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黨的機關公文應當發給組織,由秘書部門統一管理,一般不發給個人。秘書部門應當切實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既發揮公文效用,又有利於公文保密。
第二十六條黨的機關秘密公文的印發傳達範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下級機關、不相隸屬機關如需變更,須經發文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公開發布黨的機關公文,須經發文機關批準。經批準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條複製上級黨的機關的秘密公文,須經發文機關批準或者授權。翻印件應當注明翻印機關名稱、翻印日期和份數;複印件應當加蓋複印機關戳記。複製的公文應當與正式印發的公文同樣管理。
第二十九條彙編上級黨的機關的秘密公文,須經發文機關批準或者授權。公文彙編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注並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絕密級公文應當由秘書部門指定專人管理,並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條秘書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秘密公文進行清理、清退和銷毀,並向主管機關報告公文管理情況。
銷毀秘密公文,必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經主管領導人批準後,由二人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擅自銷毀公文。
第三十二條機關合並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並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立卷後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部門,其他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登記銷毀。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將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