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世還有不少唐宋以來的廢印,盡管是作廢遺棄,也屬於實用品。關於唐以來處理廢印之事,宋代學者宋敏求《春明退朝錄》記載道,唐代“員外郎廳前有大石,諸州送到廢印,皆於石上碎之。”明清時,凡廢印有的在印麵鑿“×”形痕,有的切去一角或兩角以示不再行用。明清時期處理廢官印的這種做法在民國時期仍然得到沿用,如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處理汪偽政權遺留官印,就是采用了在印麵一角挫磨報廢的方式。

即便是墓葬中出土的隨葬用印,可能也不盡全都是專門用於殉葬的明器,仍然要區別對待。譬如廣州西漢第二代南越王墓出土“文帝行璽”金印,其龍鈕捉手部位就有較明顯的人為使用磨損的痕跡。另如文獻記載,南朝劉宋時孔琳之曾經向朝廷建言,希望能眾官一印,而不是每任一官必鑄造新印,以至徒然糜耗銅、炭、人工之費。也就是說,此前,凡官員離任往往將官印攜去,那麼這些官印的最終歸宿當然最可能就是在其擁有者死後隨葬於墓中。因此,盡管它們出土於墓葬中,但仍然應將其等同於實用品而視之。此外,宋代文獻更是明確記載官員可以將官印作為死後的隨葬品,南京發掘的南宋榮州防禦使張保墓中,同時出土了鑄有其生前官職的官印以及與官印配套使用的印牌,證明宋代文獻的這一記載是真實可信的。

以往還有一種傾向,即一見到古墓中出土官印上鑄刻的印文比較草率單薄,就認為是殉葬的明器,特別是對於非金屬質地的官印而言尤其如此,現在看來恐怕也不能一概而論,畢竟地域風俗方麵的影響或原材料因素的製約也不可忽視。譬如湖南長沙出土了大量兩漢時期的滑石官印,而尤以西漢前期為多。這些滑石官印刻製草率,在印文的形態上也出現了一些很獨特的寫法,以至熟悉的人僅看印麵拓本,便可判定是否滑石印。而長沙鹹家湖西漢曹氏墓出土“長沙右丞”封泥,印文形態與質感絕似滑石印抑出,可見對滑石官印全為殉葬明器的定性,也不能說一點疑問也沒有。即便是出土的一些印麵光素無文的印坯,也不能一概認定是實用印的替代品,因為考古出土的秦封泥中就發現了無字封泥,可見是由光素無文的印麵鈐抑而出的。從常理揣度,這些無字封泥所封緘的可能是一些特殊部門所密啟的不可為外人道的具有隱匿性質的簡牘內容。

總之,存世官印中,決不可能是殉葬品占到多數,而隻能說殉葬品占有一定數量,占大多數的仍然是實用官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