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宏觀綜合篇(四)(2 / 3)

(十)創新行政管理體製機製。

1、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加快推進政事分開、政資分開、事企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管辦分離,在加強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職能的同時,更加突出公共服務、社會管理。簡化行政審批,推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務活動透明度。加強公共服務機構能力建設,完善公共服務監管體係。將城市群作為實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的示範區,推進政府管理創新,努力建設服務型政府。

2、建立城市群高效協調機製。建立長株潭城市群改革試驗區高層次領導協調機構及執行機構,健全省市之間、市與市之間的多層次協調機製,強化城市群區域規劃立法保障和實施監督,統籌區域規劃、產業布局和財政投入,優化資源配置,項目聯動,共建共享,創新行政運行機製,探索區域公共資源一體化管理,實現政府間高效協同推進。

3、建立符合科學發展觀的政績考核體係和幹部考核製度。把體現“兩型社會”要求的指標作為考核城市群經濟社會發展的核心指標,加大生態環保、節能降耗、耕地保護、公共服務等指標考核權重,引導城市群各級政府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為市場主體營造環境和改善服務上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湖南省人民政府成立長株潭城市群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領導協調委員會,全麵負責改革試驗工作。領導協調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改革試驗總體方案,審批專項改革方案,協調改革試驗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按照審批權限決策重大項目的布局和實施。改革的進展情況和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領導協調委員會要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領導協調委員會主任由省長擔任。領導協調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常設機構,歸省發展改革委管理,負責組織編製改革試驗總體方案、協調編製專項方案,製訂三年行動計劃,組織重大改革試驗項目的立項、論證、審批(或備案)、評估和驗收等工作。建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政府領導牽頭的部省合作機製,對長株潭城市群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溝通協調。

(二)明確職責分工。在總體方案的指導下,省直有關部門配套製定和實施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交通規劃、生態建設規劃等專項規劃、重大項目建設規劃和若幹專項改革方案。總體方案實行省統籌、市為主實施,改革任務分解落實到相關部門、相關市,省市聯動,各負其責,長株潭三市作為改革試驗主體,相應製訂具體的實施方案,負責組織實施。周邊地區要圍繞“兩型社會”建設改革試驗的主要內容,結合本地實際,選擇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主動改革,大膽試驗,做好與長株潭的銜接互動。

(三)加強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根據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於保障和促進長株潭城市群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工作的決定》,修訂相關地方性法規,支持和保障綜合配套改革順利推進。根據國家批準的總體方案,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相關政策措施,建立長株潭城市群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專項資金,支持試驗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工作。

(四)加強改革試驗項目管理。對重點改革事項實行項目管理,完善項目管理程序,提高改革試驗的科學性,防範和減少風險。建立改革綜合評估製度和“兩型社會”建設統計監測評價指標體係,每年對改革進展進行總結,每個階段組織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將改革試驗中出現的問題、形成的經驗、呈現的典型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五)推進試點示範。在長株潭城市群選擇大河西、雲龍、昭山、天易、濱湖等5個先導示範區,先行先試、率先突破,積累經驗、逐步推開。國家擬放在湖南省試點或擬開展省級試點的改革項目,原則上優先安排在5個先導示範區率先推進。同時,在各專項改革領域,選擇一批單項試點單位或區域,進行改革試驗,及時總結經驗,切實做好全麵推廣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

批轉省發改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製改革意見》的通知

湘政發〔2010〕13號

2010年7月7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發改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製改革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製改革的意見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製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0]15號)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決策部署,結合湖南省當前改革發展實際,現就2010年深化經濟體製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總體要求,以長株潭城市群“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為重點,圍繞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改革,大力推進資源與環境、農村、生產要素、國企、收入分配、社會事業和行政管理等體製改革,加快建設保障科學發展的體製機製,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著力推進長株潭城市群綜合配套改革試驗

1、按照《長株潭城市群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的部署,認真實施改革試驗行動計劃、專項改革方案和各市改革試驗實施方案,出台示範區相關支持政策,在土地、節能、環保、城鄉統籌、財稅、投融資、行政管理等方麵取得實質性突破,積極探索建立湘江流域交界斷麵的水質負責製、汙染補償製,啟動湘江流域生態補償試點,重點建立資源環境的市場化體係,初步建立支撐“兩型社會”建設的體製機製框架(省長株潭兩型辦牽頭)。

三、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環保收費改革

2、積極探索電價形成機製,探索實施居民用電階梯式價格製度,啟動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 (省發改委、省物價局、電監會長沙電監辦負責)。

3、繼續深化水價改革,在有條件的地方實行分質供水、階梯式水價和全成本水價製度(省物價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負責)。

4、全麵實施城市汙水、垃圾及醫療廢棄物等處理收費製度;完善排汙費、汙水處理費和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製度(省物價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衛生廳負責)。

5、健全資源產權交易市場體係,進一步規範探礦權、采礦權、林權市場(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負責)。

四、協調推進城鄉改革

6、探索創新打破城鄉二元結構的體製機製,適時啟動城鄉一體化省級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省發改委牽頭)。

7、完善農村金融體係。全麵深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革,組建農村合作銀行,加快農村商業銀行組建步伐。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範圍,規範發展農村貸款公司或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以服務農村地區為主的地區性中小銀行。推動農業保險市場化運作,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範圍,進一步深化農房、森林保險試點(省政府金融辦、湖南銀監局、省財政廳、湖南保監局負責)。

8、深化農村土地管理製度改革。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製度,逐步形成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規範化管理,建立以流轉合同製和備案製為重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工作規程,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和流轉服務體係,進一步完善扶持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措施(省農辦牽頭)。

9、深化戶籍製度改革,推動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體製創新,建立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10、完善“一事一議”試點相關配套措施和籌資籌勞管理製度,加大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力度;研究化解鄉村債務的有效途徑;建立村級運轉保障製度(省農辦、省財政廳負責)。

11、全麵完成集體林權製度改革任務,深化森林資源管理體製改革,進一步規範和促進森林資源流轉,完善林權抵押貸款和森林保險政策(省林業廳牽頭)。

五、深化財稅、金融和涉外經濟體製改革

12、不斷完善省以下財政管理體製,研究製定財政“省直管縣”改革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完善轉移支付製度,逐步加大均衡性轉移支付等一般性轉移支付力度,建立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製,加大對基層財政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省財政廳牽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