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一章 公文保密(1 / 1)

第三十五條公文處理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保密法規,遵守黨的保密紀律,確保黨和國家秘密的安全。

凡泄露或出賣黨和國家秘密公文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黨內秘密公文的密級按其內容及如泄露可能對黨和國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不公開發表又未標注密級的公文,按內部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條發文機關在擬製公文時,應當根據公文的內容和工作需要,嚴格劃分密與非密的界限;對於需要保密的公文,要準確標注其密級。公文密級的變更和解除由發文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