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發文辦理指以本機關名義製發公文的過程,包括草擬、審核、簽發、複核、繕印、用印、登記、分發等程序。
第二十五條草擬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等,要切實可行並加以說明。
(二)情況確實,觀點明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詞規範,標點正確,篇幅力求簡短。
(三)公文的文種應當根據行文目的、發文機關的職權和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係確定。
(四)擬製緊急公文,應當體現緊急的原因,並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後引發文字號。引用外文應當注明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
(六)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七)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八)文內使用非規範化簡稱,應當先用全稱並注明簡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用其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注明準確的中文譯名。
(九)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在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第二十六條擬製公文,對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出麵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部門可以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並與有關部門會簽後報請上級機關協調或裁定。
第二十七條公文送負責人簽發前,應當由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確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和擬製公文的有關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等。
第二十八條以本機關名義製發的上行文,由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以本機關名義製發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負責人或者由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九條公文正式印製前,文秘部門應當進行複核,重點是: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件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一、規範等。
經複核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按程序複審。