設單位在施工、銷售現場張貼民用建築節能信息,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的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加強建築用能管理,實施建築能耗統計、審計、公示製度,對建築耗能量進行調查統計,經相關機構審計後向社會進行公示;實施民用建築能效測評標識製度,建築所有權人應委托測評機構對建築能耗量及其用能係統效率等性能指標進行計算、檢測,並將獲得的能效測評標識在建築明顯位置張貼。大力推廣節能省地環保型綠色建築,推廣普及一次性裝修住宅產業化建設方式,推進節約型小區建設。

(10)實行供熱(冷)計量收費製度,取消福利供熱(冷),建立照明、供水、供熱(冷)等公共設施管理責任追究製度。

(11)規範和培育節能服務市場,吸收和利用社會資本,鼓勵和扶持合同能源管理(EMC)單位開展節能服務。

(12)建立利用餘熱、餘壓、餘氣等能源的長效機製,通過項目審批核準等手段,在新擴改項目上從嚴把關;通過資金扶持激勵存量項目餘熱餘壓的利用。

(13)建立上下遊物料之間短流程對接機製,避免物料重複轉換,造成浪費能源。

2、推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機製創新。

製定鼓勵和扶持政策,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推進風能、太陽能、地熱能、水電、沼氣、生物質能利用。重點推進可再生能源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中的應用,建立並實施在財政資金支持的工程項目中強製應用可再生能源的有關製度規定。重點推進農村地區生物質能的開發利用,盡可能少使用一次性能源。製定鼓勵發展替代能源和清潔能源政策,推進實施生物燃料乙醇及車用乙醇汽油發展,開發非糧生物燃料乙醇試點項目,實施生物化工、生物質氣化和生物質能固體成型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帶動作用的示範項目。抓緊開展生物柴油基礎性研究和前期準備工作。推進煤炭直接和間接液化、煤基醇醚和烯烴代油大型台套示範工程和技術儲備。推進煤炭洗選加工等清潔高效利用。

3、推進水資源節約和保護機製創新。

實施嚴格的水資源管理製度,推進防汙節水型社會建設。

(1)製定實施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探索建立水權管理和水市場,促進水資源節約和優化配置,建立高效、統一的水務管理體製。

(2)製定社會資本進入城市汙水處理領域的鼓勵政策,推進城市汙水處理產業化;建立長株潭城市群市區雨汙分流製度,加快編製長株潭三市市區雨汙分流規劃,抓緊建設雨汙分流工程,減少地表水汙染,節約利用地表水,降低城市汙水處理成本。

(3)逐步提高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加大征收力度。推動水價改革,製定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管理辦法,逐步提高供水價格,促進節約生活用水。

(4)建立水資源總量控製和定額管理製度,加強取水許可監督,規範取水計量器具安裝,推進節約工業用水,鼓勵中水回用。

4、推進原材料節約機製創新。

(1)加大《湖南省新型牆體材料推廣應用條例》的執法力度,修訂專項基金管理辦法,加大專項基金的征收力度,推進城市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確保縣級以上城市如期完成國家規定的“禁止使用粘土磚”目標。推動新型牆體材料和利廢建材產業化示範。

(2)進一步調整礦產資源稅稅額,擴大資源稅征收範圍,完善計征辦法,提高全省礦產資源利用率;建立礦產資源補償費浮動費率製度,調整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費標準,建立和完善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動態調整機製。

(3)提高礦產資源開發準入條件,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製定鼓勵礦產資源規模化、集約化開發經營的政策。

(4)建立單位產品包裝耗材限額製度,製定產品包裝地方法規和耗材標準,限製和防止過度包裝,提倡適度包裝和節約包裝。

(5)加快替代技術攻關,推進替代原材料的研發,完善資源節約型原材料推廣應用機製。

5、推進資源綜合利用機製創新。

(1)健全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製度,在規範認定工作程序的同時,建立落實優惠政策跟蹤製度,提高行政效能,加大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落實的監督力度,破除地方保護,用足用夠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在落實水泥、森工、牆材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工作重點逐步轉向化工、有色等行業。

(2)通過地方立法,建立大宗生活廢棄物專營製度,明確大宗生活廢棄物的合法去向,提高大宗生活廢棄物資源綜合利用的效益。加大市場監管力度,防止潲水油、廢機油等通過非法渠道流入生活和生產領域,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3)建立廢棄物生產者責任製度。製定資源綜合利用技術指導目錄,規定在經濟技術可行的條件下,企業必須在生產和服務項目投入運行後的一年內,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廢物自行回收利用或者提供、轉讓給有條件的其他企業和個人利用,不得廢棄性堆放或汙染性排放。通過明確生產者責任,調整產廢者和利廢者之間的利益關係。

(4)建立並完善城市建築垃圾綜合利用製度。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防止建築垃圾隨意堆放。

6、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機製創新。

深入分析再生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製,充分考慮可再生資源產品與耗竭性資源產品生產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係,出台可再生資源綜合回收產業的有關優惠政策,促進可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製定再生資源規模化經營的市場準入機製。建立城鎮居民垃圾分類管理和回收製度。

7、推進清潔生產機製創新。

(1)根據《清潔生產促進法》,製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法〉辦法》,加大強製性清潔生產審核執行力度。出台鼓勵政策,促進企業自願組織開展審核。建立企業清潔生產標識製度。

(2)針對高排放行業,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製定不同行業“零排放”的標準,建立“零排放”企業獎勵和表彰製度,大力推進清潔生產,促進資源的深度利用和梯級利用,減少汙染物排放。

(3)加強清潔生產審核與現有環境管理製度的結合,新、改、擴建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考慮清潔生產的相關要求,限期治理企業同時進行強製性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未完成減排任務的企業,要實行強製性清潔生產審核。

8、建立綠色消費評價與監督機製。

建立適度消費和綠色消費獎勵製度,全麵開展創建資源節約型機關、資源節約型企業、資源節約型學校、資源節約型社區、資源節約型家庭活動,定期接受社會的評價與監督,營造資源節約氛圍,提高全社會的資源節約意識,使節約資源逐步成為人民群眾的生活價值取向和生存方式。

9、建立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機製。

(1)落實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責任。一是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建立健全減排工作責任製和問責製。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減排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在科學測算的基礎上,把減排各項工作目標和任務逐級分解到各縣市區和重點企業。強化政策措施的執行力,加強對減排工作進展情況的考核和監督,省政府有關部門定期公布各地減排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統一考核。把減排指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評估體係,作為政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二是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加強對與政府有關部門簽訂減排目標責任書企業的監督和考核。對未按規定建設和運行汙染物減排設施的企業和單位,公開通報,限期整改,對惡意排汙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追究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三是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各級各有關部門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大力弘揚“節約光榮,浪費可恥”的社會風尚,提高全民節約環保意識,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形成以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全社會共同推進的減排工作格局。

(2)加快推進排汙權交易試點。建立排汙權交易製度,通過市場的手段,優化配置地區間主要汙染物總量指標,促進全省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降低企業汙染治理成本。

(3)強化排汙收費監管。堅持“誰汙染、誰治理、誰付費”原則。排汙費征收必須足額到位,嚴格執行特殊情況下排汙費減免、緩繳程序,確保減免、緩繳排汙費的透明度。逐步提高排汙費征收標準。

10、完善建設項目環保審批機製。

(1)加強規劃、區域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2)推進招商引資向招商選資轉變,對不符合環保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的項目,對排汙總量已超過控製指標的新增汙染項目,一律不予審批。

(3)對產業限製類項目,現有生產能力確需改造升級的,其新增汙染排放量必須實現“增產減汙”。對於產業政策鼓勵類項目,新增汙染物排放量必須通過企業、區域等量削減實現平衡。

(4)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保證金製度。

11、完善行業準入製度。

通過開展行業準入核查以及公告申報,加快高耗能、高汙染行業的結構調整。在行業準入環保審核過程中,結合其他環境管理製度加強對企業監管,督促企業主動優化工藝結構。已通過國家行業準入公告的企業可享受配套的優惠經濟政策,未通過公告的企業采取市場和行政手段逐步予以淘汰。近期重點抓好全省鉛鋅生產企業和第四批鐵合金生產企業行業準入的環保核查工作。

12、建立環保專項治理部門聯動機製。

建立健全湘江流域水汙染綜合整治、全省造紙企業專項整治、資江流域銻汙染整治等重點區域、行業汙染專項整治部門聯動機製。有關執法部門嚴格按照有關整治方案的要求,認真落實整治標準,認真清理排查整治對象,堅決做好關停並轉工作。宣傳部門要加大宣傳與監督力度,開展明察暗訪,跟蹤報道專項整治進展,定期公布環境違法典型案件的查處情況,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對整治行動成效明顯的地區和單位及時通報表揚,對工作不力、問題嚴重的單位予以曝光。

13、強化排汙許可證製度。

(1)嚴格執行排汙許可證製度。禁止無證或超標、超總量排汙。

(2)加大環保監管力度,嚴查違法排汙。積極推動環境保護地方立法進程,健全環保法規和標準體係。強化依法行政意識,加大環境執法力度,重點查處不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違反“三同時”製度、不正常運轉治汙設施、超標或偷排汙染物、不遵守排汙許可證規定、在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開發建設和開展旅遊、違規采選礦造成生態破壞等環境違法行為。各級環保部門依法加強對排汙企業的監督檢查,對汙染物排放超標、超總量的企業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治,並依法吊銷排汙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