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簡論地方人大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職能作用(二)(2 / 3)

從現行的預算監督來看,人大監督形式性大於實質性,有效監督難度很大(參見王力群、劉來寧:《預算監督問題探討》,《人大研究文萃》第四卷第505-575頁,中國法製出版社2004.08)。現行預算編製的時限不科學,各地人代會的時間有先有後,但一般都是預算年度開始後尚在編製本級預算,事實上是預算先執行,後編製,再審批,財政在較長時間裏無預算運行,既降低了預算的實際的約束力,也使人大無法給予監督;而且編製項目不細,預算報表所列科目級次太少,隻列到"類級",或者至多到"款級",沒有"項"、"目"的具體內容,所列內容太粗,科目規模太大,透明度太低,"外行看不懂、內行看不清",代表很難進行實質性審查。特別是財政困難的縣級預算,上級專項補貼、稅收返還等不確定因素的影響更大,預算的準確性低,對其有效監督幾無可能。而地方人代會會期很短,即便是省級人大也一般隻能安排一天左右時間審議預算草案,而且往往同政府工作報告、計劃和預算報告一並審議,而人代會審議議題主要集中在政府工作報告上,代表無暇深入了解和研究預算草案內容,況且代表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也未必勝任這樣專業的審議;預算草案一次性表決一攬子通過的方式,即使有代表對預算內容有疑義,或提出了很好的建議意見,也很難對預算產生實質性的影響。預算在執行中變化大,調整頻繁,尤其是超收及一些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使用監督難度大;而且存在大量預算外資金,或者應納入預算而未納入的資金,以及超預算、無預算項目。對決算的審查和監督也基本上流於形式。提高人代會預算審議效能,目前情況下,首當其衝的製約因素在於會期限製和代表專業能力限製,但除此之外的體製製約因素不多,人大並非無能為力。從技術上來說,要保證充足的時間編製預算,編製部門預算,細化預算科目,提高預算的透明度,同時盡量保證人代會審議時間,發揮好人大專門的預算審查機構的作用,提高預算執行的約束性和嚴肅性,強化預算編製執行中的法律責任,加強執法檢查,為預算的嚴格執行創造好的法製環境。深圳、廣州等地的實踐表明,在現有體製下加強人大預算審批監督,仍有很大的空間,重要的是人大要敢於作為。與此同時,要發揮人大常委會的財經監督職能,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按照監督法規定,預算經人大批準後,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要嚴格控製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整,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資金需要調減的,人民政府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一個月前,將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大財經委初步審查或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常委會對預算執行情況重點審查預算收支平衡情況、重點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部門預算製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本級人大關於批準預算的決議的執行情況以及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地方人大常委會要努力把這些規定落到實處,這也是構建和諧的需要。

8.完善民主選舉製度,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民眾利益的充分表達、有序整合、有效實現,是政治穩定社會和諧的反映,也是政治穩定社會和諧的條件。民主選舉製度是實現這一目標的製度基礎,也是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基礎。我國公眾政治參與的願望在增長,必須正視這種願望,並發揮其建設性的作用。為此必須建立暢通的製度化的參與渠道,疏導公眾有序參與,在體製內釋放參與能量,以避免非製度化的或無序的參與,或積聚成對製度和秩序的大的破壞能量。雖然公民的廣泛參與是政治社會穩定和諧的必要條件,但參與並不必然帶來穩定和諧,無序的政治參與可能危機穩定和諧;撇開現有的製度框架、製度渠道探討有序的政治參與無異於緣木求魚,而離開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尋求製度化參與也隻能是舍本逐末。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選舉民主而不是協商民主或主要不是協商民主,帶有競爭性和廣泛參與性;誇大協商民主的作用從表象上看似乎有利於和諧,但事實上既不利於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建設也不利於構建和諧。從應然的角度來看,人大為公眾廣泛的有序的參與提供了渠道、為利益訴求表達和博弈提供了製度化的平台,為不同利益的有機整合提供了法製保障,為共同目標利益的確定和實現提供了必然性和可能性。因此完善公眾利益表達整合機製、實現公眾有序政治參與,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必須立足於完善人大製度,尤其是選舉製度和代表製度。問題在於公眾的參與熱情不高,選舉製度和代表製度的優勢和作用尚未完全體現出來。

影響公眾參與人大代表選舉的興趣與參與廣度和深度的主要因素既有製度設計和機製上的,也有技術上和觀念上的,如人大製度的優勢和特點未完全發揮出來,公眾對它的期望值不高;選舉本身的競爭性不強、指定色彩濃厚,沒有充分反映民意;選舉及結果與選民的利益關聯度不大,公眾缺乏參與的動力;選舉過程透明度不夠,甚至有"操縱"之嫌,公眾存有質疑和不滿。未經公眾"挑選""考驗"的人大代表,其為人民代言、反映民眾利益的責任意識和參政議政的素質也受到質疑。此外,"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四倍與城鎮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數"的規定,迄今它的合理性公正性令人懷疑(事實上,城鄉二元分割、城鄉發展不平衡等問題,多少與諸如此類歧視性的製度安排有關);加之實際中代表構成中黨政領導幹部過多,結構不合理等狀況,不利於平衡社會各階級階層的利益,建立平等公正的表達和博弈機製。改革民主選舉製度,完善選舉機製和技術,建設"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人民代議製度,與執政黨的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構建和諧的理念等主導性的意識形態、價值觀念相一致,需要的是堅定不移地堅持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堅定不移地堅持科學發展、構建和諧。要樹立長遠的、根本的、全局的穩定觀,而不能立足於暫時的、表麵的、局部的"穩定",要放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與時俱進發展地觀察問題和解決問題;一味地墨守成規、故步自封,隻求表麵的"穩定",從長遠和全局來看,反倒不利於和諧穩定。把握恰當的"度",不失時機地推進選舉製度,需要傑出的政治智慧,這是於人民利益為已任的中國共產黨和全體人民的共同智慧。就目前中國來看,進一步擴直接選舉的範圍和層次,尚未成為共識,條件也未必成熟;通過修改法律縮小城鄉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比例差別,至少在短期內不可能提上議事日程。但發展地來看,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和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農民"職業身份和勞動性質的巨大變化,戶籍製度改革的深入和城鄉戶籍差別的逐步取消,表明取消城鄉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比例差別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符合實際的選擇;同樣,在條件成熟時積極推進擴大直選範圍和層次,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和人民民主政權堅定不移的目標。要根據客觀發展需要創新民主選舉機製和選舉工作,但也要注意任何旨在推進民主選舉製度的探索,必須在法律和製度框架下,不能突破法律製度規範;損害法律和製度的權威也就損害了民主本身的法律和製度保障,不利於和諧。在選舉實踐中,要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這是維護人民主權權威和政治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石。特別要引起注意的是,必須堅持民主選舉的製度規定,要防止利用法律法規的"漏洞"塞進"私貨",或違反民主選舉的法律規定,違反平等選舉的原則,限製公民自由表達意誌和行使權利,操縱或控製選舉,或者其他違法操作侵犯公民民主權利。

按照這樣的思路,筆者認為,就現階段的人大代表選舉來說,①在縣鄉人大代表直接選舉分配代表名額時,根據選舉法規定,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鎮的人口特別多的,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同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比可以少於四比一,直至一比一。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不必拘泥於人口戶籍,由省人大常委會做出決定,實事求是地縮小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同城鎮(或企、事業職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比。從我國憲法選舉法的數次修改過程來看,縮小城鄉代表所代表人口數比例差別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但我國是個幅原廣大發展極不平衡的國家,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在憲法法律基礎上的符合民主政治發展和和諧社會建設方向的探索應該是被鼓勵的。②考慮代表結構時,有必要限製黨政幹部的比例,提高一線勞動者的比例。筆者認為在選舉之前預先考慮並分配代表結構比例,隻是我國選舉製度發展過程的過渡性舉措,隻是在特定前提和相對條件下有其合理性,而法律並沒有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往往考慮照顧方方麵麵,使得代表中黨政幹部比例過大。應該從有利於人民當家作主有利於社會和諧的角度考慮代表構成,兼顧個體素質專業知識等因素,增加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勞動者的比例;對於數量龐大的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利應特別給予關注;還應統籌考慮隨著經濟結構變化發生的社會階層新的變化和新階層出現的事實。在一些地方人大代表選舉中包括即將進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考慮給農民工適當的代表比例,其積極意義和輻射效應不可低估。當然,為追求代表結構比例戴帽下達具體名額和硬性規定選出某一特征代表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結果是影響公眾對選舉民主性公正性的信仰。③選舉各環節要透明公正,充分尊重選民的權利和意誌。選民的積極參與是保證公正選舉的前提,在提名推薦候選人時,鼓勵選民聯名推薦,要改變政黨團體提名過多甚至包辦提名的情況,對選民聯名提名的候選人要平等對待,不能厚此薄彼、重組織提名而輕聯名提名。在確定正式候選人時,醞釀協商過程要公開透明,要接受選民監督,要尊重大多數人的意見,不搞暗箱操作,堅決杜絕以"組織"或個別人的意誌確定正式候選人的問題;修改後的選舉法對預選的規定,從程序上解決了根據"大多數人"意誌確定正式候選人的難題,大大提高了選舉的公正性、民主性和公眾的信任感,隻要初步候選人數超過規定比例,應強調采用預選。劃分選區要以人口數為依據,堅持按人口比例劃分,要公平,同一類型選區(農村或城鎮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要大致相當,不能相差懸殊。要盡量控製使用流動票箱和委托投票,不一定要追求很高的投票率,重要的是要反映選民的真實意願。④選舉過程要引入競爭機製,對候選人的介紹要全麵、平等,可采取多種形式候選人與選民見麵,如利用選區或單位的大會小會組織候選人麵對選民闡述自己如果當上代表後的設想;由選區工作小組陪同候選人到選民小組、各單位、居委會登門與選民見麵,召開座談會聽取選民意見回答選民提問等。筆者認為,對於法律沒有規定但並不禁止的宣傳介紹活動,隻要不違反法律法規或影響選舉公平和順利進行,可以留待觀察。介紹內容要充實,方法要多樣,目的是使選民了解到真實情況。要堅持差額選舉,不能搞變相等額選舉或指選、派選、誘選等。選舉是實現人民民主的重要環節和具體體現,公眾(選民)意誌的充分真實表達而不是政黨推薦候選人的全部當選,是選舉成功的標準。人民選出自己信賴的代表,代表人民自己參加國家政權,對鞏固人民民主政權、維護穩定和諧具有基礎性的作用;人民意願的真實、充分、自由表達,是發揮好這一作用的前提。要相信人民群眾的智慧和選擇,隻要選舉在人大製度的軌道上運行,就不會影響穩定和諧而是有利於穩定和諧。要從積極和寬容的心態理解公眾參與的熱情,並給予正麵的回應和積極的引導。公眾對製度化的參與的冷漠和疏離更可擔憂,害怕甚至否定公眾參與是有害和諧的不健康的心態。在應不應、能不能搞"競選"問題上爭論不休沒有意義,關鍵在於是否符合人大製度和人民民主發展方向,符合黨的執政理念和和諧社會建設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