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 治療方法(五)(3 / 3)

(1)頜枕帶牽引

適應證:適用於無截癱的頸椎骨折脫位、頸間盤突出症及頸椎病等。

操作方法:長端托住上頜,短端牽拉枕後,兩帶之間再以橫帶固定,以防牽引帶滑脫,布帶兩端以金屬橫梁撐開提起,結於牽引繩通過滑輪連接重量砝碼進行牽引。牽引重量為3~5kg。此法簡便易行,便於更換,不需特別裝置。但牽引重量不宜過大,否則影響張口進食,壓迫產生潰瘍,甚至滑脫至下頜部壓迫頸部血管和氣管,引起缺血窒息,臨床應當注意。

(2)骨盆懸吊牽引

適應證:恥骨聯合分離、骨盆環骨折分離、髂骨翼骨折向外移位、骶髂關節分離等。

操作方法:布兜以長方形厚布製成,其兩端各穿一木棍。患者仰臥位,用布兜托住骨盆,以牽引繩分別係住橫棍之兩端,通過滑輪進行牽引。牽引重量以能使臀部稍離開床麵即可。一側牽引重量為3~5kg。

(3)骨盆牽引帶牽引

適應證:腰椎間盤突出症、神經根受壓、腰椎小關節紊亂症。

操作方法:用兩條牽引帶,一條骨盆帶固定骨盆,一條固定胸部,並係在床頭上,再以兩根牽引繩分別係於骨盆牽引帶兩側扣眼,通過床尾滑輪進行牽引。一側牽引重量為5~15kg。

5.注意事項①牽引裝置安置完畢後將牽引針兩端多餘部分剪去,並套上小瓶,以防針尖的損害。②注意牽引針兩端有無阻擋,如有阻擋應及時調整,以免減低牽引力。③經常檢查針眼處有無感染,為防止感染,隔日向針孔處滴75%酒精2~3滴。如感染明顯無法控製,應將其拔出,並根據病情采用他法。④注意牽引針有無滑動可將皮膚拉豁。此種情況多見於克氏針,應及時調整牽引弓或重新更換。⑤注意肢體有無壓迫性潰瘍。⑥鼓勵患者及時進行肌肉運動練習和指(趾)功能鍛煉。⑦每天測量肢體的長度並與健側比較。在牽引最初數日,應及時進行X線透視或攝片,以便了解骨折對位情況,如對位不良,應相應調整牽引方向或重量。牽引重量應一次加到適當最大量,以矯正骨折重疊移位。如係關節攣縮應逐漸增加重量,但應注意肢體運動情況及有無血循環障礙。

附:牽引問題

持續牽引療法一般適應於不穩定骨折、手法不易整複或不易維持對位的骨折、過度腫脹及感染病例不能立即整複的骨折等。牽引本身即有固定作用,因其使骨折周圈軟組織拉緊,對折斷的骨骼發生夾板作用。持續牽引除能有整複固定作用外,如配合手法整複,還有維持對位作用,尚可保持關節一定程度的活動,有利於功能恢複。

軟組織如損傷嚴重,則牽引後不易維持固定作用。肌肉力量及局部腫脹亦均阻礙牽引的拉長作用。肌肉緊張雖可利用麻醉藥物克服,但腫脹則多由於出血水腫引起,有時等待7~10天,腫脹消退後,方可獲得滿意的牽引複位。故在實際應用中,宜防止牽引過度,影響愈合。

骨折斷端間如嵌入有軟組織,或斷端重疊交錯,亦均阻礙複位。手法整複時,應采用折頂或回旋手法。一般斷端如有重疊交錯,可先增加損傷後的畸形,然後牽引複位。如直軸牽引複位,除非損傷未斷裂的軟組織,否則不能整複。但如傷及未損傷的軟組織,則可能引致骨折的延遲連接、不連接或畸形連接,應予以警惕。

骨折整複後的穩定性

骨折每因其類型、骨折線、肌肉牽拉作用及軟組織(韌帶、骨膜、肌肉)的完整性不同,整複後的穩定性亦有差異。一般根據骨折整複後穩定程度將骨折區分為不穩定、穩定及部分穩定等類型,從而選擇合適的治療方法。

不穩定骨折:此類骨折包括長及短骨的螺旋形、斜形及粉碎性骨折。由於骨折形狀的特點,如用手法整複,不易維持對位,易再錯位。故常需采用持續牽引法整複,使其短縮,維持軸線對位,獲得愈合。

在軟組織較豐富處的長骨骨折,即使屬於形狀上穩定的橫骨折,例如股骨幹橫骨折,周圍肌肉豐富,手法整複後也不易維持對位,仍屬於不穩定類型。

脊柱為畸形骨,其不穩定骨折包括椎體被壓縮超過原體積1/3以上、骨折半脫位伴有棘間韌帶破裂、骨折脫位及分力較大承重的腰4~5椎板骨折。肌肉牽拉力量不平衡的骨折也屬不穩定型,如尺橈骨骨幹骨折,前旋後肌不平衡,或肱骨幹三角肌止端正下方斜骨折,均不穩定。

外固定器固定

應用骨圓針或螺紋釘穿入骨折遠近兩端骨幹上,外用固定器使骨折複位並固定,稱為外固定器固定。

1.骨外固定的適應證骨外固定不是治療骨折的惟一方法,它的應用指征大都是相對的,應按病例具體情況酌情選用。一般說來。骨外固定的適應證可分為公認的和可用的兩大類。

(1)公認的適應證:最適應於外固定器治療的情況是:

1)伴有軟組織嚴重傷的四肢開放性骨折,特別是有廣泛軟組織傷的小腿骨折。AO學派規定輕度開放性骨折和傷後超過6~8小時的Ⅱ度開放性骨折,均是骨外固定的適應證。

2)骨折伴有嚴重燒傷,采用外固定器治療,既可為骨折提供牢穩固定,也便於創麵處理,防止肢體後側植皮區受壓迫。

3)有廣泛軟組織挫壓傷的閉合性骨折。

4)骨折需用交腿皮瓣、肌皮瓣、遊離帶血管蒂皮瓣等修複性手術。

5)骨折需用牽伸固定保持肢體長度者。

6)多發性創傷或多發骨折,骨外固定能為受傷的肢體迅速提供保護,便於複蘇和處理威脅生命的髒器傷。

7)需多次搬動(輸送)和分期處理的戰傷骨折,便於嚴密觀察傷口。

8)感染性骨折與骨不連,病灶區外穿針固定,有助於控製感染和促進骨愈合。

9)骨折伴有神經血管傷。

10)肢體延長、關節加壓融合術。

(2)可用的適應證:骨外固定尚可用於以下情況:

1)某些骨盆骨折與脫位,骨外固定可給予較好的複位與固定,能控製出血,減輕疼痛與便於翻身。

2)骨與關節畸形的截骨矯形。

3)腫瘤根治切除後的骨移植術。

4)斷肢再植術。

5)骨關節端粉碎性骨折(韌帶整複固定術),例如脛骨上、下端粉碎骨折與橈骨下端粉碎骨折。

6)髖骨與尺骨鷹嘴骨折。

7)多發性閉合骨折。

8)合並腦外傷的骨折。

9)作為非堅強內固定術的補充。

10)股骨粗隆間骨折、兒童的下肢長骨幹骨折。

對一般的長骨閉合性骨折,用骨外固定治療雖然有效,但鑒於經皮穿針外固定療法存在各種潛在並發症,用骨外固定治療閉合性骨折是不適宜的,大都主張限用於其傳統治療方法不能安全有效實施的病例或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