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部分 農村生活相關法律知識(1)(1 / 3)

一、農村醫療衛生常備法律知識

1.什麼是合作醫療?合作醫療是由我國農民自己創造的互助共濟的醫療保障製度,是與我國的農業合作化一同發展起來的。一般由生產大隊、生產隊、社員共同籌金,保障本村村民預防和治愈疾病的能力,它的主要特點是自籌自給,資金的來源和使用都在本村或生產大隊以內。

2.什麼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意見》指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製度。為了減輕農民的疾病經濟負擔,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

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傳統合作醫療有哪些異同點?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是一項農民的初級醫療保障製度,它與以往開展的農村合作醫療有很大的區別: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隻是農民之間的互助共濟,籌資組成不再是個人繳費加集體扶持,而是加入了政府資助的部分,這就更加加強了村民抵禦疾病風險的能力。②資金來源的多元化也推動了資金管理製度的改變,資金不再由農民自己管理,而是由專門機構來管理和使用,更加公開透明,利於監督。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縣為單位管理,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在起步階段采取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統籌,這樣醫療資金的統籌範圍更大,也增強了村民的抗風險能力。

4.我國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政策是什麼?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指出,應在我國逐步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各級政府要積極組織引導農民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重點解決農民因患傳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現的因病致貧、返貧問題。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應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農民經濟承受能力和醫療費用需要相適應,堅持自願原則,反對強迫命令,實行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製。農民為參加合作醫療、抵禦疾病風險而履行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有條件的地方要為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每年進行一次常規性體檢。要建立有效的農民合作醫療管理體製和社會監督機製。各地要先行試點,取得經驗,逐步推廣。到2010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要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經濟發達的農村可以鼓勵農民參加商業醫療保險。

5.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根據《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意見的決定》,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要遵循以下原則:

(1)自願參加,多方籌資。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願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遵守有關規章製度,按時足額繳納合作醫療經費;鄉(鎮)、村集體要給予資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每年要安排一定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2)以收定支,保障適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既保證這項製度持續有效運行,又使農民能夠享有最基本的醫療服務。

(3)先行試點,逐步推廣。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必須從實際出發,通過試點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穩步發展。要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社會化程度和抗風險能力。

6.哪些人可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針對的主體就是戶籍在農村的我國公民。包括常年在外務工的農民,隻要戶籍在農村,按照相關規定都可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但要注意的是,必須要以戶為單位參加當地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7.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為什麼要以戶為單位,所有家庭成員全部參加?

合作醫療具有互助共濟性質,實質上是分散風險,無論是健康的還是治療中的村民都應參加。要求農戶以戶為單位參加合作醫療,目的是避免“逆向選擇”的問題,所有成員都參加,但生病的隻是其中的一個,那麼全體的籌資都可用來救濟病患者。但如果隻有多病的村民才參加,那麼用來補貼他們的資金也會缺乏,並最終導致新醫療機製的失效。這並不是說醫療機製就是健康的村民補貼生病的村民,因為疾病是一種未知事件,而一旦患病個人去承擔所有後果的能力太弱。合作醫療製度保障的就是抗擊這一風險的能力,一旦患病不會因為個人經濟條件局限耽誤治療,也會將患者家庭的負擔降至最低。

8.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者有哪些權利?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居民均享有以下權利:獲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規定的基本醫療、預防保健、健康檢查、健康教育等服務;按規定報銷一定比例的醫藥費用;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和服務提出批評和建議;監督合作醫療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9.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者有哪些義務?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居民應履行以下義務:遵守和維護當地合作醫療的章程和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合作醫療資金;積極配合醫療衛生單位做好各項預防保健工作;對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或投訴。

10.財政補助的最新標準如何?

根據《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意見的決定》第3點,地方財政每年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資助不低於人均10元,具體補助標準和分級負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經濟較發達的東部地區,地方各級財政可適當增加投入。從2003年起,中央財政每年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按人均10元安排補助資金。

根據衛生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做好2008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通知》,從2008年開始,各級財政對參合農民的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參合農民按40元給予補助,並對東部省份按照一定比例給予補助,計劃單列市和農業人口低於50%的市轄區也全部納入中央財政補助範圍;地方財政也要相應提高補助標準,確有困難的地區可分兩年到位。地方增加的資金,應以省級財政承擔為主,盡量減少困難縣(市、區)的負擔。農民個人繳費由每人每年10元增加到20元,困難地區也可以分兩年到位。各地要按照財政部、衛生部《關於調整中央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撥付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在3月底前上報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以保證資金及時審核撥付。要切實規範財政補助資金撥付管理辦法,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11.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個人需要繳納多少費用?

《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意見的通知》第3點中規定了籌資標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製。

農民個人每年的繳費標準不應低於10元,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相應提高繳費標準。鄉鎮企業職工(不含以農民家庭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是否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1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中集體扶持是什麼意思?

《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意見的通知》規定,有條件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給予適當扶持。扶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類型、出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但集體出資部分不得向農民攤派。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

13.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個人如何繳納費用?

國家政策規定農民個人的繳費收繳方式,可在農民自願參加並簽約承諾的前提下,由鄉(鎮)農稅或財稅部門一次性代收,開具由省級財稅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據;也可采取其他符合農民意願的繳費方式。各地區應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運作周期與財政年度一致起來。

1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性質和特征是什麼?

根據《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意見的通知》第4點,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是由農民自願繳納、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的民辦公助社會性資金。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必須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不得擠占挪用。

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大額醫療費用或住院醫療費用。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與小額醫療費用補助結合的辦法,既提高抗風險能力又兼顧農民受益麵。

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不應超支或過多結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製訂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基本藥物目錄。各縣(市)要根據籌資總額,結合當地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支付範圍、支付標準和額度,確定常規性體檢的具體檢查項目和方式,防止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超支或過多結餘。

15.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是如何管理和使用的?

根據《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意見的通知》第4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等部門要組織製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辦法和基金會計製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管好、用好基金,不得擠占挪用。

(1)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其經辦機構進行管理。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應在經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並建立健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的規章製度,按照規定合理籌集、及時審核支付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2)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農民個人繳費及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扶持資金,原則上按年由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在鄉(鎮)設立的派出機構(人員)或委托有關機構收繳,存入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地方財政支持資金,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劃撥到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中央財政補助中西部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根據各地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和資金到位等情況核定,向省級財政劃撥。

(3)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年內沒有動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要安排進行一次常規性體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製訂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基本藥物目錄。各縣(市)要根據籌資總額,結合當地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支付範圍、支付標準和額度,確定常規性體檢的具體檢查項目和方式,防止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超支或過多結餘。

(4)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定期向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彙報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要采取張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會公布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具體收支、使用情況,保證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參與、知情和監督的權利。

16.如何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進行監督?

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第4點規定,要加強基金監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具體收支、使用情況,保證農民知情、參與和監督的權利,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試點縣(市)要把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納入當地審計部門的年度審計計劃,定期予以專項審計並公開審計結果;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成立由相關部門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共同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定期檢查、監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各行政村要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重要內容之一,至少每季度張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

17.哪些醫療費用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付?

對參合農民醫療費用的支付要根據當地不同的統籌模式來判斷,根據各地試點經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模式主要有大病統籌加門診家庭賬戶、住院統籌加門診統籌和大病統籌三種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