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耕地質量監測、評價結果和耕地質量保護意見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並按照有關規定將耕地質量監測、評價結果定期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九條經監測確認土壤和環境質量已經遭受汙染、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耕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將其劃為禁止該特定農產品生產的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並提出治理方案,督促責任單位和個人對汙染源進行治理。
第三十條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應當明確耕地的地力等級和承包人保護耕地質量的責任。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督促承包人履行耕地質量保護責任,組織、引導承包人改良土壤、培肥地力。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複原狀,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從事耕地質量監督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耕地質量保護工作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地方政府規章
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號《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已經2008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行政行為,促進行政機關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職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依法受委托的組織行使行政職權,應當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行政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在法定權限內,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平等對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歧視。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則,采取的措施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措施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第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將行使行政職權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參與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行政機關應當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條件,采納其合理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優質服務。
第八條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須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遭受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製部門和部門法製機構負責本規定實施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監察、人事、編製、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本規定實施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行政程序中的主體
第一節行政機關
第十條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的職權和管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按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既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的原則,設定權力結構和運行機製。
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具體確定與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職權和管轄劃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具體規定所屬工作部門的任務和職責,確定所屬工作部門之間的管轄劃分。
第十二條法律、法規、規章對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職責分工未作明確規定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有利於發揮行政效能、財權與事權相匹配、權力與責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適當下移等原則確定。
下級行政機關能夠自行決定和處理的行政事務,應當由下級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和處理。
第十三條法律、法規、規章對地域管轄未作明確規定的,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涉及公民身份事務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機關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行政機關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都不明的,由其最後居住地行政機關管轄;
(二)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體資格事務的,由其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行政機關管轄;
(三)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行政機關管轄;
(四)不屬於本款第(一)至第(三)項所列行政事務的,由行政事務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之間發生職權和管轄權爭議的,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涉及職權劃分的,由有管轄權的編製管理部門提出協調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二)涉及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發生爭議的,由有管轄權的政府法製部門協調處理;對需要政府作出決定的重大問題,由政府法製部門依法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之間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有效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按照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則開展跨行政區域的合作。
區域合作可以采取簽訂合作協議、建立行政首長聯席會議製度、成立專項工作小組、推進區域經濟一體化等方式進行。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之間區域合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十六條行政管理涉及多個政府工作部門的,可以建立由主要部門牽頭、其他相關部門參加的部門聯席會議製度。
部門聯席會議製度應當明確牽頭部門、參加部門、工作職責、工作規則等事項。
部門聯席會議協商不成的事項,由牽頭部門將有關部門的意見、理由和依據列明並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請求相關行政機關協助:
(一)獨自行使職權不能實現行政目的的;
(二)不能自行調查執行公務需要的事實資料的;
(三)執行公務所必需的文書、資料、信息為其他行政機關所掌握,自行收集難以獲得的;
(四)其他必須請求行政協助的情形。
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協助。不能提供行政協助的,應當以書麵形式及時告知請求機關並說明理由。
因行政協助發生爭議的,由請求機關與協助機關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
實施行政協助的,由協助機關承擔責任;根據行政協助做出的行政行為,由請求機關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應當申請回避;本人未申請回避的,行政機關應當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請: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係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夫妻關係、直係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有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回避由該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決定。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的回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決定。
第二節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第十九條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依法受委托的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依法受委托的組織在委托的範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由此所產生的後果由委托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對外行使行政職權時,應當以其隸屬的行政機關的名義作出行政決定,由此所產生的後果由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委托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受委托的組織應當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委托行政機關與受委托的組織之間應當簽訂書麵委托協議,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法製部門備案。委托協議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雙方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等。
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將受委托的組織和受委托的事項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受委托的組織應當自行完成受委托的事項,不得將受委托事項再委托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第三節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所稱當事人是指與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以自己名義參與行政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四條與行政行為的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利害關係人,行政機關應當通知其參與行政程序。
第二十五條限製行為能力人可以參與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政程序;其他行政程序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無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參與行政程序。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必須親自參與行政程序的,還應當親自參加行政程序。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人數眾多,沒有委托共同代理人的,應當推選代表人參與行政程序。代表人代表全體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參與行政程序。
代表人的選定、增減、更換,應當以書麵形式告知行政機關。
第二十七條公眾、專家、谘詢機構等依照本規定參與行政程序。
第二十八條行政程序參與人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三章行政決策程序
第一節重大行政決策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適用本節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參照本節規定執行。
重要緊急情況必須由政府立即決策的,可以由政府行政首長或者分管副職按職權臨機決定,並及時在政府常務會議上通報或者向行政首長報告。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製定規章,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製定程序條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製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涉及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還應當適用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第三十條行政決策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麵廣、專業性強、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行政決策事項:
(一)製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編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二)編製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編製財政預決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四)重大政府投資項目;
(五)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六)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宅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麵的重大措施;
(七)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確定和調整;
(八)行政管理體製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其他需由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事項和量化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範圍內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政府行政首長代表本級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
政府分管負責人、政府秘書長或者政府辦公室主任協助行政首長決策。
政府工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事項需要提請政府決策的,可以提出決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